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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概述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一)条约的定义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它们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一)条约的定义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关于条约,国际上有两个公约分别作出了定义。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仅适用于国家间的条约。该公约第2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仅适用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缔结的条约。该公约第2条规定:“‘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

尽管这两个条约没有包括国际法的第三种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但国际上也不排斥其作为条约缔约主体。

(二)条约的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

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例如,1952年,国际法院在对英伊石油公司案的管辖权判决中,否认了英国关于伊朗政府和英国的英伊石油公司之间的协议属于英国和伊朗之间的条约的主张。理由是这个协议其中一方并非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英国而是英国公司。因此,国际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1914年英国代表和中国西藏地方代表在印度西姆拉会议上背着中国政府签订的所谓西姆拉条约,由于其中一方代表属于未经授权的中国地方政府的代表,而地方政府不是国际法主体,因此这个所谓的条约不能作为对两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而这个所谓的条约所划定的中印之间的边界线即麦克马洪线自然也是非法和无效的。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都明确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抵触者无效。

(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这是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只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是条约;受国内法支配的(国家与私人、法人和个人、法人之间的)合同、契约则是非条约;政府之间诸如商品采购之类的具有私法性质的交易合同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也不是条约。

3.条约是规定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条约的内容是规定缔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或者确立某方面的国际法规范。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969年和1986年的两个维也纳公约都规定,公约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国际条约。但这并非意味着公约不承认口头协议的效力。1933年国际常设法院在“东格林兰案”的判决中肯定了口头协议的效力,并指出没有任何国际法规则要求国家间的协议必须书面方才有效。然而,空口无凭的口头协议毕竟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国际争端,因此,口头形式的国际条约极为罕见。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种类,国际上没有普遍接受的分类方法。按不同的标准,条约可作多种分类:

1.依缔约方的数目划分

(1)双边条约,是指仅有两个缔约方的条约。通常是两个国家间缔结的条约,但有时一个缔约方可能包括多个国家。如1947年《对意条约》,一方为意大利,另一方包括中苏美英等20多个国家。这是一种特殊的双边条约。

(2)有限性多边条约,是指两个以上有限的缔约方缔结的条约,旨在处理只与这些缔约方利害相关的多边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如1948年的《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即属此类条约。

(3)一般性多边条约,又称多边条约或集体条约,是指数目众多的两个以上的缔约方缔结的旨在规定一般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处理某些国际社会公共利害关系事项的条约。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即是此类条约。

2.依条约的内容划分

(1)政治性条约,如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2)经济性条约,如1946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3)文化性条约,如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

(4)科技性条约,如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协定》。

(5)法律性条约,如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警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6)军事性条约,如1966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此外还有边境、边界、卫生、交通等方面的各种条约。

3.按条约的性质划分

(1)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方为解决当前某个具体问题而规定具体行为规则的条约,它们多是双边条约,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且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因而不构成国际法渊源。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

(2)造法性条约,是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即以创立、变更国际法规范为目的的条约。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它们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但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常常很难严格区分。纯粹的造法性条约很少,造法性条约中常会出现契约性条款,而契约性条约中也可能包含造法性条款。

(二)条约的名称

1.条约(treaty)

条约是最正式的一种,常用作比较重要的国际协定的名称。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问题,缔结程序较繁琐,有效期较长,如边界条约、和平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领事条约等。

2.公约(convention)

公约通常指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或在国际组织主持下通过的多边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公约常具有造法性条约的性质。

3.协定(agreement)

协定多指缔约方为解决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达成的协议,如文化交流协定、贸易协定、停战协定等。协定的缔结程序较简便(除必须经过一定部门批准外,一般签字后即可生效);有效期较短。

4.议定书(protocol)

议定书通常指为解决具体问题而制定的补充性的法律文件,内容包括对条约或协定的解释、补充、修改或延长有效期等事项。议定书可以分为附属议定书和独立议定书两种。前者附在条约或协定之后,后者属于独立的条约。有时国际会议对某项问题议定并经签字的条约也叫议定书。

5.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e)

这类名称一般用于国际组织的章程,它们同时也是重要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宪章》、《国际联盟盟约》、《国际法院规约》等。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

换文是指国家间相互交换外交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其中一个照会作出明确的要约,另一个照会则对此要约作出明确的承诺,达成两国间的意思一致,从而缔结条约。换文的程序简单,便于解决具体问题,因此在条约中所占比例较大,如处理边界问题的换文、建立外交关系的换文等。

7.文件、总文件、最后文件(act,general act,final act)

文件、总文件、最后文件常指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规定一般国际法规则或解决一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如1928年《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日内瓦总文件》、1815年《维也纳公会最后文件》。但有时最后文件并非条约,而是对有关国际会议的程序和内容的一种正式叙述或总结。

8.宣言或声明(declaration)

宣言或声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会谈或会议,在会后公开发表的有关会谈或会议的文件。它们是否构成条约,取决于其内容。如其内容规定了当事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则属条约,如1856年关于海战规则的《巴黎宣言》、1943年中美英三国的《开罗宣言》、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如其内容仅为政策声明而无具体权利义务规定,则不是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

9.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多数谅解备忘录具有条约性质,一般用于在当事方间处理比较小的或次要的事项。条约性的备忘录是指缔约各方签订的记载缔约各方在谈判中各自所持立场,以及已达成在某一具体问题上彼此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条约性文件。谅解备忘录既可以是独立的条约,也可以作为其他条约的附件,如2008年10月10日缔结的《中印贸易救济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

10.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declaration、joint communiqué)

同宣言或声明相似,联合声明和联合公报通常是两个国家在会谈或会议之后就会谈或会议所公开发表的文件。多数的联合声明和联合公报并非条约,只有那些当事方具有创设、改变、废除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才构成条约。例如,1984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英国政府声明:英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8月17日《中美联合公报》,美方承诺: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建交以来近几年的水平,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解决。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一)结构

条约一般包括3部分:序言、正文、杂项。

序言:载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缔约国名称、全权代表的姓名与权限等。

正文:是条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规定缔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杂项:规定条约的批准、加入、保留、生效、有效期限、使用文字、签署地点和时间等。这部分通常被称为最后条款。

(二)文字

国际法没有关于文字的统一规定。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每个缔约国都有权使用本国文字缔约。双边条约通常以缔约双方国家的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有时,双边条约也可以使用第三国文字写成;多边条约不可能用所有缔约国文字写成,这就产生了作准文字的问题。中世纪的欧洲,多边条约多以拉丁文写成。19世纪后,则多以法文写成。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则以几种文字同一作准。如《联合国宪章》的作准文字包括中、英、法、俄、西五种文字,各种作准文本具有相同的效力。

四、条约法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缔结、解释、效力等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的总和。条约法长期来主要是国际习惯,直到现代才转化为条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78年《关于条约的国家继承维也纳公约》(尚未生效)是对长期形成有关条约法的国际习惯的编纂。前两个条约基本构成了现代条约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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