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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整合型”审判应对机制之构建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整合型”审判应对机制的原则1.依法公开案件情况,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公开”原则要求法院对于案件审判情况依法公开、及时公开。三 运行:“整合型”审判应对机制的总体预案(一)组织机构1.协调机构舆论关注案件立案后,由院领导牵头,召集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成立司法应对机制的协调机构。

论“整合型”审判应对机制之构建——舆论关注案件的处理思路考

尹学新[1]张 倩[2]李 岳[3]

一 背景:舆论监督的泛化与法院话语权的缺失

(一)网络时代中舆论监督的变化

1.网络舆论的正价值

①主体更加广泛。普通民众成为民意表达的主要来源;②内容更加多样。网民的关注决定了议题设置的内容;③输出更加强势。网络舆论的聚合效应使得单个个体的意见能够形成合力,使舆论力量更容易转化为现实力量。[4]

2.网络舆论的负价值

①虚假言论,误导民意。虚假信息在网络中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以极高的覆盖率对众多民众产生影响。②网络推手,操控民意。操纵民众的关注焦点和意见表达。③群体极化,盲导民意。易造成舆论形成的盲目性和片面性。④多数暴政,扭曲民意。网络舆论的多数意见很可能转化为现实中的多数暴政。⑤数字鸿沟,稀释民意。各地区间、阶层间、群体间、个体间网络舆论参与程度不平等,稀释了网络舆论的代表性。[5]

3.网络舆论的正负价值在司法监督中的表现

(1)利益驱动下,片面性、情绪性舆论广泛蔓延。由于案件裁判结果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传递的信息往往带有一定利益因素,并且表现出强烈的情绪化特征,难以保证网络舆论的信源客观、真实、全面。

(2)商业追求下,刺激性、戏谑性舆论占据优势。传播媒介为追求关注度和眼球效应,更强调话题的刺激性、感染力和娱乐性。[6]经网络媒体一再传播和复制后,这类舆论氛围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案件本身所围绕的法律逻辑和思考,解构了司法活动的正面价值。

(3)现实干涉下,预设性、导向性舆论大量出现。司法运行的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使司法进程保持着独立的运行轨道,对舆论接受和回应的弹性很小。但是在大量预设性、导向性舆论的氛围下,一旦司法进程偏离舆论预设的轨道,就容易演变为“司法不公”的舆论谴责。

(二)法院话语权的缺失

1.法院地位的被动

一方面,法院必须对法律事件保持缄默,否则就丧失了中立裁判者的立场。这使得公共舆论中的各种声音与法院不可能产生对话关系;另一方面,法院虽然掌握着司法权这种独特的公权力,但并不像其他公权力那样与传媒有着密切的联系,能够实现舆论监督与舆论引导的双向作用。

2.法院介入的滞后

考虑到网络传播的即时性和交互性,事件往往在几天甚至几小时内就能够形成强势网络舆论环境,意见传播迅速且广泛、情绪表达集中且剧烈。而舆论关注事件进入诉讼程序,形成舆论关注案件,往往是在强势网络舆论环境形成之后,法院此时已经难以掌握话语主动。

3.法院形象的失真

普通民众对司法过程的专业性知识也缺少兴趣,更为热衷于对案件进行故事性解读,进行伦理性评断。法院在案件审判中复杂的思考过程以及其中所蕴含的丰富信息,最终被简化为法院是否“主持正义”的道德标语。由于信息的大量损失,受众最终形成的印象很有可能并不符合其本来面貌。

二 选择:建立“整合型”的审判应对机制

(一)备选项和选择的维度

1.公开和封闭之维度

对舆论关注案件而言关注热度已经形成,媒介和众多参与主体作为直接或者间接的“观者”已经就位。伴随着舆论能量而来的,首先是公众要求知情和参与的诉求。法院如果人为设置关注的屏障,不但会即时遭遇舆论声讨的反作用力,在今后学界或者舆论反思案件的进程时,也会首先因此遭到合理性质疑。如法院向公众封锁审判情况,公众与传媒会更倾向于在法域之外自行对事件作出“裁判”,当舆论“裁判”已经形成定论,法院在舆论环境中的地位将更加被动。因此,在公开和封闭之间进行选择,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主动公开,及时公开。

