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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与挑战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机遇、定位与挑战[29]“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主流性发展趋势,尽管各种反全球化浪潮此起彼伏,但是,以新的科技革命为基础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以及由此所引发的其他诸多领域的全球变革趋势,乃是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发展的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始于清朝末年,是舶来品。

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机遇、定位与挑战[29]

“全球化”(Globalization)是当今时代的主流性发展趋势,尽管各种反全球化浪潮此起彼伏,但是,以新的科技革命为基础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以及由此所引发的其他诸多领域的全球变革趋势,乃是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发展的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30]至今为止,人类经历了三次全球化浪潮:第一次全球化浪潮是从16世纪至18世纪中后叶,表现为西方对外扩张,打破了地域限制,从而推动了国际商事贸易的发展;第二次全球化浪潮从19世纪至20世纪,表现为工业社会大扩展,通过掠夺殖民地的资源和人力,进一步加速了资本主义全球经贸、军事活动的扩张;第三次全球化浪潮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表现为全球经济一体化,建立协作沟通机制,寻求多元社会、多元文化共存发展,通过全球性法律文化的重构,共同解决全球性经济平衡、环境保护、安全进步等问题,从而确立多样性统一的全球经济秩序体系和全球法律文化体系。[31]因此,准确地说,本文所言的“全球化”,是指第三次全球化浪潮,即经济全球化。对于“经济全球化”,至今尚无公认的定义。从生产力运动和发展的角度分析,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32]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国,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在此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面临知识产权领域和金融担保领域的双重机遇,我们首先需要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进行合理地定位,同时需要明确在建立和健全该制度过程中我们所将要面临的挑战。

一、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面临双重机遇

(一)机遇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一体化、国际化的潮流中,必须遵守《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国际义务。《知识产权协定》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知识产权制度构成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低标准”,主要涉及权利范围、最低保护水平和例外限制三方面内容。[33]这意味着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达到以往只有发达国家才具备的标准。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始于17、18世纪,大抵经历了二、三百年的从“弱保护”到“强保护”历程。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始于清朝末年,是舶来品。新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先后制定了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和著作权法(1990年)。之后,于“入世”前又对这些法律进行了全面修改。[34],并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等,从而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达到《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由此可见,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历经了快速发展阶段,用10几年时间实现从低水平向高水平的转变,完成了从本土化到国际化的过渡。

西方知识产权制度是政府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是国内政策,也是对外政策,并以服务国家利益为政策取向。[35]关于中国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党中央国务院有两个很重要的提法,一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一个是创新型国家。十七大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将其作为我国的一项战略发展目标。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了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在国务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于2005年初正式启动,涉及30多个部委的几百名研究人员,经过框架设计、实证研究、意见征询和结题验收等阶段,历时3年多。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6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纲要》,作为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指导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并开始了战略的贯彻实施工作。由此可见,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在处于不断完善阶段。

(二)机遇二:不断创新金融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作为一种“创造”信用和促进资金融通的制度,是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通常认为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基础。它不仅发展出了物保与人保两大类型的担保制度,而且确立了近现代担保制度所遵循的普遍规则,对近现代各国担保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罗马法上最早产生的物保形式是信托(fiducia),即债务人为了取得债权人的信任和担保债务的清偿,通过要式买卖(mancipatio)和拟诉弃权(cessio in jure)的方式将要式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并与债权人约定如果债务得到清偿,债权人将退还所有权。[36]虽然信托担保具有较强的担保作用,但是对债务人极其不利,债务人不仅需要承担债权人违反义务将担保物出卖的风险,[37]而且不能就担保物继续进行担保,因此担保物的价值往往远高于整个债务的价值。[38]直至帝政时期,信托担保随着要式买卖的废弃而衰落,《优士丁尼法》中,完全被质权和抵押所取代。[39]传统担保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或动产,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价值已经赶超了传统的不动产或动产,成为市场主体的主要财产,因此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担保将成为一种趋势。

