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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一)任职资格条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二、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

(一)任职资格条件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首席风险控制官(CRO)、首席技术官(CTO)、财务总监、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总审计师、内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其工作职责包括履行前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应按银监会认定的同类人员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第168条)

◣申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③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④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⑤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⑥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⑦银监会确定的其他条件。(第169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合作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①有故意犯罪记录;②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③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④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⑤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⑥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⑦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⑧个人或其配偶有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⑨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70条)

◣申请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169、170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②能够利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③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家,并满足《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第171条)[参见第104页起本章第三节一(六)“对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的相关内容]

◣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169、170、171条规定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①拟任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②拟任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第172条)

◣申请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职务的职责,熟悉同类型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同类型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第173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169、170、171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①拟任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首席风险控制官(CRO)、首席技术官(CTO)、财务总监,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②拟任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首席风险控制官(CRO)、首席技术官(CTO)、财务总监,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③拟任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总审计师、内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会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④拟任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主任(总经理),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⑤拟任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合规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金融工作四年以上;⑥拟任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第174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的,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学士以上学位,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第175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的,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资格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第176条)

◣对不完全符合前述第171条第1款(划线部分)、第172、174、175、176条所列条件的拟任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提交个案申请。(第177条)

[另请参见本章第98页起第三节一“董事”和第127页起第四节一“高级管理层的组成”的相关内容。]

(二)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178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备案。(第179条)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备案。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行长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180条)

◣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与该机构开业许可时一并办理。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业时,其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的任职资格由银监会负责审核,营业部总经理(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及内审部门总经理和支行行长由银监局负责审核。(第182条)

◣对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按照上述权限进行审核,抄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银监局所在城市县及县以下合作金融机构个案审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须抄送银监会备案。(第183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个案审核的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组织专门的考试。(第184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谈话、考察和考试由决定机关或由决定机关授权受理机关在审查中或事前进行。(第185条)

◣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第186条)

◣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向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应向其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应书面通知拟任人及其所在合作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①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②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的,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情形;③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④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第187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重新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第188条)

◣副职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应按照正职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第189条)

(三)其他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到任的,行政许可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许可注销手续。(第1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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