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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国家主权提出的现实挑战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互联网对主权提出的现实挑战1.领土主权在国际法中,主权有两个规范性要素,即领土的完整性及政府统治和管理的有效性。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和排他的权力,包括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以及领土主权不容侵犯。互联网对领土主权提出的挑战主要在于第二个方面和第三个方面。信息流动的跨国性同主权的疆界性是互联网对国家主权提出挑战的根本原因。

二、互联网对国家主权提出的现实挑战

(一)互联网的概念和特点

自英国詹姆斯一世开始,出版物开始广泛传播,并对宗教和王权提出挑战,信息技术自那时起就被看做是对国家主权的侵蚀。[11]后来,广播、电报、电话、电视技术的相继问世也被看成是对传统主权国家的权威和特权提出了挑战。但是这些传统信息技术虽然具有革命性的潜力,但是仍然在主权可以控制的范围之类,因为这些信息媒介仍然要受到物理范围内的控制和法律管制。例如电话技术要依赖于建立在一个国家境内的电话线,电视作为互联网出现之前最先进的信息媒介,在一个相对小的范围内使用无线电频率。互联网的独特性决定了它比起传统的信息交流的方式更容易对国家主权造成巨大的威胁。

互联网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最初来自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署(ARPA)提出的一个建立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系统的建议。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初,随着个人电脑的逐步流行,计算机网络迅速发展,并由美国的地区网发展到目前的国际互联网。互联网(Internet)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的产物,是正在到来的信息社会的基础。[12]由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被称为网络空间(Cyberspace),又译为赛柏空间、电子空间、电脑空间、信息空间,它是由计算机网络系统所产生的信息传播的新空间。[13]互联网具有以下特点:

1.网络空间的非中心化和国际性。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网络结构,就像是一个蜘蛛网,没有一个管理中心,有很多路径从A到达B,因此被命名为万维网(World Wide Web)。在网络空间,多重机构涉及其中,实行分散化的管理,没有一个实体(如国家、公司和个人)能够完全控制整个网络。[14]网络的非中心化特点决定了单一的国家很难控制信息在互联网上的跨界交流。网络的非中心化特点也决定了其国际性、全球性,目前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连接了互联网,计算机已经将全世界几亿用户连接起来,用户只要轻点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出国”。

2.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无界性。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环境,实际上是一种计算机与计算机网络之间的连接关系。这种连接关系依靠TCP/IP协议与用户资源共享原理的实现来维系。网络空间作为物理空间的延伸,本身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一些终端的计算机和电脑连线。网络空间与我们生活的现实的物理空间相对称,它打破了物理空间中主权范围的分界线——国界,没有所谓的美国网络空间、中国网络空间、法国网络空间之分,它本身是不可分的整体。此外,网络空间中的人、物、行为无法与现实物理空间中的人、物、行为一一对应起来。这种虚拟性使得对网络行为主体的甄别难度非常大,从而也引发了司法领域上的许多疑难问题如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网络空间是一个没有物理空间的领域,我们进入网际网路,其实就是通过一个接口,进入一个拥有自己向度和规则的相对独立的世界。[15]

3.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赛柏文化的产生。互联网的特点决定了其可以低成本的进入,这使得普通的民众可以通过轻点鼠标自由地参与网络空间的活动,任何人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网络的这种开放性打破了信息垄断、舆论控制,实现了相当程度的言论自由。而这种参与行为创造出一种赛柏文化(Cyber-culture),这种文化崇尚自由,并对主权国家试图控制网络的行为极度不信任。赛柏水手(Cybernauts)非常类似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他们能够创造出一系列实体法规则和习惯法来管制互联网上的跨国贸易行为。[16]而这种跨界文化在早期传统的信息技术如电报、电话或者电视中并没有产生。此外,网络空间的疆界是由网址和电脑荧屏界分的,不受时空限制,网络中的全球化意识正在逐步形成和发展,并有超越主权和民族意识的趋势。

网络空间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对传统的主权概念和法律制度提出了现实的挑战。

(二)互联网对主权提出的现实挑战

1.领土主权

国际法中,主权有两个规范性要素,即领土的完整性及政府统治和管理的有效性。领土是国际法上规定的主权国家的形式要件,与主权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以至于主权有时候被等同于“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和排他的权力,包括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以及领土主权不容侵犯。[17]

