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布图设计权的限制

布图设计权的限制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布图设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节 布图设计权的限制

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法律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规定了法定限制。对布图设计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在特定情形下,即使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复制或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商业性利用,也不视为侵权。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属于非商业目的的利用,是指他人为了私人目的或单纯为了评价、分析、研究或教学的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的行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一般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有两个标准:(1)行为人的目的。如果出于个人使用或教学科研使用的目的,不构成侵权;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则是侵权行为。(2)合理使用的限度。合理使用是有限度的,不能影响权利人的利益。

二、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还原工程),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评价、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不受权利人专有权的限制。反向工程是一种对他人享有布图设计权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的行为。法律之所以允许反向工程存在是出于以下考虑:人们通过反向工程可以分析、研究集成电路产品的结构、功能、设计思想,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发更新更好的产品。通过反向工程开发新产品,比较经济。若不允许反向工程,则可能引起技术开发者在某些领域的垄断,不利于工业的发展。在集成电路工业领域,反向工程已经成为一种普遍采用的、在分析原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的重要方式。

三、不知情侵权

不知情侵权,也称为善意侵权、善意买主,是指怀有善意而不知情购买了含有非法复制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芯片产品的情形。若一个人不知其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销售和进行其他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四、权利穷竭

权利穷竭,也称权利用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权利穷竭是指布图设计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布图设计的半导体集成电路或该集成电路产品投放市场以后,对于该布图设计半导体集成电路及其产品有关的任何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权利。其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而进行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供销其布图设计产品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权利人无权干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权利穷竭原则能够限制权利人对布图设计产品的控制,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而妨碍布图设计产品的正常流转,避免法律的过度保护而损害公共利益。

五、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对布图设计权利的一种必要的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而授予第三者进行复制或商业利用的权利,第三者必须向权利人支付公平的补偿费。美国等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反对强制许可,而中国、丹麦、西班牙、法国等赞成对布图设计权的强制许可制度。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5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除该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1)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2)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布图设计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布图设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注释】

[1]参见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95页。

[2]参见林刚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35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