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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专利权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英国的垄断法于1852年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改,规定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和引进了公告发明内容的异议制度,从而使专利权制度更加完善。英国专利权制度在很长期间内都是英联邦各国专利权制度的根基。(三)法国早期的专利权制度法国大革命以前,在17世纪和18世纪时,法国王室乱授予专利权的特权制度也给法国经济带来了不良影响,招致了民众的反对。

二、早期的专利权制度

出于逐步废除封建王权和发展民族经济的目的,早期的专利权制度就在这样的环境下产生了,但是由于各国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有很大的差异,各国专利权制度的详细内容都很有本土气息。

(一)世界上第一个专利权制度

世界上首先为授予专利权立法的国家首当推威尼斯城市共和国。为了利用本国和外国的专利来推动经济发展,威尼斯城市共和国1474年3月19日颁布了如下的一个法律条文:

“本城市共和国有着本国的和因各种原因来自外国的,能够设计和制作各种发明的能工巧匠。只要规定他人不得制造他们所发明的,且其他人所制造不出的发明,同时规定他们不得盗窃他们的发明荣誉,他们就会竭尽全力为本城市共和国作出有用和有益的发明。

为此,本城市共和国议会决定,任何在本城市共和国作出了本国前所未有的新发明者,一旦其发明已被完全且可以付诸应用和实施,就应向本城市共和国政府办公室登记。

任何其他人在10年之内,在本城市共和国的领土范围内,未经发明人同意或许可,不得制造相同或相似的物品。

违反上诉规定的,发明人有权向城市政府办公室诉愿,城市政府办公室将责令侵权人向发明人偿付100杜卡托(ducat 威尼斯古金币名)赔偿金,并立即销毁其仿造品。

本城市共和国政府有权根据需要使用上诉发明或器具,但除发明者本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具有这种特权。”

这部500多年前400字左右的条文,对专利权制度的内容做了详尽的叙述,且与现代专利权制度的精神可谓惊人地相似。第一段阐明了立法的目的——保护和调动发明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第二段阐明了取得独占实施权的条件——发明应当是新的、有用的、有益的,他人做不出的,发明人应当向政府办公室声明;第三段阐述了授予发明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第四段规定了对侵犯专利权权利的罚则;第五段强调了政府有权根据需要任意使用发明人的发明。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整个法令都围绕促进威尼斯经济发展这一主线。作为这一制度的实践结果就是,威尼斯城市共和国在1474年之后曾授予了不少专利,并曾于1594年授予了意大利著名物理学家、天文学家伽利略(1564~ 1642年)扬水灌溉机械专利权。这些专利的授予与使用,加速了经济前进的步伐,使得它成为著名的水上商业城市。

(二)英国早期专利权制度

英国很早就盛行由王室恩赐发明者独占经营特权的做法。为了适应发展工业的需要,与当时欧洲大陆较先进的工业国竞争,英王爱德华二世(Edward Ⅱ1307~1327年)和爱德华三世(Edward Ⅲ1327~1377年)采用一些措施鼓励欧洲大陆的技术人员来英国定居,并在英国国内安全而自由地经营工业。例如废除了有关不允许外国人在英国国内经营的规定和对有新发明的技术人员用授予专利即独占经营权的方式给予奖励。但当王室看到这种授予发明者独占经营权的方式能给王室带来额外财富时,便逐渐开始滥用特权。在伊丽莎白女王时代(Elisabeth Ⅰ 1558~1603年),和在女王继承人詹姆士一世时代(James Ⅰ 1602~1625年),这种滥用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专利是他们用来对宠臣进行封赏的一种方式。他们不仅对一些过时的技术给予专利,甚至把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油、盐、醋和淀粉都做了专利对象,引起生活费上涨和民怨沸腾。下议院开始抗议,法院也不站在王室一边。著名的达西对阿联专利诉讼案就发生在这个时期。法官对该诉讼案的判决指出:应当根据“普通法”对新发明授予垄断权和对已有商品授予垄断权进行区分。前者体现了对发明人作出在英国尚未为人所知的新发明所花费的劳力和物力投资的补偿,是合理的;但后者却侵犯了人民的自然权利和自由。迫于压力,伊丽莎白最后不得不取消达西专利,并宣布国民可以根据法院判决得到应有的救济。