2.消极和积极之维度

法院需要确立“整合型”司法应对机制,对舆论意见采取有原则、有限度的开放姿态:①以回应无形舆论为主,回应有形舆论为辅。无形舆论压力是公众对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公正、公开、独立进行案件审判的一种普遍期待,在审判舆论关注案件中,法院应当知道自身时刻处于这种压力之下,从而做到对司法程序更规范、对法律适用更审慎、对保障工作更充分;②以事务性安排为主,以程序性和实体性安排为辅。“整合型”审判应对机制强调应当尽量不干涉司法过程中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而是通过充分的、缜密的事务性安排,使案件审判情况真实而全面地展现在公众视野中。

(二)“整合型”审判应对机制的原则

1.依法公开案件情况,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公开”原则要求法院对于案件审判情况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对于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案件情况、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法院予以配合。积极加强正面宣传的力度,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与交流,让公众知晓案件审理的过程,了解法官工作的真实情况,体认司法的特点,信任司法的公正。[7]

2.充分重视舆论民意,理性甄别舆论意见

“理性”原则要求法院对舆论不刻意回避或迎合。注重舆论搜集整理,及时报送有代表性、倾向性的舆论信息,并对舆论走势进行预判和分析。甄别舆论中确实能够代表理性公共意见的部分,研究这些意见是否能够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融合,研判这些法律意见是否是案件审判中应当考虑的合理因素。对于不实的负面信息,主动发表真实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

3.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审慎整合司法过程

“独立”原则要求法院坚持独立审判,不向外来力量或利益干预妥协。在舆论关注案件审理中,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性、法律适用的审慎性、准备工作的充分性、法官言行的严谨性。避免司法举措不当,掀起更大的矛盾和冲突。

4.提前部署预案管理,全面整合内部资源

“整合”原则要求法院内部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在院内能够形成有效的分工和协同,顺畅地传递信息,审判及相关保障工作各流程能够顺利运行。针对舆论关注案件的审判、宣传和保障等各项工作由院内制定总体预案和部门预案。对于个别复杂的工作环节,在案件立案后,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流程。

三 运行:“整合型”审判应对机制的总体预案

(一)组织机构

1.协调机构

舆论关注案件立案后,由院领导牵头,召集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成立司法应对机制的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审判和司法应对的总体预案。

2.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合议庭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必要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报请审判委员会。

3.新闻发言人

新闻发言人为分管调研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制定案件的宣传预案,对外通报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

4.相关部门

案件审判和司法应对涉及的各部门根据总体预案的有关要求,分别制定警务安全、媒体应对、信访接待、后勤事务等保障预案,负责预案的具体实施、落实。

(二)案件审判部分预案

1.确定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名单

合议庭审判长原则上应当由副庭长以上人员担任。除刑事案件侦查过程涉及敏感事项的除外,合议庭成员中原则上应当配备一名陪审员。

2.制定审判时间计划

包括开庭公告和通知当事人的日期;被告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辩护人阅卷和提供证据的日期等。除疑难、复杂案件或存在其他情况的,审判时间计划应当以法定审理期限为限。

3.确定审判使用法庭

一般应当安排使用院部法庭,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法庭使用时间一般应确保两天以上。

4.安排旁听人员

原则上按照下列顺序安排至旁听席位满员为止:[8]合适人数的当事人直系亲属;②法院特邀监督员;③媒体。除能够进入审判法庭的旁听人员外,对于其他申请旁听的人员应当另辟场所作为视听室。申请旁听人员超出审判法庭和视听室席位的,应说明情况,不再放行。

5.准备庭审、宣判提纲

6.制作判决书

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宣判日三天前完成判决书的制作。判决书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诉讼文书样式要求撰写。

(三)媒体应对部分预案

1.确定新闻通气会场所

在审判后需要召开新闻通气会的,应当另辟场所作为会议地点。已经辟有电视直播视听室的,视听室兼做会议地点。

2.确定信息发布方式

审判新闻一般以通告形式进行发布。

3.媒体接待流程

包括媒体记者申请旁听登记,能够进入审判法庭的媒体人员确定,庭审、宣判期间旁听记者身份核对和旁听场所秩序引导等。

4.信息采编

包括涉案网络舆论搜集编报、庭审及宣判情况新闻稿编写等。

庭审情况应当包括开庭的起止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意见概要,旁听人员反应的情况,庭审进度,法庭内外秩序情况等。

