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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观点的实现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贝卡利亚观点的实现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实现了贝卡利亚的观点,从而实现了刑法的决定性转折。与这些进步性相反的是,刑事责任仍完全保留客观性。《刑法典》裁决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1810年《刑法典》将精神错乱和强制规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一般事由,但对未成年人的规定尚不完整。

第二节 贝卡利亚观点的实现

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实现了贝卡利亚的观点,从而实现了刑法的决定性转折。古典主义学说在这一时期大获全胜,这一时期的法律与旧制度时期的法律彻底划清了界限。但是,大革命刑法的失败促使拿破仑法典的编纂者们奉行更为严苛的刑事政策。

一、大革命时期的立法

(一)大革命时期的立法原则

大革命时期立法的首要原则出自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以下简称为《人权宣言》)。这部宣言提出了1791年刑法的主要原则,特别是宣言第7条肯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原文如下:“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不得控告、逮捕或者拘留任何人……”宣言第9条还宣布:“任何人在未被宣告犯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宣言第8条阐述了必要性原则:“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必不可少的刑罚,除非依据在违法行为前已经制定颁布且依法执行的法律外,不得处罚任何人。”最后,1790年1月21日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称“无论犯罪人出自什么阶层,同类罪应适用同类刑罚”。

(二)大革命时期的法律规定

大革命时期的立法原则体现在一系列实体和程序刑法上。

1791年7月19日和22日[25]的法律以及同年9月25日和10月6日的法律实现了实体刑法的系统化。作为法国历史上首部法典的1791年刑法典,承认了严格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比过去更人道化的固定刑罚。这部法典着重强调了犯罪的故意性,并随之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做出了一项重大调整,即法庭庭长有义务向陪审员就故意问题提问。与这些进步性相反的是,刑事责任仍完全保留客观性。这次立法运动并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法律文本表现出过度的自由主义,固定刑罚制度必然会导致不公,从而使这次立法活动归于失败。[26]

二、拿破仑的立法活动

拿破仑诸法典包括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27]和1810年《刑法典》[28]

1810年《刑法典》的指导思想有如下特点:首先,1810年《刑法典》追求的是实用主义。其采纳了贝卡利亚的观点,突出强调社会有用性,对社会有用性的重视甚至超越了司法。对社会有用性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名言“既不违背公平正义,也不超过实际需要”(Ni plus qu'il n'est juste,ni plus qu'il n'est utile)的要求,该名言强调要在社会有用性和正义之间求得平衡。其次,1810年《刑法典》表现出严厉性的特征,其规定的罪名数量比1791年刑法多,适用死刑的情况也增多。再次,1810年《刑法典》表现出一定的折中性。其一方面认可了刑事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另一方面却放弃了固定刑制度。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1810年《刑法典》建立在一种抽象的基础之上。犯罪人是理智设想出的一种实体,是一种抽象的,没有血肉的犯罪人。犯罪动机多样,犯罪人具有复杂的人格,但是法律仅仅考虑犯罪而不考虑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际才开始衡量责任。《刑法典》裁决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刑法典》考虑的内容包括犯罪地点、犯罪时间、犯罪方式、参与犯罪的人数、受害人的身份、犯罪损害的范围等。1810年《刑法典》不考虑犯罪之后的积极悔罪,时间凝固在犯罪行为完成之际。[29]

这样一来,刑事责任就完全变成客观责任,衡量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犯罪造成的恶,而不是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因而,刑罚对所有犯相同罪行的人来说应该是一样的。应以假想的理智的普通人为基准,采取推而广之的方式来衡量犯罪人。法律拟制所有犯罪人都是一个模子塑出来的,同一罪行的犯罪人都是相同的,可以被施以同种刑罚处罚和改造。[30]

1810年《刑法典》增加了标题为“因重罪或轻罪当惩处、可宥恕或应负责任的人”的第二卷,这部分内容在1791年刑法中是没有的。1810年《刑法典》将精神错乱和强制规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一般事由,但对未成年人的规定尚不完整。成年的标准被界定为16岁,根据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辨别能力,所处的刑罚不同。未成年人犯罪时如果具有辨别力,则像成年人一样处刑但刑罚较成年人来说减轻。未成年人犯罪时如果不具有辨别力,则被送还家长或交予某矫正机构管教。

三、1994年《刑法典》

本书第二部分《当代的二元论体系》将会重点探讨1994年《刑法典》的内容。这里我们提到1994年《刑法典》,主要是想说明它与1810年《刑法典》相比内容上的增补和进步。

1994年《刑法典》(也称新《刑法典》)包括“法律”和“条例”两个部分,每部分各分7卷。第一卷是一般规定,分为三编,分别是刑法,刑事责任和刑罚。

新《刑法典》仍然保留了罪分三等的方法;深化了刑事责任概念,使刑事责任概念更加具有主观性;承认了法人刑事责任以及2002年9月9日第2002—1138号《司法调整和规划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从而扩大了刑事责任概念。

第121—1条提出了任何人仅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其他一些条文则要求法官考察犯罪人的人格。

【注释】

[1]Gaudemet,《Le problème de la responsabilité dans l’antiquité》,in La responsabilité pénale-travaux du colloque de philosophie pénale,Strasbourg,12-21janvier,1959,Dalloz,1961,p.51.

