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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代理制度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代理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是非常必要的。所谓代理人是指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公民或法人。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法律行为不表明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则第三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直接承担为被代理人设定的义务。外贸代理商制度实际是我国外贸业务中的行纪行为。

第一节 代理制度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在社会活动中,任何人都要与他人存在一定的社会联系和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亲自处理法律关系时遇有不便,则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代其处理该项事务,以解除当事人事必躬亲之累。其次,当事人由于其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所限,在处理某些事务时可能达不到较好的效果,这就需要有专业人员的代理。比如专利申请、起诉应诉等。对于法人和社会组织而言,代理是必然的。法人和社会组织虽然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但它们本身不能思考、判断,不能作出具体的法律行为,实际上他们的意志都是由代理人表达和实现的。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是发生在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代理人是指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公民或法人。所谓第三人是指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而与被代理人形成法律关系的公民或法人。代理关系包括以下三个法律关系:其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形成的代理权关系;其二,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代理行为关系;其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通过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以上关系中,第一种关系是代理的内部关系,它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基础和前提。第二种关系是代理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代理关系中最重要的环节。第三种关系是代理的内部关系,它是代理关系的目的和归宿。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是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其目的是使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或者使他们已存在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也就是说,代理行为必须能够使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结果。代理的这一特征,可以将代理与代替区别开来。代替行为是行为人代替他人处理与第三人无关的个人事务。如替他人整理资料、打印文件等行为,即使有他人委托,也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2.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设定权利、义务。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法律行为不表明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则第三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直接承担为被代理人设定的义务。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表明被代理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只要第三人通过一定的方式知晓被代理人即可。如售货员在商店向顾客出售货物,无需售货员说明,顾客也知是商店而不是售货员在出售商品。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是基于被代理人委托或根据法律而取得代理权。代理权具有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即使在“全权”代理或被代理人授权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权也受被代理人行为能力和法律允许代理事务范围的限制。代理权的设定,不仅使代理人明确代理事务,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如果擅自超越代理权限,则要对超越权限部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只要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便可以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代理人可以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意志前提下,运用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对代理的事务根据自己的判断、分析独立实施代理行为。

4.代理结果归属被代理人

就代理形式而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设立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主体理应是被代理人,而非代理人。就代理性质而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独立意思”实施代理行为,在法律上可以产生与被代理人自己行为相同的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既包括有利于被代理人的结果,也包括不利于被代理人的结果;既包括代理人实施合法行为产生的结果,也包括由于代理人的过错产生侵权或违法的结果。由于代理人的过错,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据代理合同或法律,向代理人追偿损失。

三、类似代理制度

(1)居间。居间是居间人向委托人通报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为此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与代理的主要区别是:居间人不能像代理人那样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不能代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

(2)行纪。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经济活动,委托人为此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行纪与委托的主要区别是:第一,行纪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作出法律行为,并直接对行为结果负责;第二,行纪人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法律资格的专门机构,而代理人可以是一般社会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第三,行纪行为的范围仅限于由法律规定的范围,而代理委托事项较为广泛。

(3)代理商制度。代理商主要有外贸代理商和独家代理商。外贸代理商制度实际是我国外贸业务中的行纪行为。所谓独家代理商,是在代理协议中约定将特定商品在特定区域的独家经销权授予代理商。代理商从生产商处买进商品,然后再转卖给第三方。生产商与转卖商品的第三方无直接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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