英国王室滥用授予专利特权的弊端最终导致英国议会于1623年通过了由著名法学家W﹒诺伊(W·NOY)、Ed.柯克(Edward Coke)和S﹒克鲁(S﹒Crewe)起草的“垄断法”(Statute of Monopolies)。该法规定:专利权最初的发明人:专利权人在国内有权制造和使用该项发明;发明在英国必须是新颖的;违反法律,有碍贸易及引起商品涨价,妨碍国家利益的专利均无效;专利的有效期为14年。同时该法还明确宣布一切垄断都“与英国的法律相违背”,并“全然无效”。从该法中可以看出专利权“patents”授予英国还没有的新发明,这样才不至于侵犯公共财产,导致物价上涨,破坏经济秩序。此外,对垄断权不得超过14年(特殊情况下可为20年)的规定,是为了工业的进一步发展而设定的。英国垄断法的诞生标志着英国普通法对王室特权干涉的胜利,奠定了现在专利法的基础,被称为“现在专利法的鼻祖”。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英国的垄断法于1852年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改,规定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和引进了公告发明内容的异议制度,从而使专利权制度更加完善。英国专利权制度在很长期间内都是英联邦各国(澳大利亚、爱尔兰、印度、斯里兰卡、新西兰)专利权制度的根基。

(三)法国早期的专利权制度

法国大革命以前,在17世纪和18世纪时,法国王室乱授予专利权的特权制度也给法国经济带来了不良影响,招致了民众的反对。法国各种势力和学派在当时崇尚经济自由、贸易自由学说的影响下,都赞成引进全新的经济制度,保护发明人对其发明的独占权利。法王路易十五(Louis ⅩⅤ 1710~1774年)迫于压力,于1762年9月24日在议会颁布了一道法令,规定授予发明者独占经营特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促进工业的进步。该法令规定,这种独占经营特权失效。1789年8月26日,包含激励法国大革命原则的《人民和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在法国国民议会通过,宣布公民有自由、平等、财产不可侵犯以及反抗压迫的权利。财产权从此具有不可侵犯的重要特点,是“自然的和不可废除的人权”(见《人权宣言》第二条)。

1790年,出于加速发展资本主义的目的,法国立宪议会主张制定专利权制度,并提议由议员布夫莱(Boufflers)起草。几经修改后,法国第一套专利权制度于1791年1月7日通过。该专利权制度曾于1844年作过全面修改,但仍保留了它当初的基本原则。法国专利权制度实际上是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卢森堡等国专利权制度的基础,而且对希腊、土耳其和拉丁美洲各国,以及曾经是法国殖民地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权制度,也有很大影响。法国早期的专利权制度体现了把发明作为发明人财产和财产具有天然合理性从而不可侵犯的特点,这正是资产阶级意志在上层建筑上的表现。法国1791年专利法第一条规定“各种工业中的每一项新发明都是其作者的财产”。起草者在对该法进行说明时宣称:“发明者的权利是权利中最不可侵犯、最神圣、最合理、最人格化的权利”。除此之外,法国的1791年专利权制度也注重调节发明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体现了专利是发明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契约的思想,它们具体表现在该法的下述规定里:

(1)首先将新发明介绍、输入到法国的人也可以要求专利权(输入专利),并被视为是发明人。即申请人不一定必须是真正的发明者,谁先申请专利谁就能得到专利,这样对国家更有利。

