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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历史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外国历史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规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有时可以同时确定刑罚和刑事损害赔偿问题,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是以刑事损害赔偿代替刑罚。凡涉及国家利益的诉讼为“公诉”,凡根据私人的请求而提起的仅涉及私人利害关系的诉讼为“私诉”。但当时刑事诉讼除极少数涉及颠覆政府,叛国投敌的案件外,都被看作“私诉”。

一、外国历史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规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有时可以同时确定刑罚和刑事损害赔偿问题,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是以刑事损害赔偿代替刑罚。如前者规定,自由民遗失某物并发现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倘经两名证人在神前分别声明,失物是该自由民之物,而该物是另一自由民所买之物,则“卖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失物,买者应从卖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银”(第9条)。这就是说,在审理这类盗窃案件的时候,要同时解决被害人失物返还问题和民事第三人(买者)所付之银的收回问题。后者,如该法规定,在强盗逃跑“不能捕到”或盗卖他人财物的罪犯“已死”等情况下,则以“犯罪集体负责”的形式,由村社和长者或罪犯家属给以物质损害赔偿(第23条、第12条)。

古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把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凡涉及国家利益的诉讼为“公诉”,凡根据私人的请求而提起的仅涉及私人利害关系的诉讼为“私诉”。但当时刑事诉讼除极少数涉及颠覆政府,叛国投敌的案件外,都被看作“私诉”。因此,在当时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仅可以要求对犯罪人处以刑罚,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对犯罪人附带或单独要求损害赔偿。《十二铜表法》就明确规定,折断自由民一骨的,处300亚士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亚士的罚金。对他人偶然侵害的,应负赔偿之责(第八表之三、五)。又规定,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未成年人,则处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现行窃盗被捕的,如为未成年人,由法官酌处笞刑、责令赔偿损失(第八表之九、十四)。此外,在古希腊,古日耳曼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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