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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的方法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司法活动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代表是判例法国家。法律适用中的类推适用便属典型的类比推理方法,它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一种推理方法。适用辩证推理的前提是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与事实的情况。辩证推理并不意味着司法的任意性。

三、法律推理的方法

法律推理的前提是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最终寻出适用的结果,法律推理必须运用科学的逻辑方法和规则,其目的在于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的法律理由。法律推理的方法按法律逻辑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二是辩证逻辑方法,因此,法律推理也可分为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

(一)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的推理,又可称为分析推理。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某种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规则或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范围也许在所有情形下,并非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10]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知识推出特殊性知识,即结论寓于前提之中,是必然性的推理。司法活动中的形式推理主要是演绎推理,其主要表现为逻辑三段论推理,即由大前提、小前提组成的两个直言判断,通过一个共同概念联结起来,导出结论的直言判断。在司法演绎推理过程中,大前提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行为的权威性裁决。大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必然是真实的。因此,一般在法律规定明确,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形下,演绎推理是十分有效的。但是,在进行演绎推理时还应注意,除了三段论谬误外,法律适用中还有许多抗辩事由,有的大前提的适用范围有限。[11]因此,在法律推理过程中,要对大、小前提进行认真的分析判断,以免发生推导错误。

2.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导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性原则的推理方法。在司法活动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代表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需要将本案事实与先例事实加以比较,并对多个同类案件的判决进行比较,归纳抽象出一般原则,运用于所需解决和处理的案件中。这种推理方法的优点在于,由于对案件的处理采取了相同情况同等对待的原则,较好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其缺点在于,技术难度大,运用归纳推理不仅需要法官掌握大量相关的案例,而且在判例法国家中还有许多运用归纳推理的技能需要法官掌握。另外,由于归纳推理一般是建立在先例的基础之上,所以有时容易造成法律的僵化。因此,实践中,判例法国家的法官往往通过一些特定的法律技术——如区别技术——来发展法律,或者上诉法院通过审理来改变法官原先创设的规则以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的需求。

3.类比推理。即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之间某些属性的相同,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同点的推理方法。法律适用中的类推适用便属典型的类比推理方法,它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一种推理方法。这种推理的基本前提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行为或事件进行规定,但相关的条文中蕴含的基本原理、原则或法律精神可以包含该项事件或行为,可以由其来对该项事件或行为予以调整。这种推理方法对于弥补法律漏洞尤其在私法领域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此种推理方法也因此成为填补法律漏洞通常所采用的方法之一。但类比推理也与法治原则相违背,为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现今刑事司法中,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一般是不得使用类推方法的。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类推适用,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被废除了。另外,类比推理方法还存在着或然性的弊端,因此,在适用时往往需要用严格的程序来予以制约。

(二)辩证推理

辩证推理是指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予以适用的推理方法。

适用辩证推理的前提是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与事实的情况。在前提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辩证推理。正因为辩证推理所依据的往往是实质而非形式上的理由,所以辩证推理又称为实质推理。司法过程中的辩证推理产生于下述具体情况[12]:(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要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中进行选择;(2)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以致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官从中加以判断和选择;(3)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4)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如安乐死问题,等等。

由于缺乏必要的、明确的大前提,而无法使用形式推理时,法官可以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和法律精神进行判断并作出司法裁判。辩证推理并不意味着司法的任意性。因为法官在选择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政策、公理、公共道德、习俗等方面,并对此进行综合考虑和平衡,来选择最佳的案件处理方法。另外,通过制度的完善(特别是高度健全的法律程序),法官的选择基本上可以做到合乎理性。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辩证推理的优点在于,认可司法人员在处理某些特定案件或特定情形时所存在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来促进法律的健全和发展。但它也有自身的不足之处,在制度不健全和法官素养不高的情况下,辩证推理有时可能异化为任意司法,从而有损法制权威,破坏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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