(2)专利权人有在法国实施专利发明的义务,不能只是在外国制造产品后把产品向法国倾销。国家授予专利权的目的是发展工业,并不仅是为发展贸易。

(3)专利权的期限最长为15年,因为对发明人授予永久性专利的思想不利于工业的进步和发展。

(4)如果发明人充分公开发明,则其专利权无效,因为那样的话社会将无法受益,就不应给他垄断权。

从上面可以看出,这种包括众多内容的专利权制度,其核心就是要保护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因此这部法典最真实地反映了当时法国资产阶级的要求。

(四)美国早期专利权制度

美国在1776年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宣布独立之前,不少殖民地和州也曾经有过专利权制度,颁布过不少专利。例如马塞诸塞州法院1641年授予萨穆伊尔·温斯洛(Samuel Winslow)制盐的新方法专利。该法院还于1646年授予了约瑟夫·詹克斯(Joseph Jenkes)镰刀制造机专利。这类专利的授予取决于特殊的法令,并无规可循。这严重影响了发明人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为取得专利,发明人每次均需向殖民地或州政府专门提出请求,环节比较烦琐。

美国独立之后,就进入了实现国家统一、发展国民经济和制定法规的新阶段。1783年5月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的倡议,决定对著作者给予印刷、出版、销售其作品的版权或排他权。美国参与签订独立宣言的原13个州,除康涅狭格州(Connecticut)已先行几个月通过了版权法外,其余的也很快通过了版权法。特拉华州(Delaware)和南卡罗莱纳州(South Carolina)紧接着在承认著作权之后,并于1778年3月26日公布了一项法令,规定:“实用机器的发明人应按本法给予著作者的同等特权和限制,享有与著作者相同的,在14年期限内独占制造或销售其机器的特权”。美国在1778年召开制宪会议时,其最初的宪法草案中并无有关专利和版权的条款(1787年8月6日草案)。12天后,南卡罗莱纳州出席制宪会议的代表、南卡罗莱纳州州长汤姆森·平克尼(Thomas Pinckney 1750~1828)向大会提议国会应有权“对有用的发明授予专利,对著作者给予一定期限内的独占复制权”。詹姆士·麦迪逊也于同一天提出了内容几乎相同的建议。美国宪法最后于9月17日通过,宪法第一条第八节第八款规定:“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国会有权保证作者是发明者能在一定期限内对其作品和发现享有独占权”。发明人有从其发明中受益的权利首次得到了法律的确认。1790年2月16日,专利权制度草案经过下院和上院的辩论获得了通过,其主要内容如下:①任何有用的技术、机器、装置、设备或其改进,只要还未公知公用,就是可获得专利的主题;申请专利应递交说明书和附图。②成立由国务卿、陆军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授予专利;③专利期限不得超过14年。④专利委员会的决定不可上诉。

从上面的条文可以看出,美国的专利权制度,是让一切尽可能的东西都成为专利,这对调动国民的积极性,推动技术的进步和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同时在该专利权制度中对专利的严格审查,是为了保证专利的质量。至于对专利期限的限制,则是为了避免一些专利的长时间垄断,阻碍工业的进步。

