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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公社的组织形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原始公社的组织形式人类在完成从猿转变到人这一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以来已经过了200万年,但人类法的现象却只有几千年的历史。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受到劳动的发展阶段和家庭的发展阶段两个因素的制约。新石器时代,氏族制度逐渐成为原始社会的一般社会组织形式。氏族是整个原始社会的社会细胞,氏族进一步扩展就形成了氏族制度的组织结构。

一、原始公社的组织形式

人类在完成从猿转变到人这一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以来已经过了200万年,但人类法的现象却只有几千年的历史。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的社会组织形式是氏族,在那里不存在法。国家是在原始社会后期才逐渐产生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保证的法是与国家相伴而生的。

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等社会现象的起源进行了深入研究,他的有关思想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及其他著述中得到了充分表述。恩格斯赞同美国民族学家和人类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Morgan,1818—1881)的研究成果,把人类文明出现之前的历史分为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而这两个阶段分别可以再划分为低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在蒙昧时代的中级阶段,氏族制度开始出现,它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到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氏族制度达到了其繁荣时期。此后,在原始公社内部成长起来的私有制、阶级等因素破坏了氏族制度,国家才得以产生。恩格斯和摩尔根关于原始社会各时期划分的理论,具有考古学、人类学、历史学等学科的依据,上述“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大致对应于“旧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受到劳动的发展阶段和家庭的发展阶段两个因素的制约。受当时生产力水平的制约,社会组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起来。在氏族制度之前,人类曾经过了血缘家族这一社会组织形式。它大约发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期,其特点是在族群内部进行群婚,只按辈分设立限制,即同辈皆可通婚,而长辈与子辈之间不可通婚。旧石器时代晚些时候,血缘家族转化为氏族。氏族区别于血缘家族的主要之处在于,它以族外群婚排斥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婚配。新石器时代,氏族制度逐渐成为原始社会的一般社会组织形式。氏族是以血统关系相结合的血缘亲族的总和。它是一种血缘亲属的集团,并不以地域划分为基础。氏族是整个原始社会的社会细胞,氏族进一步扩展就形成了氏族制度的组织结构。几个氏族联合成为胞族,胞族之间是一种姊妹关系。几个胞族联合成部落,不过一些部落可能没有胞族这个中间环节,而直接由氏族组成。几个部落出于某种需要,联合而成部落联盟。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氏族,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代为止……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1]

氏族社会通常被称为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在这种意义上也被称为“原始公社”。在氏族制度出现之时,人类还处于采集、狩猎和简单的养殖业阶段,生产力极不发达,只能依靠共同生活、依靠集体的力量勉强维持生存。因此,在氏族制度下,重要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经济基本上是土地公有、集体劳动、平等消费,没有贫富差别和阶级分化,人们享有集体生活中的平等地位,氏族公共事务也采取民主管理的形式。对于原始氏族社会,恩格斯作了生动的描述:“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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