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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律性之继承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继承的可行性来看,行政程序的法律性通过行政案卷转化为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简述之,在行政诉讼对行政程序法的价值一体奉行和行政程序法律性通过行政案卷实质继承中,行政诉讼证据也必具备合法性。

(三)行政程序法律性之继承

行政程序的法律性是指行政程序作为规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制度,立法对其要件、法律责任等预先设定之特性。我们认为,行政程序法律性构成了对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之预决:一方面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价值取向的一致,决定行政程序法律性在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延续有其必要;另一方面,行政案卷是行政诉讼证据的核心成分,决定行政程序法律性以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体现有其可行性。

从继承的必要性来看,行政程序价值取向和行政诉讼价值取向一致。从程序设置目的而言,行政程序和诉讼都是一种权力行使的程序性机制,其目的均是行政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从程序利用者而言,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又拥有一致的利益冲突状态——行政程序利用者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前者期望以程序沟通自己和相对人,增加民众信任,从而增进行政效能,使自己代表的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后者以程序实现参与行政,在参与中及时防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公权侵害。行政诉讼的利用者,依然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二者的诉求在行政诉讼中虽然表现为维护或挑战行政行为合法性,但在本质上依然是公私权力(利)互相制衡的状态。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承载对象一致。承载对象一致,价值取向必然趋同一致,“正当程序”是满足程序利用者诉求的唯一途径,其必然成为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的共同价值取向。

从继承的可行性来看,行政程序的法律性通过行政案卷转化为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行政案卷是指对行政程序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它是整个行政行为过程的客观载体。在行政程序中,对程序法定之诸要求实质转化为对案卷所记载之方式、内容、步骤、顺序等方面的要求。可以说,案卷本身就具备法定特征,与其他意义上的资料、材料迥异。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程序,其主体、启动、顺序、步骤、责任认定、法律效力等内容都由立法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在此意义上,正来自于行政程序的完整性。行政行为经法定程序作出之后,非再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改变、废除或废止。行政案卷也具备了不可变更的特点。“行政程序的主要作用,首先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实现实体正义。法律要求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实体职权合法的必要条件,将程序因素纳入实体权力的实现过程。同时,行政程序……承载着实现个人权利、落实宪法理念的重要作用。”[12]在行政诉讼中,以上要求也被一体遵行。行政程序法律性,因为行政案卷转为行政诉讼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得以延续。行政程序法律性被实质转化为对“何为行政诉讼证据”的限定,成为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之源。简述之,在行政诉讼对行政程序法的价值一体奉行和行政程序法律性通过行政案卷实质继承中,行政诉讼证据也必具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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