[2]M.Poirier,《Les earactères de la responsabilité archaïque》,in La responsabilité pénale-Travaux du colloque de philosophie pénale,Strasbourg,12-21janvier,1959,Dalloz,1961,p.19.

[3]《赫梯法典》编纂于公元前15世纪,共200条,由楔形文字写成。赫梯人是小亚细亚东部和叙利亚北部的古代部落。——译者注。

[4]《申命记》是“摩西五经”(Pentateuque,《圣经》的首五卷)中的第五卷(前四卷分别为《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和《民数记》),《文明和宗教法典》。

[5]P.Hulsewe,Remants of Han law,Vol.I,Leiden,1955,p.112.Voir également J.Gemet,La vie quotidienne en Chine à la veille de l’invasion mongole,1250-1276,Hachette,1959,p.120;F.Aubin,Index de“Un code des Yuan”,Mélanges publiés par l’Institut des Hautes Etudes Chinoise,tome Ⅱ,p.471.

[6]le droit positif可译为“实在法”、“人为法”或“制定法”,这个词是和自然法(droit naturel)相对的。

[7]Dracon是公元前7世纪雅典的一位立法者。

[8]普吕塔尔克(Plutarque)是生活在公元前1世纪的一位希腊作家。

[9]柏拉图,希腊哲学家,生活在公元前5世纪。

[10]Gaudemet,《Le problème de la responsabilité dans l’antiquité》,in La responsabilité pénale-travaux du colloque dè philosophie pénale Strasbourg,12-21 janvier,1959,Dalloz,1961,p.51.

[11]Th.Momsen,Le droit pénal romain,traduit de l’allemand par J.Duquesne,Paris,1907,t.I,p.98.

[12]Carbasse,Introduction historique du droit pénal,PUF,2000,p.184.

[13]J.CL.Genin,La repression des actes de tentative en droit criminel romain,thèse,Lyon,1968,p.33.

[14]Carbasse,Introduction historique du droit pénal,PUF,2000,p.35

[15]奥古斯丁是希波(今天的阿尔及利亚)的主教,他被认为是古代基督教世界中最伟大的思想家,也是从保罗到托马斯·阿奎那之间1200年内西方教会中重要的神学家,他的理论成为16世纪宗教改革的基础。主要著作有《忏悔录》、《上帝之城》等。——译者注。

[16]E.Tillet,《Histoire des doctrines pénales》,Responsabilité pénale,Dalloz,juin2002.

[17]指法国1789年前的王朝。——译者注。

[18]Y.Bongert,《Cours d’histoire du droit pénal》,Les cours de droit,Université de Paris,1966-1967.

[19]J.M.Aussel,《Le concept de responsabilité pénale》,in Confrontation de la théorie générale de la responsabilité pénale avec les données de la criminologie,Colloque de la Faculté de droit de Toulouse,1969,p.103.

[20]Abbé Metz,《La responsabilité pénale dans le droit canonique médiéval》,in La responsabilité pénale-travaux du colloque de philosophie pénale,Strasbourg,12-21 janvier,1959,Dalloz,1961,p.83.

[21]国王参政院也称枢密院。——译者注。

[22]王室最高法院(Cour en Parlement),简称为最高法院(Parlement),音译为巴利门,是公元13世纪国王路易九世进行改革时,为了限制大贵族的审判权在巴黎设立的司法机关。到14世纪,巴黎最高法院成为一个常设机构,它的司法管辖权是最高的,代表了国王的司法权,对它的判决不得上诉。除了司法权之外,它还插手立法事务。随着国王权力的扩张,许多大封建主的领地归并为王室领地,改制为省,各省也纷纷设立了最高法院。各地的最高法院在形式上虽然隶属于巴黎最高法院,但实际上彼此独立,各自成为该地的最高审级。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爆发,各地建立的最高法院已达17所。——译者注。

[23]Montesquieu,De l’esprit des lois,Chez Barrillot&Fils,Genève,1748.

[24]Beccaria,Traité des délits et des peines,1764,Librairie Droz,Genève,1965

[25]大革命时期法国的法律从通过到颁布总是经历两个时间,所以每部法律都对应着两个时间,例如1791年7月19日和22日法律指的是同一部法律,1791年9月25日和10月6日法律指的也是同一部法律。——译者注。

[26]P.Lascoumes et P.Poncela,《Classer et punir autrement》,in Une autre justice,Fayard,1989.

[27]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也直译为《重罪审理法典》。——译者注。

[28]P.Lascoumes,P.Poncela,P.Lenoel,Aunom de l'ordre,Hachette,1989.

[29]J.Leauté,《Introduction》,in La responsabilité pénale-travaux du colloque de philosophie pénale,Strasbourg,12-21 janvier,1959,Dalloz,1961.

[30]Georges Vidal,Joseph Magnol,Cours de droit criminel et de science pénitentiaire,Rousseau,1928,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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