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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并不能根据这两项权利要求经营者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从受教育权来看,其规定的主要是消费者的义务,而非权利。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受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电子商务犯罪的形式多样,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专门列举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网络犯罪的行为,其中和损害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犯罪行为有: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

[1]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2]《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由重庆大学法学院留学生李镐秀先生(韩国)提供翻译,在此表示感谢。

[3]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修订本),满达人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60页。

[4]参见《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

[5]单位购买生活资料的问题比较复杂,有人认为名为单位购买,实则个人消费。我认为,单位购买生活资料,可能存在诸多问题,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对税法上的合法性的质疑:单位购买生活资料的经费如果打入生产成本则有偷逃和规避税款的可能;如果以职工的奖励的一部分购买,则有协助职工偷逃和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可能;如果以企业的盈利购买,也可能发生资本家偷逃税款问题。但是,单位成为消费者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

[6]一般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确立了结社权,第13条确立了受教育权。我认为,这两项权利,和其他的七项权利并不是并列的权利。结社权和受教育权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并没有错,但是它们针对的是政府,而非经营者。也就是说,消费者并不能根据这两项权利要求经营者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从受教育权来看,其规定的主要是消费者的义务,而非权利。该条全文为:“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号召消费者提供素质,进行自我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从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角度来看,我们说的消费者的权益,对应的应该是经营者的义务。但是如果承认受教育权和结社权是消费者的权利,那么作为经营主体是否有义务保障呢?显然,该保障的是政府,而非经营者。因此,我认为,把结社权和受教育权列举在此并不科学。但本书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论。因此,遵从习惯。

[7]参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

[8]参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

[9]参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

[10]我国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3月30日颁布并实施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受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

[11]参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

[12]参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

[13]参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

[14]参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

[15]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16]参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

[17]参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

[18]参见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载《苏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19]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20]薛虹:《保护e消费者》,《网络与法》2001年第2期,第108-109页。

[21]参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该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2]《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试行令案》为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朴名姬女士提供翻译,在此表示感谢。

[23]参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

[24]参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

[25]参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

[26]参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27]参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

[28]参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

[29]参见《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24条。

[30]参见《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24条和第8条的有关规定。

[31]参见《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24条第2项。

[32]参见《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试行令案》第28条。

[33]《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试行令案》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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