(五)德国早期的专利权制度

早期的德国专利权也是封建王权的一种象征,这严重阻碍了日益强大的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虽然建立了自己的专利权制度,但是德国被分割成小块,所有专利权仅在一小块地域内有效。为了解决这种不便,1849年的法兰克福帝国会议宪法已采纳了在全德国统一解释专利权的议案,由于自由贸易理论的影响,遭到搁浅。1869年在德国经济学家会议上有关专利权造成的自由贸易和垄断竞争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现行的专利权制度通过授予专利使一些工商企业受到保护,这有利于发展民族经济。但是有的学者不这样认为,例如弗·博尔特(V﹒Bohmert)就声言:由于发明者在自由交换中一般已得到了足够的报酬,所以专利权制度无用,现行的制度只会阻碍发明物在公开市场上的交换,从而影响它的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这场理论上的论战对工业界却没产生什么影响,一些大的社团组织例如德国工程师学会(I’associationdes ingenienis allemands)、冶金技术学会(I’association techniquedes forges)、德国化学学会(La Societe allemande de Chimit)在19世纪60年代先后都公开选择保存专利权制度。在他们的努力下,德国1871年帝国宪法重新讨论制定专利法。1874年,以西门子为首的保护专利学会成立,该学会也积极主张制定专利法。由于自由贸易虽然一般能使世界经济受益,但当一国发生经济衰退或不景气时却仍不得不采用保护关税等保护主义手段来扶植本国的工业生产,故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贸易事实上并不可能。工业界(产业资本家)要求进行保护主义立法,包括制定专利权制度的呼声影响日益强大。1873年5月,维也纳的经济混乱造成了德国的金融危机和经济恐慌,原来支持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德国宰相俾斯麦(Otto Von Bismarck 1815~1898年),也立即采取了关税保护政策和产业扶植政策。德国的第一部专利权制度终于在1877年5月25日出台。该法明确规定:①对能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专利均予以保护。②对国内重点行业或者技术含量高的产业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③禁止本国专利在国外生产产品向本国倾销。通过该法,我们可以看出它的政策倾向,就是要在极度不稳定的经济环境中,找到一种既能消除不稳定性,又能发展民族经济的办法。

(六)前苏联的专利权制度

前苏联早在十月革命后,以列宁为首的苏共中央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巩固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抵御国际上各种敌对势力的干扰,从而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法规。其中在1919年6月30日颁布了第一部发明专利法,并第一次采用了发明证书制度。该法规定一切有用的发明均可在申请专利之外授予发明者证书,其权利为国家所有。从这里可以看出,该法明确体现了财产的社会主义性质,发明权利属国家所有,这对国家尽可能利用这些专利提供了便利。1920年前苏联又颁布发明令,规定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和适用性,并增加了外观设计保护。这反映了当时迫切需要找到一些能为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的东西,但是这些东西又绝不是对旧的东西的模仿。1920年,前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从而使得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是新阶段,同时也要求新的经济制度体系与之相适应,因此,前苏联于1924年颁布第二部发明专利法,采用单一的专利权保护制度。

1930年前后,前苏联进入了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时期,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经济发展,1931年又颁布“发明与技术改进条例”,恢复发明者证书与专利证书双轨制。该制度规定:①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都可以任意选择其中的一种。该国家的集体组织支柱所得的科研成果发明,或企业、组织集体科研所得发明,或苏联人与外国人共同获得的发明,都只能申请发明者证书。②发明者证书保护期是无限的,而专利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15年,改进专利保护期与基本专利同时届满。③发明者证书和专利证书是有根本区别的,发明者证书否定除国家外的任何人对发明的独占权,而专利证书承认这种独占权。该法可以看出,前苏联为了提高大家对建设社会主义的热忱,提高国家对外的经济实力,开始注重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

(七)巴西早期的专利权制度

巴西最初为印第安人的住地。在16世纪30年代巴西沦为葡萄牙殖民地时,巴西人根本没有资格向宗主国申请专利,当然在巴西国内就不存在专利权制度。直到1822年9月7日独立,成立巴西帝国,这种景况才开始改变。在当时为了壮大新生帝国的实力,免受外国庞大殖民势力的侵犯,当权者们积极寻求发展经济的对策,颁布了很多促进经济发展的法规。于183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从而奠定了巴西专利权制度的基础。在1884年,巴西又参加了巴黎公约组织,和西欧的一些国家共同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从事工业产权的国家保护活动,使得国内专利权制度与国际接轨。

1889年11月15日巴西推翻帝制,成立共和国——巴西合众国。从此一个完全不同的政权产生了。为了巩固合众国政权,继续推动巴西经济的进步,就要求制定一些新的法规,不断健全制度体系,1892年巴西颁布了新的工业产权法,这是巴西早期专利权制度中一个典型的内容。该法明确规定:①专利保护对工业发展有关的专利;②专利优先授予能在工业上立即使用的发明;③对专利权实行强制许可。从该专利权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出于当时促进工业发展的需要,巴西对专利在工业上的适用性是很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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