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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概念的确立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现代宪法概念的确立在东西方文化之中,宪法一词,早已有之,但是其被频繁使用乃是近代以来之事,古语中宪法一词的含义和现代宪法的含义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他还主张普通法律应当以宪法为依据。(二)宪法概念的形成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产物。日本是最早接受现代宪法概念的亚洲国家。作为宪法学基础性概念的“宪法”一词于1870年开始出现在我国的书刊中。

一、现代宪法概念的确立

在东西方文化之中,宪法一词,早已有之,但是其被频繁使用乃是近代以来之事,古语中宪法一词的含义和现代宪法的含义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一)宪法词源的演变

“宪”在我国古代很多典籍中早已存在。例如,《尚书·说命下》曰:“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率兴作事,慎乃宪”。《韩非子·定法》曰:“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管子·立政》曰:“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此“宪”即指“法律”、“法令”之义。又如,《周礼·天宫·小卒》曰:“宪禁于王宫。”《南齐书·沈仲传》曰:“中丞案裁之职,被宪者多结怨”,等等。此“宪”即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效法或制裁的意思。

“宪”、“法”二词合用出于以下诸部典籍之中,《管子·七法》曰:“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国语·晋语》曰:“赏善罚奸,国之宪法。”此处“宪”、“法”二词合用并无特殊含义,也是“法律”、“法令”、“法度”、“典章”的意思。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宪”或者“宪法”在中国古籍之中有两种用法,其含义不同,但又有一定联系。有时做名词使用,即是指法律、法令、典章等一般法律规则。有时做动词使用,即是指制定、制裁和实施法律等。

“宪法”一词在西方语言中也早已经被广泛使用。考察西方宪法的含义,英文constitution或者constitutional law较西语中其他语言的宪法一词,更能说明问题。因为constitution或者constitutional law来源于拉丁语constitutio一词,而拉丁语不仅是一种古老的语言,而且还一度是西方各国进行宗教、哲学和科学研究的共同书面语言。拉丁语constitutio意为组织、规定、确立、敕令等。[2]

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在不同语境中的含义也各不相同。根据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各国宪法》中最早使用了宪法一词。他在汇集了158个城邦法律的基础上,编辑了《一百五十八国宪法》一书。在《政治学》一书中,他根据城邦法律的调整范围、性质和作用,将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法律,另一类就是宪法,也即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方面的法律。他还主张普通法律应当以宪法为依据。他指出:“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政治权’组织。”[3]“法律实际上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宪法)来适应法律。”[4]而“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5]

据西方学者考证,作为一种法律用语,最早在立法中使用“宪法”一词的国家是位于意大利半岛,并被称为欧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罗马帝国。“宪法”的“法”主要是用以表示皇帝所发布的“敕令”、“诏令”、“谕旨”等,以区别于当时市民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文件。例如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仅在序言中就多次使用“宪令”一词。[6]在当时的罗马帝国,并没有概括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一切方面的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国家,有时用“宪法”来表示封建主的意志和各种特权,有时也用来说明个别城市和团体的法律地位,即宪法是用来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在12世纪中叶,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制定了规定国王和教士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克拉郎顿宪法》(The Constitutions of Clrendon)。1215年,英王约翰颁布了规定英王与英国贵族、诸侯与僧侣关系的《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17世纪,英王颁发给弗吉尼亚(Virginia)公司第二次和第三次特许状时,也采用了“宪法”一词。

(二)宪法概念的形成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产物。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产生并取得胜利以后,资产阶级为了保护本阶级的利益而赋予了宪法新的含义。

17世纪中期,英国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他们就立即制定了一些保护本阶级的法律制度,率先在政治上建立了代议制,为了巩固和发展代议制度,资产阶级就必须运用法律的形式使其制度化和程序化,使其不致被随意侵犯和破坏,这一攸关资产阶级存亡的法律就必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人们就借用了constitution一词,把它译为“宪法”或者“根本法”,亦即确认立宪政体和制度的法律,以与其他普通法律区别开来。自此,宪法一词就正式成了包含新的意义的专有名词,成为规定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法。[7]

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在形式上表现为统一完整的法典,在内容上确立了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分立原则和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立原则,为后来许多国家的宪法所仿效,并对世界宪政运动的发展发挥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1789年8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告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力分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原则,1791年制宪会议制定了法国第一部宪法,它在内容上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宣告了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和贵族爵位称号,赋予公民迁徙、集会、请愿和宗教信仰自由。

日本是最早接受现代宪法概念的亚洲国家。早在明治维新之前,在改革救国思想的影响下,一部分人到西方各国寻求新思想,学习新技术。作为新制度、新法律的“constitution”,日本也没有相应的名词来表示,故而,其在传入日本之初,曾有过多种译名,如“律例”、“根本法”、“国制”、“政规”、“朝纲”、“建国法”、“国宪”等,后来逐渐由官方统一为“宪法”来表示。例如,1889年日本制定和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

清朝末年,一批忧国忧民的仁人志士踏上了去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方法的道路。作为宪法学基础性概念的“宪法”一词于1870年开始出现在我国的书刊中。例如,王韬撰写的《法国志略》中介绍法国于1871年“立一定宪法布行国中”。[8]日本是我国的近邻,文字相近,而西方的理论、学说此时在日本非常盛行,所以留学日本的青年学生、资产阶级革命派人士最多,他们将日本的情况及变化,甚至西方的理论、学说、制度介绍回国内,其中包括议会、宪法、宪法学及宪政制度。这样“宪法”一词又从日本被传回国内。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其于1893年所著的《盛世危言》一书中,就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廷迫于内外部的压力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赋予了宪法特定的内涵,中国也逐渐走上了立宪的道路。

综上所述,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确认了资产阶级至关重要的代议制度。因此,作为一种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法,人们常将宪法称为“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另外,从宪法一词的历史演变过程也可以发现,宪法是人类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以后,适应社会法律调整的实际需要,从普通法律中逐渐分离出来的一个法的部门,因此宪法必然具有与普通法律的共同性和区别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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