宣判情况应当包括开庭的起止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反应情况,法庭内外秩序情况,审判新闻发布情况,宣判期间媒体、网络反应动态情况等。

5.突发舆论事件的应对

监测到舆论突发事件后,及时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现状、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并实时掌握事态进展;即时向协调机构汇报相关情况;对于一般的突发事件,由新闻发言人直接向媒体通报事实,用新闻事实阐明立场,说明道理;对重、特大突发事件,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新闻发言人根据当前阶段事件的进展和了解的信息,适时向媒体发布信息。

(四)司法保障部分预案

1.后勤事务保障

后勤事务保障包括审判法庭、视听室、新闻发布室布置,协调机构指挥室布置、指挥信息系统安装调试等,区别不同旁听场所和旁听者身份的旁听证制备,旁听场所指示牌制作安放,当事人、特邀监督员、媒体记者及协助工作的公安、医护、信访维稳等工作人员的准备室、休息室安排等。

协调机构成员应当在开庭、宣判日前,对上述布置是否到位、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进行最后的实地检查。

2.警务安全保障

警务安全保障包括提解、候审、还押,法庭审判区和旁听区、视听室、新闻发布室、休息室、旁听人员通道、安检室、南北门卫等环节和区域的安全保卫及突发事件处置等事项。

3.信访接待保障

信访接待保障包括涉案信访人员接待,案外信访人员疏导。原则上由立案庭负责,必要时考虑提请区委政法委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协同。

四 效果:机制运行的评价

1.加强舆论监督的正面作用

法院对舆论持开放态度,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能够对自身形成无形约束,提升法院的自我要求,不但保证个案审理公开、公正,也为法院在以后的工作中提升司法程序的规范性、法律适用的审慎性、法官言行的严谨性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法院尊重、倾听、吸收舆论声音,还能够:①借助传媒对案件的关注,充分发掘案件事实。甚至可能反映出一般庭审调查程序难以发现的事实或容易忽视的情节;②借助舆论意见形成影响,助推司法能动。以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许霆案为例,在舆论的推波助澜下,许霆被二审法院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这个改判结果并没有突破法律制度的界限,而是通过启动此前较少适用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刑的特殊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比较合理的司法裁判。可见,有些合理的舆论意见能够推动法院突破制度惰性,发挥能动作用,最大限度使用制度内的司法资源,可能有效避免法官的片面性和保守性,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公众价值判断的裁判。

2.减轻舆论对个案的不当影响

在中国现实司法情境下,法官还对案件裁判结果承担着巨大的个人风险,很难想象承办人可以凭个人之力,对抗来自舆论的巨大压力。因此法院通过采取院、庭领导担任合议庭庭长,全面调动院内资源进行审判保障等方式,有效分担了承办人个人的压力,避免承办人因舆论压力的影响,对个案造成不当裁判。

3.避免舆论误读对司法机关权威的冲击

法院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案件审理情况,有效避免了:①信息真空导致的猜疑。法院封锁案件审理的相关信息,会引起公众猜疑,并导致不正确的媒体报道,使公众怀疑法院对信息采取了掩盖手段。因此,公开审判是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的基础;②信息杂乱导致的失实。信息传递的层级越多,越容易变形。法院通过舆论关注案件审判中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可以统一、直接地公开案件审理情况,避免案件报道失实;③信息障碍导致的失真。如前文所述,对司法过程理解的经验障碍、知识障碍、兴趣障碍都有可能导致理解的偏差。法院通过新闻通气会向媒体主动提供信息,以我为主发布案件情况,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信息的损失,避免了可能出现的误读。

【注释】

[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书记员。

[4]参见朱丽峰:《论网络民意与政府回应》,吉林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

[5]参见朱丽峰:《论网络民意与政府回应》,吉林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

[6]参见栗峥:《感官正义与司法正义:对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再解读》,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9期。

[7]张倩、殷超、刘新慧:《上海法院负面网络舆情现状与对策研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调研文章。

[8]合议庭成员分工,庭审步骤及顺序安排;②申请回避、鉴定、传唤证人到庭,申请委托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事项的应对;③当事人突发情况的应对;④旁听人员哄闹法庭等防范事项的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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