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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宏观方面主要指司法行政部门从规范的层面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管理,制定有关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从而使《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得以落实。前者体现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后者则体现为司法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律师事务所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是保证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合法性、保证事务所服务质量和信誉的重要环节。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也有了很大的增长,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也愈加激烈。截至2006年7月10日,我国律师业的从业人员总数已达到153 846人,已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达到12 428家。[10]在这种背景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问题显得更加重要。所谓管理,就是利用现有的资源去达到既定目标的艺术。[11]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可以分为外部管理和内部管理。所谓的外部管理是指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所实施的管理,其目的在于从整体上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使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在有序的市场氛围中进行。所谓内部管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自身发展需要而制定出的一套内部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竞争力。

一、律师事务所的外部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外部管理是律师管理机构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得以良性发展和提高竞争实力的外部因素。在我国,对律师事务所的外部管理是采取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和由律师协会进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我国新修订的《律师法》总则第4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承担对律师事务所的外部管理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律师工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律师工作的职能部门,他们各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内容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方面主要指司法行政部门从规范的层面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管理,制定有关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从而使《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得以落实。微观方面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登记管理、年检和奖惩等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前者体现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后者则体现为司法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律师事务所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

律师协会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自我管理的社团性法人组织,是行业自律的机构,有权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5条的规定,律师协会应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工作;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部门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处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等。律师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也有利于维护和规范律师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是律师事务所外部管理的重要力量。

二、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目的在于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业务管理制度,保障律师业务的顺利开展,提高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由于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必须根据各个所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安排,法律不宜过多干涉律师事务所的自主经营和管理等微观事项,因此我国《律师法》只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第23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执业管理制度

执业管理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日常管理中应当遵循的工作制度。它包括统一受案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案件讨论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等。

1.统一收案制度

受案是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工作的第一步。受案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统一受案,即任何案件都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不允许律师以个人的名义受案。律师只是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案件的具体人,其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从事法律业务。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个律师比较适合办理自己的法律事务,要求律师事务所指派该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则律师事务所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指明的律师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接受委托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指派合适的律师。

目前的统一受案制度大多名存实亡,律师执业多为单打独斗,在律师分工不明确的条件下,统一受案制度很难落实,往往演化为谁承接的客户就由谁承办。对当事人而言,是否放心把一个案件交给律师办理,除了考察该律师的专业水平,还会考虑该律师的综合社会资源和活动能力。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当事人要办理法律事务时,可能会找某一家律师所,在中国,却一般是找具体的某个律师。故未来统一受案制度的落实,一方面在于律师事务所更加专业化的建设,另一方面,还在于整个观念和法律环境的建设。

2.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案件之前,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委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如原被告是否都委托本所律师,或对方当事人是否本所的长期客户等。如果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另行委托或取得委托人的书面豁免,只有在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才可以与当事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是保证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合法性、保证事务所服务质量和信誉的重要环节。

3.案件讨论制度

案件讨论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对律师个人提交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共同研究,集思广益,形成处理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的一项制度。承办具体案件往往是由律师个人进行,但由于一些案件难度较大,个别律师的知识水平难以保证办案质量,案件讨论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弥补律师个人力量的不足,集思广益,形成处理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通过讨论防止发生偏差,保证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通过对疑难案件的讨论,也为事务所的律师提供了一个共同学习的平台,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业务能力。

4.请示汇报制度

请示汇报制度包括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方面,律师在执行职务中遇到重大、复杂问题,尤其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应当及时向主任或副主任请示汇报。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对在涉及内部机制改革或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请示汇报,争取得到指导和监督。这对于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抵制外来压力都有积极意义。

(二)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问题关系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律师事务所的声誉问题,因此应当建立起严格、规范的收费和财务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科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它们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原始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以及会计印章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具体而言,应当做到:(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做到统一入账,账目清楚;(2)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律师事务所财务状况向全体律师或合伙人公开,并依法纳税;(3)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统一结算,不允许律师个人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或自行结算的情况;(4)按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委托合同的约定收费,不允许低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费;(5)统一出具合法的收费凭证,不允许使用收据或白条

(三)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律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体现了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1.基本要求

律师业务档案分为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民事诉讼代理和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申诉代理、法律咨询、代书、非诉讼法律事务六种;涉外类是与外国有关的法律业务。律师对已经办结的业务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必要的整理,然后根据各项业务分类,分别立卷存档。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的同一案件或同一律师业务一般应合并立卷。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的年度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做到一单位一卷。为了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管有关资料,发现材料不齐全或法律手续不完备时,应当及时补齐。

2.归档手续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当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3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应当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对律师业务归档,是保存律师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及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之举。

3.档案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的职责:(1)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2)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3)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4)进行档案鉴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5)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6)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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