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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规定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二、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基本规定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7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9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第25条)

◣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32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26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第27条)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第28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第29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第30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存款人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23条)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第9条)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17条)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①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②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③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第18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称“填制开户申请书”是指,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其个人签章。(第20条)

◣开户银行和存款人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可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开户银行与存款人另行约定。(第22条)

2.账户实名制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第24条)

●《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第9条)

3.账户开立实行核准制度的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注:“开户登记证”相应改为“开户许可证”)(第32条)

4.异地开立结算账户的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第5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①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②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③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④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⑤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16条)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17条、18条、19条、20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①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②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③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属本条第②、③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22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第23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第8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称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适用以下三种情形:①注册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经营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②经营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注册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③注册地和经营地均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第16条)

●《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第10条)

(二)个人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15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①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④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⑤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第22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自然人除可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②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③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④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⑤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第15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身份证件,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身份证件。(第48条)

●《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自然人除可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法》第22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但出具户口簿仅限于居住在境内的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②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③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④出国留学生,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应出具中国驻外国大使馆签发的护照。⑤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⑥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第20条)

(三)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4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①企业法人。②非法人企业。③机关、事业单位。④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⑤社会团体。⑥民办非企业组织。⑦异地常设机构。⑧外国驻华机构。⑨个体工商户。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img46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瑏瑢皕其他组织。(第11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①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②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③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④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⑤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⑥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⑧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⑨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img47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img48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第17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17条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第13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第21条)

●《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17条(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存款人同时缴纳国税、地税的,应同时出具国税登记证和地税登记证。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但应出具税务部门的证明。(第15条)

(四)一般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12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①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②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第18条)

(五)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①基本建设资金。②更新改造资金。③财政预算外资金。④粮、棉、油收购资金。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⑥期货交易保证金。⑦信托基金。⑧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⑨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⑩单位银行卡备用金。img49住房基金。img50社会保障基金。img51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img52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img53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第13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①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②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③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④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⑥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⑦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⑧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⑨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⑩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第19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存款人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参见前一段文字)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第14条)

2.QFII专用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第20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存款人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根据《办法》第20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第14条)

●《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及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第16条)

3.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

●《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需要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从事处置受让不良债权的有关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第17条)

4.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发行人民币债券

●《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发行人民币债券,需要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有关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第18条)

5.企业年金账户

●《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受托人为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开立企业年金账户时,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其开户证明文件为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成立年金理事会的正式文件、企业年金方案。该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为企业年金理事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经办人名章。账户名称应与预留银行签章一致。

企业年金受托人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的,开户证明文件以及预留银行签章按照企业法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办理。(第19条)

(六)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①设立临时机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注册验资。(第14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①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②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③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④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前述第②、③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第21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第10条)

2.设立临时机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第12条)

●《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第14条)

3.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第12条)

●《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第12条)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第14条)

4.注册验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第11条)

◣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第19条)

●《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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