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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明阶段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 古代文明阶段古代文明阶段的特点是承认因行为产生的集体责任,二元论体系在这一阶段初现轮廓。在1959年斯特拉斯堡召开的以刑事责任为主题的刑法哲学大会上,戈德梅教授在一篇著名讲稿中指出:“一切有关刑事责任的研究在引发法律问题的同时都必然引发哲学问题。”

第一章 古代文明阶段

古代文明阶段的特点是承认因行为产生的集体责任,二元论体系在这一阶段初现轮廓。

在1959年斯特拉斯堡召开的以刑事责任为主题的刑法哲学大会上,戈德梅(Gaudemet)教授在一篇著名讲稿中指出:“一切有关刑事责任的研究在引发法律问题的同时都必然引发哲学问题。”[1]考察刑事责任概念实际上意味着在哲学研究框架下研究刑事体制。这就需要在看待社会和国家的角色时采取一种社会学的态度和某种道德观点,这种道德观点可以归结为个人自由问题。

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发生后,社会介入的目的不同:有的为满足报复情感,用一种恶来补偿另一种恶(这也就是同态复仇法所说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有的通过消灭实行了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人(死亡或者监禁)来保护集体不受犯罪的侵害;还有的通过集体介入来清除犯罪造成的污点。

但是上述三种目的均涉及不到责任问题。只有开始研究行为人的活动或确立包含意志和自由概念的过错和有罪性概念,而且人们或部分人开始将社会介入视作一种惩罚时,才涉及责任问题。

由此可见,古代社会虽未对责任问题展开讨论,但至少存在一种自动推定的责任。在前文提到的斯特拉斯堡刑法哲学大会上,普瓦里耶(Poirier)教授强调:犯罪行为人是恶的载体,在行为面前,犯罪人的人格已消失,不需要分析行为动机去寻找适用于犯罪的加重或减轻情节。按照这一观点,作者仔细区分了因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客观行为人(acteur)和因过错造成损害结果的应负责任人(auteur):“古代责任针对的是因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客观行为人,而不是因过错造成损害结果的应负责任人。重要的是行为,对行为的考察完全是客观的。”[2]

在不同形态的国家,责任概念呈现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下文以埃及人、希伯来人、希腊人和罗马人关于刑事责任的观点来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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