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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的意义和价值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选题的意义和价值(一)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本书以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为研究对象。其中,Bork法官的意见尤为详细,也最受非议,他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并没有授予诉因、本案存在政治问题,所以应驳回诉讼。(三)选题的实践意义虽然对美国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存在很多争论,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美国这样的做法就是在单边行使普遍民事管辖权。

一、选题的意义和价值

(一)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书以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The Alien Tort Claims Act,简称ATCA)为研究对象。《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就是目前的《美国法典》第1350条,该条规定:“对外国人仅基于所实施的违反万国法或者美国缔结的条约提起的任何侵权民事诉讼,联邦地方法院具有初始管辖权。”[1]《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根源于1789年《司法法》(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2]第9条,经过几次修订后成了现在的版本。在18世纪晚期,曾经有两个案例涉及该条款,即1793年的Moxon v.Fanny案[3]和1795年的Bolchos v.Darrel案。[4]然而,令人奇怪的是,该条款一直沉寂了将近两个世纪,直到20世纪才重新有了零星的案例。从1789年到1980年,总共才20余个案例,[5]而且影响一直都很小。另外,在总检察长出具的意见中,曾经提及或者援引过该条款。[6]

事情在1980年出现了重大转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终于不再沉睡。在Filartiga v.Pena-Irala案中,[7]第二巡回法院认定Pena-Irala警官的酷刑行为构成了违反国际法的侵权,虽然本案行为发生在巴拉圭,而且Pena-Irala以及受害人均是巴拉圭国民,美国与案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联系,但是美国联邦法院仍然可以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行使管辖权,并且判决Pena-Iral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判决一出,部分学者和律师非常惊喜,认为利用法律来执行人权规范的时机到了。[8]此后,一些当事人援引该条款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之后,在1984年的Tel-Oren v.Libyan Arab Republic案中,[9]《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再次成了焦点。在该案中,虽然美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裁定驳回诉讼,但在判决理由上,法官内部发生了巨大的分歧,并存意见及反对意见竟然有52页的篇幅,而判决书的命令部分才4页。其中,Bork法官的意见尤为详细,也最受非议,他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并没有授予诉因、本案存在政治问题,所以应驳回诉讼。对于Bork法官的意见,美国法律界有很多评论。[10]

进入20世纪90年代,《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实践走向纵深。在1995年的Kadic v.Karadzic案中,第二巡回法院对作出判决,认为受害人可以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万国法,法院具有管辖权,从而将美国联邦法院的管辖权扩张至对非国家行动者(non-state actor)的诉讼。此判决一出,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专门的探讨。[11]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该案的判决让受害人寻求民事救济的热情再次燃起。既然针对其他被告的诉讼的判决难以得到承认与执行,而第二巡回法院的这个判决认定可以对非国家行动者提起诉讼,所以受害人就纷纷转而对颇具经济实力的跨国公司提起诉讼。

随着更多的人利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来对各国公务员、公司提起诉讼,并且不少诉讼请求都得到了美国法院的支持,围绕《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争议更多了。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实践不但在美国国内受到广泛关注,引起激烈争议,也越来越受到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关注。鉴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广泛影响与各个法院之间的分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布调卷令,审理Sosa v.Alvarez-Machain案(以下简称Sosa案),[12]第一次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表明立场。在该案中,作为法庭之友而提交意见的除了代表支持各方当事人的各种各样的团体之外,还包括美国政府[13]澳大利亚、瑞士等国政府以及欧洲委员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在判决中澄清了一些问题,然而就《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历史、性质、范围、诉因、合法性、合理性、管辖权、法律选择、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等问题,仍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

研究《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在理论上可以更进一步地了解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目前虽然有了很多关于美国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司法制度等的著作与文章,但一般只限于论述一般的对人管辖权制度、联邦问题管辖权制度、外籍管辖权(A lienage Jurisdiction)制度、不方便法院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对同样涉及美国管辖权制度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并没有介绍。

《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已经突破了很多传统的理论和实践,例如一国是否可以单方面地行使所谓的普遍民事管辖权(universal civil jurisdiction),即不论所涉行为发生在哪里,法院都可以对外国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管辖?公务员是否应承担国际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跨国公司是否要承担国际人权责任?跨国人权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法律?国际法是否可以成为可适用的法律?侵犯人权、恐怖主义是否构成了国家豁免的例外?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与国家免除处罚(state impunity)[14]的关系如何?判决作出后,如何能得到承认与执行,让当事人真正获得救济,而不是仅拿到一张胜诉的“法律白条”。[15]面对这些新问题,我们的理论是否作好了充分的准备?是否已经足够完善?

人权的国际保护已经是学术界的热点,如何具体地执行人权标准和规范,传统上都是侧重于联合国体系、区域体系(以欧洲人权法院为代表)等,对于人权的私法救济则关注较少。《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则是通过国际民事诉讼来执行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动向,国际私法理论如何评价、应对这种实践?因此,我们还需要更好地反思和完善传统的理论以回应现实的挑战,而这正是研究《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所具有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

(三)选题的实践意义

虽然对美国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存在很多争论,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美国这样的做法就是在单边行使普遍民事管辖权。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民事领域的普遍管辖权尚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但在英国、加拿大、意大利和希腊等国家,都出现了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类似的案件,都是个人对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政府及官员提起诉讼,而且有的案件认定被告要承担责任。因此,我们需要关注以《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为代表的单边行使普遍民事管辖权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随着普遍刑事管辖权的扩张及其司法实践的增加,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必然是在不断增加的,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机制事实上也在行使一定的普遍民事管辖权。相信未来普遍管辖权会在争议中发展,而普遍民事管辖权也会得到更多的承认和重视。因此,我们现在研究这些问题,至少还是不会落后于国际实践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牵扯到美国的诉讼也越来越多,中国也不例外。中国政府及相关的领导人、公务员、国民等都主动或者被动地卷入过一些《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而我国政府也主动或者被动地作出了一些应对,但在有些案件中仍然败诉了。因此,研究《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也具有实践意义,有助于我国政府和国民、团体更好地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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