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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环境问题解决的法律路径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寻求环境问题解决的法律路径在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中,发达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治理环境问题取得了不俗的成绩。而国家既享有管理环境的权力,相应地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环境法律通过它自身独特的看待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揭开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表面上掩盖的面纱,让我们每个人看到问题的实质。我国在积极寻求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环境的治理。

第四节 寻求环境问题解决的法律路径

在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中,发达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治理环境问题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我们国家也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切重大社会问题尽量纳入法律视野、适用法律手段,环境问题也概莫能外。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有以下一些特点:

1.法律解决环境问题的适用的是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模式。公民享有对于环境的一些普遍而广泛的权利,对于阳光、空气、水资源等享有权利,能够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与生活,并且合理地利用这些资源是每个社会公民应该享有的法律权利,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法律也要求公民承担相对应的环境义务——即保护环境的义务。而国家既享有管理环境的权力,相应地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

2.在法律的思维模式中,某些社会主体(如企业等)对于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行为对于社会公民而言,就不是一种与己无关的行为,而是对于自身环境权利和环境利益的侵害,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关注、制止、斥责和追究这些行为。对于国家政府部门而言,对于社会中出现的会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管理,不仅仅是在自身的权力管束范围之内,同时也是自身的职责范围,也是政府对于社会公民所应尽的责任。当出现这些危害环境的行为政府没有及时追究时,公民可以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也可以追究政府部门的责任。

3.法律的存在是以保护权利为核心,我们社会公民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对于我们身边的环境资源享有普遍而广泛的权利,法无禁止即权利,对于环境的权利也无所不在。环境法律的存在就以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的实现为宗旨,这种保护的方式既可以是对于公民环境权利的直接保护——如规定通风权、采光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等内容,也可以是通过对危害环境的行为的制止和对消极怠于进行环境管理行为的追究等间接方式。

4.环境法律以公民享有的环境权利为核心,环境权利就意味着相应的环境利益,社会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环境,就是实现自己的环境权利,保护自身的环境利益,对于环境状况的漠视,也就是放弃自己的利益。通过这种经济激励的手段使得身处社会中的你我关注身边的环境问题,环境状况的好坏与你我休戚相关。

5.环境法律设置环境权利、保护环境利益,从根本上而言,是对于社会财富的一种分配手段,社会资源极为有限,如何分配这种有限的资源?如何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社会物质财富?环境法律通过它自身独特的看待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揭开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表面上掩盖的面纱,让我们每个人看到问题的实质。

6.环境法律实现调整社会关系、规制社会秩序是通过权利—义务的手段,现代社会矛盾无处不在、纠纷无时不有、纷争时时发生,破坏了生存环境就是一种显著的矛盾,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大的社会振荡,此时,毛之不存、皮将焉附?因此,必须把这些环境矛盾进行转化。法律手段有利于把显见的直接的社会纷争进行转化,赤膊上阵转化成对簿公堂。因此,环境法律的手段对每个人之间的矛盾给予了一个防护网和隔离层,你我之间的矛盾不用直接对阵,而可以通过环境法律“找个说法”。

我国在积极寻求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环境的治理。在短短十数年时间内,我国出台了数以百计的污染控制法律、资源保护法律和不胜枚举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概举大略,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环境法律和各地制定的地方环境保护条例等,对于治理环境问题所投入的人财物也蔚为可观,但效果总是不甚理想,甚至说是每况愈下也不是危言耸听。

但,环境立法的理想是什么?其实在所有的环境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中都说得很清楚,几乎如出一辙地是为了“保护、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等,层出不穷的污染控制法和资源保护法都是想尽一切办法来保护环境。但环境法律实现的现实是什么呢?是日盛一日的环境污染,是变本加厉的资源破坏,总而言之,环境法律实施的现实与理想是渐行渐远!也就是说,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环境治理的预期设想效果不是很明显。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而言,有立法上的问题,法律本身存在的缺点导致了不能很好实现;有执法上的问题,执法部门没有很好落实法律;有司法上的问题,司法部门没有很好地把法律纸面上的和现实中的权利义务对应起来。虽然各个领域都存在不同的问题,原因和性质也存在着差异,但这些也仅仅是表面现象,貌似不同,实际都存在着内在的联系,这种联系结合起来可以一言以蔽之,就是环境法律存在着宏观思路和具体操作中的偏差。法律是现实社会的反映,而环境法律的特殊性在于它既要契合社会规律又要契合自然规律。就社会规律而言,需要环境法律能很好地关注社会现实,能体现出人类行为规则的规律性,对于现实社会中能影响制约到环境现状和环境问题治理的那些因素能洞若观火。就自然规律而言,需要环境法律所设计的制度内容、所预期的目的、所规定的法律程序跟自然规律没有悖逆,要能很好地实现环境法律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结合、稳定性与前瞻性的结合、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结合,这样的环境法律才能实现预期的目的。十分遗憾,就现实中来看,我们的环境法律体系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表现方式有多个层次和多个方面,我们将在以下的行文中逐步向大家陈述。

【注释】

(1)2003年关中渭河洪灾的爆发,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三门峡水电企业(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公司)拒绝各方长期劝告,在其上级主管支持下,坚持高水位发电赚钱,从一个方面促成潼关高程抬升不下。参见胡义成:《关怀今古话关中——2003年陕西渭河水灾的一种依法善后方案》,载《书屋》2004年第5期。

(2)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3)参见潘斌:《当代西方社会认识论研究的拓展与深化》,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30页。

(4)Steve Fuller,Social Epistemology,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8,p.29.

(5)参见[英]斯蒂夫·富勒:《社会认识论:知识政策的理论与实践(上)》,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17页。

(6)参见盛华仁:《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年第5期。

(7)参见郭婷婷:《武汉城市圈获批国家级试验区》,载《长江商报》,2007年12月8日。

(8)参见姜晓萍、陈昌岑主编:《环境社会学》,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

(9)这种结论不是来源于臆断也不是来源于一时一地一孔之见,而是来源于全国各地的调研资料的统计。相关调研情况和资料统计分析参见陈小君、吕忠梅主持:《〈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服务项目调研报告》,湖北省地方立法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07年4月刊印。

(10)参见[日]岩佐茂:《环境的思想——环境保护与马克思主义的结合处》,韩立新、张桂权、刘荣华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11)参见闫志刚:《社会建构论:社会问题理论——研究的一种新视角》,载《社会》2006年第1期,第24页。

(12)See Blumer,H.:Social Problems as Collective Behavior.Social Problems 1971,18.

(13)Spector,M.and Kitsuse,J.I:Constructing Social Problems,NY:Aldinede Gruyter,1987,p.75-76.

(14)参见姜晓萍、陈昌岑主编:《环境社会学》,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15)参见姜晓萍、陈昌岑主编:《环境社会学》,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7~48页。

(16)http://club.china.alibaba.com/forum/thread/view.html?forumId=220&threadId=22188116,2009年9月24日访问。

(17)参见张焕明:《人在自然界中地位的双重确证——兼论人是“生态危机”的中心》,载《学海》2001年第4期,第90页。

(18)参见肖中舟:《“人类中心主义”辨析》,载《人文杂志》1997年第3期,第10页。

(19)参见杨通进:《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理念》,载《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1期,第10页;徐嵩龄:《论当代环境伦理观的恰当性——从“生态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到“制度转型期”》,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第77页。

(20)参见徐嵩龄:《论当代环境伦理观的恰当性——从“生态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到“制度转型期”》,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第77页。

(21)[日]岩佐茂:《环境的思想——环境保护与马克思主义的结合处》,韩立新、张桂权、刘荣华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22)参见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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