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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一)概念●《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六、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

(一)概念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第2条)

◣本办法所称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第3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指法人总部),贷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物的法定登记结算机构。(第4条)

(二)贷款备案、用途及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5条)

◣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第6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7条)

(三)贷款人和借款人条件

1.贷款人条件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②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③制定了与办理该项业务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④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⑤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⑥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112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113条)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②有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③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④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⑤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⑥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160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161条)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②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③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④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⑤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8条)

2.借款人条件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②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③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④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⑤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⑦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9条)

(三)期限、利率、不得质押的股票、质押率

1.期限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第10条)

2.利率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第11条)

3.贷款人不得接受质押的股票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①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②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③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④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⑤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⑥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第12条)

4.质押率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第13条)

(四)贷款程序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②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③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含附注);④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⑤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⑥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第14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第15条)

◣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第16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查同意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第17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应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第18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第19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第20条)

(五)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资本净额的5%。(第21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①预计到期难以偿付贷款利息或本金;②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③股权变更;④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第22条)

◣一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监控,对超过规定比率的股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进行出质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上述比率。(第23条)

◣贷款人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实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第24条)

◣贷款人应随时分析每只股票的风险和价值,选择适合本行质押贷款的股票,并根据其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质押的股票及其质押率的清单。(第25条)

◣贷款人应随时对持有的质押股票市值进行跟踪,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每个借款人出质股票的总市值。(第26条)

◣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第27条)

(六)质物的保管和处分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33条(见下页★处)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第28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及贷款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足额、及时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第29条)

◣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质物登记证明。(第30条)

◣在质押合同期内,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贷款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卖出,卖出资金必须进入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该资金用于全部(或部分)提前归还贷款,多余款项退借款人。(第31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立即追加质物、置换质物或增加在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资金:①质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规定的警戒线以下;②质物出现本办法第12条中的情形之一。(第32条)

★用于质押股票的市值处于本办法规定的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的,贷款人有权无条件处分该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第33条)

◣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应将质物归还借款人;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通过特别席位卖出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第34条)

◣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

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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