在金融和贸易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担保制度面临的第二个机遇来自不断创新的金融担保制度。我国加入WTO时所作的金融服务承诺随着过渡期的结束而需全部兑现,我国的金融领域将更加全面开放。[40]这意味着中国银行业开始面临完全开放的竞争环境,外资银行在等待多年之后,可以全方位地将其历经数十年甚至上百年锤炼的经营理念、服务产品呈现在中国消费者面前,与中资银行展开全面竞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认为:“面对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我国银行业只有奋起直追,不断改革和创新,才能在新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发展和壮大。金融创新是中国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必由之路。”[41]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经营人民币业务,其所关心的首要问题就是我们能够拿什么做担保。[42]早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仅以一个条文确立了我国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基本担保形式。[43]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比较完整地规定了保证、抵押(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以及定金的担保制度,确立了知识产权质押制度。[44]近年来,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种市场主体(例如外资企业、中小企业)对于融资的需求,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担保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完善。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更加注重“物尽其用、财尽其值”,不仅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而且创新了担保方式。[45]2005年《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保护投资、财政支持、信贷支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2006年《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并规定了相关措施。此外,《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也提出要“实施促进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2007年《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更加明确指出“要建立适应知识产权交易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政策性银行按稳妥审慎原则,经批准应开展知识产权等的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贷业务。支持和引导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担保服务,探索建立社会化知识产权权益担保机制。研究开展知识产权权益托管服务”。由此可见,我国的担保制度正在金融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不断发展和完善。

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和金融担保制度为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双重机遇: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为其提供了稳定的担保资源,另一方面,担保制度的完善保证了知识产权担保的顺利开展。因此,在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将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这两个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正在以前所未有的程度进入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新阶段。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对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快速成长,对于促进科技经济协调发展都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符合科技界、金融界和企业界的共同利益。虽然知识产权担保制度规定于《担保法》和《物权法》中,但是,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赖于知识产权制度和担保制度的共同努力,属于知识产权法和金融法的前端领域,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知识产权担保在我国金融实践中才刚刚起步,从研究角度,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合理定位。

二、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定位

(一)以《纲要》为主要考察对象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纲要》共65条,包括序言、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战略措施等部分,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纲领性文件。虽然在《纲要》中没有明确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进行定位,但是根据《纲要》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

1.知识产权担保是“有效运用”知识产权的方式

《纲要》于“指导思想”部分明确提出了“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十六字方针。[46]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就是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47]马克思认为:“‘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48]价值就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者客体的有用性。[49]作为知识经济时代重要的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具有突出的经济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知识产权质押制度正是利用了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实现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就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能够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在我国,专利权人一般享有标记权、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请求保护权以及设定专利权质押等权利;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一般享有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请求保护权以及设定商标权质押等权利;著作权人一般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设定著作权质押等权利。[50]上述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概括为占有、使用(自己使用/许可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放弃/转让/设定质押)。

此外,《纲要》于“战略重点”部分提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51]于“专项任务”部分强调要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制度,拓展版权利用方式,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和风险。[52]由此可见,《纲要》已经将知识产权担保作为“有效运用”知识产权的方式之一。

2.为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保驾护航

长期以来,由于融资渠道的限制和企业意识问题,企业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比例非常低。据2006年的一则报道,中国拥有的163万项专利权,10年来只有682项去银行换到了贷款,不到总数的0.05%。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邢胜才指出“10年来中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总额不到50亿元人民币,还抵不上西方国家一个大型风险投资项目的融资金额。”百万项专利换不来资本,已经成为我国自主创新的瓶颈。[53]在科技领域和文化创意领域,广大中小型私营企业虽然握有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但是苦于资金不足,难以发展壮大。无疑,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为这些中小型企业的快速成长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也为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保驾护航。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得到了长足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地方相继出台了政策法规。例如,2003年天津市出台了《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暂行办法》;2004年湖南省湘潭市制定了《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湖南省株洲市制定了《株洲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浙江省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浙江省临安市制定了《临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临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初审办法》;河南省郑州市也出台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办法》。其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逐渐兴起。北京、上海、天津、湖南、浙江、河南、四川等省市均已出现多起专利权质押贷款成功案例,贷款额从几万到上千万不等。2008年北京银行、北京市科委与北京银行签署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协议,根据协议,北京银行将在未来三年内向北京市中小科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3亿元。此外,商标权与版权质押贷款也逐渐开展起来。2006年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韶山毛家饭店分别与湘潭市银行部门签署了1000万元和150万元的商标权质押贷款合同,成为湖南省首批获此贷款的企业。2007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正式推出文化创意产业中小企业版权质押贷款,重点为影视业、出版业、演出业、艺术品经营业、动漫与网络游戏业等6大创意产业提供信贷支持,自此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版权质押获得贷款支持。[54]今年北京银行以版权质押的方式向华谊兄弟提供1亿元的电视剧多个项目打包贷款,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金融业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发放的最大金额贷款。[55]此外,针对知识产权融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于2006年9月在湖南湘潭召开研讨会,国家发改委和部分银行机构也派员参会。央行的机关报《金融时报》连续刊登呼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文章,明确表示了央行对此的支持态度。[56]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实践经验的丰富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自主创新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支持企业创新和壮大,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纲要》提出运用金融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57]正是对其保驾护航作用的肯定。