领土对于主权的重要性在于:首先,领土不仅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还是行使管辖权的空间和物质载体;其次,领土划分了主权国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范围;再次,领土是连接国家和国民的重要中介。互联网对领土主权提出的挑战主要在于第二个方面和第三个方面。互联网的无界性、全球性和国际性的特性使很多人质疑:领土对不同国家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范围的划分是否还有效?领土是否还能维系公民的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

互联网使国家对其领土内信息传播和个人行为的控制弱化。根据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行为有最高的统治权,包括信息的传播和流动。网络空间的出现使得主权显得那么力不从心。恐怖组织、政治极端主义者、宗教分子、自由战士、人权拥护者以及其他形形色色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抱有敌视态度的团体利用互联网来加强其能力并增加对国家安全的威胁。互联网可以被看做破坏者的天堂——一个分化和极端主义者的理想环境。恐怖分子不再必须劫持一架飞机来吸引电视报道以宣传其事业,现在它可以很容易地利用互联网来传播和散布信息。

信息流动的跨国性同主权的疆界性是互联网对国家主权提出挑战的根本原因。信息天生自由(information want to be free),而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主要以信息方式传递,故此行为同时具有国别性和全球性。国家主体的主权意志表达如管辖权不仅是面向全体国民的,即对内的,同时也是面向全球各国和世界网民的,即传统意义上对外的。当主权的表达主要利用网络架构时,对内的“主权权力”与对外的“主权权利”难以分离。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主权权利”逐渐相对化的过程中,没有哪一个阶段比信息时代更难以维系对内的“主权权力”。[18]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对互联网行使主权还必须考虑到国家所承担的不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国际法义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网络对主权国家排他性的管辖权提出严峻的挑战。

2.互联网削弱了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根据传统国际法,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主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网络时代所造就的网络空间和技术能力,打破了作为主权国家的代表的政府垄断信息的特权,为非国家行为体的形成和迅速发展营造了前所未有的氛围。各种行为体可以通过互联网存储、分析和持续不断地交流信息并形成认同和行动,扩大自己的权力和影响,并与国家一同分享着曾经是国家所独享的权利。

首先,虚拟空间的产生滋生了新的非国家行为体,包括虚拟社区(Virtual Community)和电子共同体。拿虚拟空间社区为例,它是一群主要借由计算机网络彼此沟通的人们,他们彼此有某种程度的认识、分享某种程度的知识和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如同朋友般彼此关怀,从而所形成的团体。虚拟社区的类型有USENET、BBS、MUD、BLOG等。一方面,虚拟社区的交往具有超时空性。通过网络,人们之间的交流不受地域限制,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条电话线,就可以和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人(也具备相应硬件条件)畅所欲言了。另一方面,人际互动具有匿名性和彻底的符号性,在虚拟社区里,网民以ID号标识自己。最后,自由、平等、民主、自治和共享是虚拟社区的基本准则。虚拟社区对主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拟社区将世界上不同国度、不同价值观念的人连接在一起,人民会逐渐形成类似的生活习惯和趋同的价值观念,对自己民族国家的归属感会弱化,在心理上国家的界限也逐渐模糊,国家主权意识将逐渐淡化;二是虚拟社区超越了传统社区有形的地域界限,也超越了行政力量的微观控制,上网者往往以匿名方式参与网上社区,从而摆脱许多现实的束缚,自由地进行身份组合,这都导致国家对它的管理和控制十分困难;三是在网络社区中滋生出一些规则,力图摆脱国家的控制。[19]除了虚拟社区之外,在虚拟空间中出现的最不可思议的现象是“网上国家”和“虚拟政府”。一些网上国家已经为自己创造了具有主权国家特质的一些要素,并向其现实世界的对应物——主权国家索取“国家身份”。[20]

其次,互联网使原有的非国家行为体如虎添翼。这主要涉及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如果说政府间国际组织限制主权的行为大多经过主权国家的协议,那么非政府组织[21]和跨国公司正激烈地同国家竞争国际上的主导地位。新的国际权力实体一经产生,便显示出对出让者的异化倾向,即对主权的分割、减损及“吞噬”。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固有的“核心机能”正逐渐演进为“协调机能”,有些甚至被废弃,成为“空白国家”。国家对本国经济的管理不再享有绝对排他权,其政策的制定必须与国际环境相协调。[22]在网络空间,权力和权威更多地表现为信息和知识的主导权。国际政治的主体范畴从“权力”、“经济”到咨询化知识的转移,国际政治以争夺咨询化知识的主导权为核心,而那些掌握咨询化知识的生产分配主导权的跨国企业更有可能成为国际政治经济甚至军事文化发展的主要力量。[23]

