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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克王国时期或蛮族时期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法兰克王国时期或蛮族时期这个时期的法兰克王国处于莫洛温王朝和加洛林王朝的统治时期。刑法制度将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和侵犯私人利益的犯罪区分开。为了结束这种无休止的战争,双方或其后代可以以金钱的方式达成和解。赎罪金由加害人家庭的所有成员负担。诉讼双方还必须到国王或者代表国王的官员面前打官司。

第一节 法兰克王国时期或蛮族时期

这个时期的法兰克王国处于莫洛温王朝和加洛林王朝的统治时期。高卢罗马在这个时期已处于崩溃边缘,其南部地区被西哥特人占领,东部被勃艮第人占领,北部被法兰克人占领。因此,这个时期刑法的渊源也分为三种类型:蛮族法典、罗马法和教会法。

一、蛮族法典

蛮族法典是刑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其中最著名的是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撒利克法典》主要发挥了一部刑法典的作用。后来5世纪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勃艮第王国的《耿多巴德法典》、法兰克王国的《里普利安法典》以及由国王决定构成的赦令都和最初的《撒利克法典》的规定融合到一起,丰富了刑法的内容。

刑法制度将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和侵犯私人利益的犯罪区分开。只有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才能受到本义刑罚的惩罚,这种惩罚由国家政权机构以社会的名义实施,例如叛国罪、刺杀国家领导人罪、使用魔法或巫术罪等。对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适用的是以死刑为主的重刑。只要有犯罪事实,就自动施以刑罚。刑罚的这种自动性由当时混乱的时代背景所决定,当时尚无出现刑事责任概念的可能性。

但公共刑罚基本上不针对侵犯私人利益的犯罪,解决此类犯罪的手段是私人复仇。一切侵犯私人利益的犯罪,都会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挑起一场真正的战争。这种战争会在双方的子孙后代不断延续下去,没有任何法定的措施或条件加以限制。为了结束这种无休止的战争,双方或其后代可以以金钱的方式达成和解。这就是著名的赎罪金(wehrgelod),赎罪金的数目由受害人或者其家人确定,之后权力机构派部落首领出面,以根据各部落的规矩来调整赎罪金的额度。这一制度在当时甚为流行,甚至最严重的犯罪都可以通过金钱达成和解:为一个被杀的男人支付多少金币;为一个被杀的女人支付多少金币;为一只被挖掉的眼珠支付多少金币,等等。

赎罪金由加害人家庭的所有成员负担。如果犯罪人没有支付赎罪金的能力,则其家庭的所有其他成员都应该按一定比例来共同支付赎罪金。反之,如果当家庭其他成员犯罪需要支付赎罪金时,则接受过帮助的加害人也按同一比例为其支付赎罪金。

如果加害人不愿意或者不能支付赎罪金,权力机构即国王可以将加害人交由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庭处理;或者宣布加害人不受法律保护(wargvs),这一宣告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杀死加害人并且不受惩罚;或者将加害人驱逐出国。

最后,权力机构还会命令加害人支付一笔补偿金以支付权力机构介入的费用,这笔补偿金名为治安金(fredum,fried,paix),从赎罪金中抽取。这是一种罚金,一种真正的刑罚。这种罚金不适用于非故意犯罪,也不适用于由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行的犯罪。

权力机构的行动并不局限于此。诉讼双方还必须到国王或者代表国王的官员面前打官司。如果私人复仇不可避免,国王或官员会尽力平息暴力性的行为。国王或官员会在审判中宣布加害人的住所以及某些特定场所不可侵犯,这就是庇护权。在历史上持续了一段时间的私人战争就这样被终止了。

总的来说,这个时期建立的制度表现为集体责任,这种集体责任后来在中世纪的法律中延续了很久。

二、罗马法

罗马法构成了高卢罗马人的法律。高卢罗马人遵循的罗马法出自5世纪和6世纪的蛮族法典。罗马法在当时的影响很小,人们还不太了解查士丁尼皇帝(Justinien)组织编纂的《国法大全》。

三、教会法

教会法就是教士们的法律。教会法主要由5世纪编纂的一部教规和一部教宗手谕录构成。因此,教会法在当时的影响力也相当有限,但是教会法的影响力到了中世纪大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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