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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运用逻辑推理方法对证据进行认证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陈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双方对代收人身份产生歧义。为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要求王某退还货款3100元的诉讼请求。在经过一系列推理之后,法官认定陈某未能提交其交纳全部货款的收据或发票,故陈某仅以标有“代收”字样的安装单作为给付货款的证据,该证据有瑕疵。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被告王某。

2004年4月22日,陈某在王某经营的柜台购买松下牌热水器两台、太太牌213A型抽油烟机、4218A型燃气灶、110A型电子保洁柜各一台,其中太太牌厨具货款总额为3100元。陈某交付热水器定金100元、厨具定金200元。王某为陈某出具“太太”系列厨卫电器(带货)安装单,安装单中“预收定金”栏写明200元,“安装工收余款”栏写明2900元。2004年6月19日,陈某退两台热水器,王某将热水器定金100元转入厨具定金中。王某雇佣的人员彭某在陈某持有的原厨具安装单上“预收定金”及“安装工收余款”处写有“代收2800元”,并签字。同年7月15日,王某派安装工人安装厨具时,双方对陈某是否全部交纳货款问题发生争执,安装工人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亦庄派出所将厨具暂存。陈某认为王某的行为致使其家庭装修不能如期进行,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返还其货款3100元并赔偿装修误工费1050元。

王某辩称,陈某所述不是事实。当时她没有收到陈某的钱,陈某提交的手续也只是一个安装单,不是结款证明。如果其收全款应当给其开具正式发票。其为陈某退“松下”热水器定金时没有将钱退还陈某,而是将100元定金折到厨具里,所以其工作人员在安装单上写明由工人代收的钱为2800元,并应陈某的要求在上面签名。该安装单在工人安装后应收回,不是收款的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其在王某处购买热水器及厨具后交纳定金300元,陈某在退热水器定金时,王某将100元热水器定金转为厨具定金。王某的工作人员彭某在安装单上的原“安装工收余款”2900元处写有“代收2800元”字样,并签字。现双方对代收人身份产生歧义。陈某认为王某代安装工人收取货款,而王某认为安装工为代收货款人。按买卖交易习惯,消费者付清货款后,经营者应为其出具收据或发票。而按(带货)安装交易习惯,安装工人安装后代销售人员代收货款,同时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收据或发票。因此,彭某写有的“代收”字样应理解为其向安装工人代收货款数额发生改变的明示,即货款由2900元变为2800元。现陈某未能提交其交纳全部货款的收据或发票,故陈某仅以标有“代收”字样的安装单作为给付货款的证据,该证据有瑕疵。为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要求王某退还货款3100元的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理分析】

本案是采用逻辑推理方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实例。

从判决结果上看,陈某败诉系因证据瑕疵造成。实际上在审理过程中,由于陈某提交的“安装单”上收款部分内容含糊,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争议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官根据陈某提供的证据和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了一系列逻辑推理的方法,最后推定被告王某陈述的事实成立。法官主要进行了以下推理过程:(1)公民在购买大件商品时,如交齐货款索要相应发票是符合交易习惯的。而本案陈某交纳3100元货款却未索要相应发票,明显违背常理。该推理过程可以用逻辑推理的形式表达为:按常理,大宗交易过程中应当持有相应交付票据,但陈某交纳钱款,却无任何交费凭证不符合常理。(2)对安装单中显示的“代收”字样的解释的推理。如按陈某所述此处代收系表明王某代安装工人收取货款;但按交易习惯收到货款应表述为“已收”或“结清”等,而仅以“代收”表明其交纳货款,这是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的。该推理过程可以表达为:凡违背交易习惯的解释理由都不能成立,陈某关于“代收”的解释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所以其解释理由不能成立。(3)陈某虽称已交纳货款,但却不能对安装单的存在作出合理解释。按(带货)安装交易习惯,安装工人安装后代销售人员代收货款后,要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收据或发票,同时收回安装单。因此安装单不得作为交纳货款的凭证。因为该推理过程可表达为:不符合常理的事实,如果能有合理解释也可以成立,陈某不能对不合常理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所以其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在经过一系列推理之后,法官认定陈某未能提交其交纳全部货款的收据或发票,故陈某仅以标有“代收”字样的安装单作为给付货款的证据,该证据有瑕疵。故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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