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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举证难呼唤完善立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虚假广告举证难呼唤完善立法■案情概述小林因受电视广告、平面广告等的影响,于2008年3月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家知名公司生产的去屑洗发露,并开始使用。另外,小林认为某超市作为销售商,销售虚假宣传产品,应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小林因无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最终败诉。

虚假广告举证难呼唤完善立法

■案情概述

小林因受电视广告、平面广告等的影响,于2008年3月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家知名公司生产的去屑洗发露,并开始使用。在使用近一年后,发现去屑效果并不明显,远未达到公司广告所宣传的无屑、健康、亮泽、纯黑的效果。小林认为,该公司关于去屑洗发露的广告明显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双倍赔偿其购物款,并在全国性电视、网络、平面媒体向其赔礼道歉。另外,小林认为某超市作为销售商,销售虚假宣传产品,应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小林因无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最终败诉。

■分析建议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有时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了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消费者在此类纠纷中宿命般的弱势地位,只能依靠相关法律的完善来最终解决。

目前我国消费者立法存在着三大缺陷: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身还不健全,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二是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还存在空白,建议先对消费者政策的内容加以完善充实,待时机成熟再上升到立法层面,完善消费者合同法、产品责任法等;三是现行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条文,造成实践中存在适用不便、协调性差的困难。简单来说,就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应限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一部尚不完善的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成套的法律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消费领域在不断壮大的同时,像电信、金融、保险、教育、旅游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进一步扩大。消费方式也在不断丰富,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市民消费的重要途径。在这种形势下,人民法院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内容的同时,也适当扩大了消费者的外延,比如将汽车购买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也要不断提高维权意识,理性消费,正当维权,这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内在动力,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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