(二)以《物权法》为主要考察对象

准确地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是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其法律根据为《民法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2007年《物权法》生效前,我国法律主要从制度功能角度对知识产权质押进行定位:它从属于主债权,并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是一种担保方式。《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于第四章“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制度。该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80条规定“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物权法》生效后,我国法律还从权利性质角度对知识产权质押权进行了定位: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性质。《物权法》于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部分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权。该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从法律上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该条改变了《担保法》对于质押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更加符合物权与债权二元分离的体系要求。因此,在《物权法》生效后,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58]

三、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面临多重挑战

笔者认为,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面临以下方面的挑战:

(一)制度衔接问题

这里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基础制度与担保制度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问题:

(1)《物权法》在原《担保法》的基础上扩大了可质押知识产权的范围,法律上并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对于其他知识产权具体包括那些却未与明确,这部分内容急需知识产权基础制度的跟进和完善。对此《纲要》也明确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作为近五年战略目标,[59]同时提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适时做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作为战略重点之一。[60]

(2)在专利权质押担保中,对于专利有效性以及专利质量的判断都有赖于知识产权部门进行专业判断,而专利权状态发生变化也需要通过知识产权部门进行查询,因此许多地方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都是在知识产权部门与金融部门相互合作,由知识产权部门进行初审推荐,再有金融部门提供质押贷款来实现的。

(3)在商标权质押担保中,一般只有具有稳定价值的驰名商标或优质商标才能成功进行担保融资,因此对品牌价值的判断成为知识产权部门与金融部门关注的焦点,而品牌的维持不仅是企业的经营管理重点,而且成为金融机构“三查”的重点。

(4)版权质押担保的风险性较高。“创意之父”约翰·霍金斯曾经说过,创意市场是比较难把握的,很难用传统行业的数据来对创意市场进行研究分析。人们的精神需求和文化产品不像传统行业,能用量化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作为没有固定形态的版权,自身价格与未来经营状况有很大关系,因版权纠纷引起的质押物价值缩水甚至所属权被迫转移在现实交易中其实并不少见。所以,版权质押贷款无论对银行、企业或者担保公司来说,都是存在一定风险性的。[61]因此,金融机构不仅需要加紧与知识产权部门的沟通合作,而且运用多种担保方式,例如追加个人保证担保或担保公司担保等。[62]

(二)风险防范问题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等性质,作为担保资源,曾一度因高风险性而被金融机构所排斥。可以说,对质押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和维持是知识产权担保制度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的核心所在。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不仅关系到贷款能否成功,而且与贷款额休戚相关。是否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从现阶段看,我们倾向于建立这样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国务院、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已经颁发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等职业准则;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时,可以聘请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协助,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知识产权评估专业培训、考核并颁发证书;《纲要》在战略措施部分提出要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公信度。[63]可见,我国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为目标,但显然现在仍在努力探索中。

风险性往往来自于信息的不对称。为了有效防范风险,必须建立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对此《纲要》也提出了多项指导意见,包括制订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等制度,完善对外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64]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65]此外,如前所述,知识产权质押的顺利开展,有赖于知识产权部门和金融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合作,因此在各部门之间需要建立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从而保障信息在各部门间得到充分传递,而这方面的工作在各地已经相继开展。

(三)权利实现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主债权未获实现时,质权人有权将出质知识产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以得到主债权未获实现的部分。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就是在贷款人不能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偿还贷款时,其有权将质押的知识产权转让出去,从而收回贷款。因此,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开展还有赖于有效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200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最为今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纲领性文件,《纲要》提出了“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的战略措施,为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明了发展方向。

四、结论

全球化(Globalization)是当今时代的主流性发展趋势。伴随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不断创新的金融担保制度为我国知识产权担保制度提供了双重机遇。面对机遇,我们首先需要对知识产权担保制度进行合理地定位。以《国家知识产权纲要》为主要考察对象,知识产权担保制度是“有效运用”知识产权的方式;它为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保驾护航。以《物权法》为主要考察对象,从权利性质来看,知识产权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性质;从制度功能来看,它也是一种有效的担保方式。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质押担保面临着多种挑战,首先是制度衔接问题,主要为知识产权基础制度与担保制度之间的衔接,以及相关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其次是风险防范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的建立、信息查询系统的完善以及信息传递工作机制的建立;再次是权利实现问题,主要为以《纲要》为指导,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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