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法院的组织与权限

法院的组织与权限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除特定事由外,家庭法院的审判由1名法官进行。简易法院对于刑事案件原则上不得科处监禁以上的刑罚。其审理由1名法官进行,其司法行政权在简易法院由1名法官组成的情况下由该法官掌握,在简易法院由2名以上法官组成的情况下由最高法院指名1名法官掌握。

一、法院的组织与权限

(一)最高法院的组织与权限

1.组织

根据《法院法》第5条、第9条以及《最高法院审判事务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最高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包括最高法院院长),分为大法庭和3个小法庭,大法庭由全体法官组成,在大法庭审理的案件中院长是当然的审判长;每个小法庭由5名法官组成。大法庭在有9名以上法官出席审判时、小法庭在有3名以上法官出席审判时,可以进行审判。

2.权限

第一,审判权。日本的最高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根据日本的四级三审终审制,最高法院可能成为上诉审法院。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和第311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飞跃上告”程序,最高法院还可能承担“飞跃上告”所提交的诉讼。“飞跃上告”指的是在案件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保留上告的权利不进行控诉的合意时,可以就地方法院的判决直接向最高法院、就简易法院的判决直接向高等法院进行上告。此外,凡属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存在宪法争议的案件,均可向最高法院上告或抗告。在刑事诉讼中,上告审均由最高法院管辖,上告事由主要包括违宪和违反判例等问题[86]。此外,对于涉及违反宪法以及违反判例的决定,对该决定的抗告也必须由最高法院受理,这就是所谓的特别抗告(《刑事诉讼法》第433条)。因此,最高法院每年的审理任务异常繁重。现在的最高法院小法庭每年审理的案件即可达3000余件,这也就意味着最高法院每位法官每年必须审理200件案件。

在大法庭与小法庭的分工上,依据《法院法》第10条及《最高法院审判事务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案件的审理首先由小法庭进行,但下列情况下小法庭不得进行审判:其一,当基于当事人的主张需要对法律、命令、规则及处分是否合宪作出判断时(但大法庭此前有处理意见,且主张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是否合宪的审查与其情况相同时除外);其二,除前款情况外,认定法律、命令、规则及处分违反宪法时;其三,事关宪法等法令的解释适用,意见与大法庭以前的判决相反时;其四,小法庭的意见有两种,且支持数相同时。此外,当认为大法庭进行审理更为恰当时,小法庭的审判长应向大法庭审判长(院长)说明理由,再由大法庭进行审理,大法庭只能就小法庭汇报的问题点进行审查。

第二,规则制定权。根据宪法第77条之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就有关诉讼手续、律师、法院内部纪律以及司法事务处理等事项制定规则”。“检察官必须遵守最高法院制定的规则。”目前,最高法院制定有《最高法院审判事务处理规则》等几十部规则。

第三,司法行政权。如上所述,日本的司法行政权悉数归属于最高法院。根据《法院法》第2编第12~14条、第3编第20条以及第6编之规定,掌握司法行政权的最高机关为最高法院法官会议,而具体行使这一权力的,则为设置在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会议之下的事务总局。除此之外,最高法院下还设置了司法研修所,用以管理与司法修习生的修习有关的事务。在日本,若要成为律师、法官或检察官,首先必须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而在考试合格之后,还必须进入司法研修所修习一年半,成绩合格之后,按照修习生所提出的希望成为律师、法官或检察官的申请,经由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会议核准,修习生才能从事一定的司法职业。由于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现已形同虚设,因此,事实上司法行政权掌握在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的手中[87]

(二)下级法院的组成及权限

根据《法院法》第3编之规定,日本的下级法院由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组成。日本共设8个高等法院。虽然《法院法》规定高等法院应由院长及法官组成,但依特别法,候补法官也可以行使法官的职务[88]。在案件的审理上,高等法院主要负责除由最高法院负责案件之外的上诉、抗告、上告案件的审理。此外,高等法院还是有关刑法第77~79条犯罪案件的一审法院。高等法院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案件的审理,但高等法院负责处理的一审案件则需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高等法院的法官会议在各高等法院院长的领导下负责下级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

地方法院设于都道府县单位,主要承担一审案件的审理,同时还对针对简易法院提出的上诉和抗告享有裁判权。除特定事由外,地方法院原则上由1名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在司法行政事务上,地方法院的院长由最高法院任命,其司法行政事务依法官会议的决议施行,由地方法院院长总揽。

家庭法院由一定数额的法官及候补法官组成,负责《家事审判法》规定的有关家庭案件的审判及调解、《人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人事诉讼的一审审判、《少年法》规定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及有关《少年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犯罪之诉讼的一审审判。除特定事由外,家庭法院的审判由1名法官进行。在司法行政事务上,准用有关地方法院之规定。

简易法院由一定数额的简易法院法官组成,负责对诉讼标的不超过140万日元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案件除外)及刑事案件中该当罚金以下之刑罚的犯罪,或作为选择刑而被定以罚金之犯罪、《刑法》第186条、第252条、第256条之犯罪的案件的一审审理。简易法院对于刑事案件原则上不得科处监禁以上的刑罚。其审理由1名法官进行,其司法行政权在简易法院由1名法官组成的情况下由该法官掌握,在简易法院由2名以上法官组成的情况下由最高法院指名1名法官掌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