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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空间的研究历史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与空间的研究历史_法理学前沿 20世纪70年代早期的时候,地理学家们开始关注他们之前所忽略的理论和哲学方面的资源。同样,对意识形态、权力、合理性和非正义的研究使批判法学在很大程度上远离了传统的法律研究。更为重要的是,批判法学家们拒绝接受正统法学家们关于法律合理性的学说。目前,法律地理学的研究主要是作为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项目来进行的,而并不是作为法律或是地理学的附属领域来进行的。

20世纪70年代早期的时候,地理学家们开始关注他们之前所忽略的理论和哲学方面的资源。马克思主义地理学的兴起以及其他比较激进并且具有批判性的流派,像女性主义地理学,也逐渐地发展起来。这些发展将诸如权力关系、不平等以及社会正义等一些问题推向了地理学的研究前沿。地理学逐渐将后现代主义以及后结构主义关于空间的理论,以及关于社会空间产生过程的理论囊括进来。这里比较重要的是这一时期对意义(issues of meaning)、解释(interpretation)、话语(discourse)和表达(representation)等问题日益复杂的关注。这些发展使地理学家在70年代晚期的时候逐渐对空间的问题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人们认识到空间是人为构建的。对于空间产生条件的研究以及空间产生之后影响的探究则回到了权力关系这个问题上。这一时期,地理学家还意识到对于空间的认识可以加深学者们对很多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理解。传统上对空间的关注往往集中于少数的几个学科,比如地理、建筑、城市或区域规划,还有城市社会学等。这一时期,对空间的关注则渗透到了像人类学、文化研究、社会福利、法律、女性主义研究、文化批判,还有诗歌、音乐等领域。国际关系、经济学甚至会计学都从批判地理学的研究中得到启发。[3]

人文地理学发展的同时,法律的研究中也有新的突破。批判法学家从批判社会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与后结构主义等哲学资源中汲取营养来发展法学的研究。同样,对意识形态、权力、合理性和非正义的研究使批判法学在很大程度上远离了传统的法律研究。更为重要的是,批判法学家们拒绝接受正统法学家们关于法律合理性的学说。相反,他们揭露出法律实践中的一些与当时的法律学说不一致的地方。批判法学家认为法律并非像正统学说所宣称的是推行公共权益,发扬自由和正义,维持社会秩序中立的规则;相反,法律实际上是在为既得利益者服务。尽管如此,他们并不认为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或社会上层的工具。

法学领域中的一些学者,像法律女权主义法学家和法律种族批判的理论学家们,逐渐拓展了其批判的领域,并且在法律研究内部发起了比较重要的辩论。一些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也逐渐将这种新的批判思想引入了自己的研究领域,他们中的一些人同时也受到了当时人文学科中对空间性研究的影响。在这些学者的努力下,20世纪90年代左右法律与空间的研究逐渐兴起。戈登·克拉克(Gordon Clark)的研究,特别是他在1985年出版的《法官和城市》(Judges and the Cities)一书,对法律和空间二者的最终结合发挥了不可小视的作用。[4]

在戈登·克拉克之后的一段时间,并没有很多学者投入法律和空间的研究中来。1991年,法国理论家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著述出版的《空间的产生》(The Production of Space)一书探讨了社会空间的产生;他的社会空间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来法律和空间的研究。直到1994年,尼古拉斯·K. 布隆里(Nicholas K. Blomley)出版著作《法律、空间和权力地理》(Law, Space, and the Geographies of Power)才打破了该领域的沉寂。1996年《斯坦福法律评论》针对法律和边界这个话题出版了论文专辑。这次讨论会汇集了不同领域的学者,讨论的话题主要集中在法律发展中的空间性。[5]此后,法律和空间逐渐吸引了很多注意力,研究的人也多了起来。2001年由尼古拉斯·K. 布隆里、大卫·德莱尼(David Delaney)及理查德·T. 福特(Richard T. Ford)编辑出版的《法律地理学读本》(The Legal Geographies Reader),还有2003年由珍妮·赫德尔(Jane Holder)和卡罗琳·哈里森(Carolyn Harrison)编辑出版的《法律与地理》(Law and Geographies)分别收录了近年来一些学者的论文。2006年由威廉·泰勒(William Taylor)编辑出版的《法律地理学》(The Geography of Law)一书也收录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爱德华·W. 索加(Edward W. Soja)于2010年出版的《寻求空间正义》(Seeking Spatial Justice)一书探索了地域意义上的公正。他认为空间是形成正义或非正义的很重要因素。[6]大卫·德莱尼2010年出版的书《规范空间研究》(Nomospheric Investigations)则关注如何突破法律与空间相互隔离的研究状态,即只关注空间对法律或者法律对空间的影响,在没有打破两者相互分离的状态下,来探索二者间如何相互影响。

目前,法律地理学的研究主要是作为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项目来进行的,而并不是作为法律或是地理学的附属领域来进行的。过去的十多年里法律地理学的研究囊括了批判实证研究的诸多领域。史蒂夫·赫伯特(Steve Herbert)1996年出版的《管辖空间:地域性与洛杉矶警署》(Policing Space: Territoriality and the Los Angeles Police Department)一书中阐释了洛杉矶警署如何通过对空间的管辖和控制来治理其辖区。本杰明·弗雷斯特(Benjamin Forest)在2001年出版的《测绘民主:种族身份和政治代表的窘境》(Mapping Democracy:Racial Identity and the Quandary of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与大卫·德莱尼于1998年出版的《种族、地域与法律》(Race, Place, and the Law)探讨了种族与地域问题。唐·米歇尔(Don Mitchell)于2003年出版的《城市中的权利:社会正义与公共空间的斗争》(The Right to the City: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关注城市政治与地域。菲尔·赫巴德(Phil Hubbard)的文章《性区域:亲密、公民和公共空间》(Sex Zones: Intimacy, Citizenship and Public Space)探讨了地域和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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