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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所称经营者是指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义务我国《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二节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经营者的定价权

在我国原来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不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否定价值规律的作用,政府主要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价格,几乎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实行由政府制定的统一的计划价,企业没有定价权。这种价格形成机制悖反价值规律,不能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严重制约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价格体制也由国家定价的单一模式逐渐过渡到由企业、政府双重主体定价的模式,经营者有了制定价格的权利,在价格形式上,也逐步形成了市场调节价(即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三种价格形式。我国《价格法》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极少数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大多数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价格法确立了市场调节价即经营者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导地位,使生产经营者能够直接根据市场价格和供求的变化,决定生产经营活动,这对促进企业自主决策、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二、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义务

我国《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同时,《价格法》还规定,经营者有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义务: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过高上涨的;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⑤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⑥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经营者定价的原则与依据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权益。并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价格法规定了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确立了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与群众社会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营者价格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①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②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③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④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群众社会性的监督检查是指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和消费者,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的社会监督。此外还规定了新闻单位进行的价格舆论监督。为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同时应对群众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经营者价格违法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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