最后,在网络空间中个人也有可能挑战国家的权威。个人运用网络技术和网络空间向国家权威提出挑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让国家依赖他们。

因此,尽管在相当长时期内,国家在权力、财富和能力方面的优势还是压倒性的,但是它与非国家行为体在一定程度上分享权力,共同处理问题,则是不可避免的趋势。正如有学者所说:“人类正在经历一个无情的全球化时代,对主权理论的研究出现在这一个时代,这不是巧合。一体化并非世界的唯一特征,与此同时,它还在自相矛盾地经历着一个权力逐渐分割和社会不断分散化或碎片化的过程。”[24]

3.对国家的经济主权提出挑战。互联网的利用使得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进一步加快,国家很难再用旧的经济管理模式来应对网络经济。目前关于单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或者是对位于另一国家的互联网上的行为人的司法管辖就显示了互联网所引起的经济管制问题。税务征收、保护消费者免于欺诈以及洞悉电子商务的规模和特征是国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除此之外,经济权力的核心从有形财产转移到信息资源。正如W riston而言:“在一个大部分由信息产品构成的经济中,政府税收管辖权和管制能力受到极大的侵蚀。我们的法律体制正在变成另一个时代的加工品。”[25]

4.互联网对传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在网络空间中,人们从事多种活动,也产生了一系列真实的法律关系,但是互联网的特殊性在于:互联网上的地址同物理空间不能一一对应;通过互联网传递的信息可以同时出现在世界上所有国家的领域范围;信息可以毫不觉察地从一个国家传播到另一个国家。[26]由此造成了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互联网的非中心化与国家管理的相对集中性、互联网的全球性与法律的地域性、互联网的高度性与法律规则的薄弱化之间的矛盾[27],计算机为基础的全球信息流动切断了国家间的领土界限,为人类创造出一个全新的活动空间。有学者认为,它损害了传统以地域为基础的法律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新的网络空间需要创造出与现实物理空间不同的法律规范和司法机构,应制定不同于传统的领土管辖权的新规则来约束这一新事物。[28]

5.互联网对文化主权的影响。国际法赋予一国有保存和发展本国民族文化的权力,民族文化是一国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因素。[29]互联网对文化主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首先,一个国家的民族文化、民族精神、民族的基本价值和基本信仰有可能受到互联网上盛行的反动、色情、暴力、猥亵等非法内容的侵害。各国都颁布法律遏制这种不良影响。美国国会1996年颁布的《1996年通讯风化法案》规定,禁止有伤风化的传播(47 U.S.C.§223(a)),禁止明显令人反感的展示(47 U.S.C.§223(d)),目的是使18岁以下的青少年不受互联网色情的不良影响,规范网络上的信息传播内容。德国是全球第一个订立网络成文法的国家,该政府于1997年提出《信息与通讯服务法》,严格规范有关纳粹的言论思想与图片等相关信息。中国政府也实行一些过滤技术并颁布法律对网上内容进行管制。这些都体现了国家维护民族文化特质和道德观念。

其次,互联网上信息的流动造成一种多元文化观念,文化体系并存的格局以及多元文化的冲突从而使一国文化主权的行使更加困难。如果一个国家一味地拒绝外来文化,将承受文化封闭的风险和代价,但是舍弃本民族的文化和传统,则又将面临丧失文化主权和文化传统的风险。

再次,信息的全球流动使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主权受到西方大国意识的干涉,产生文化帝国主义倾向。一般意义上,发展中国家在提及文化主权的时候,主要是指对本国在维护本国或本民族文化特性方面拥有的排他性的最高权力。发达国家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势向发展中国家渗透西方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信息流动不是双向的而是不平等的单向的,英语几乎成为网络文化世界占主导的甚至是唯一的通行语言。过高比率的英语世界信息使其他民族文化难以发挥,产生了诸如西方文化霸权的问题,从而构成对民族国家文化主权的现实挑战和威胁。这种文化帝国主义引起了非英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文化上的扩张与反扩张就成为国际上主权斗争的新形式。

6.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主权问题凸显。本章第二节将详细介绍,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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