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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法有关洗钱罪的法定刑配置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洗钱罪法定刑的规定,笔者建议,应当作以下修正:首先,适度扩大罚金刑的数量。纵观我国刑法关于其他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一般均是在规定了情节严重这一量刑档次后,紧接着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

(五)完善我国刑法有关洗钱罪的法定刑配置

我国《刑法》第191条关于洗钱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是:对于个人犯洗钱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尽管我国刑法对于洗钱罪的法定刑设置了财产刑(没收违法所得及收益及罚金)和自由刑(有期徒刑和拘役),但是相对于收益巨大的洗钱犯罪来说,我国刑法对于洗钱罪的处罚相对较轻,不利于威慑实施洗钱罪的犯罪人。对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洗钱罪法定刑的规定,笔者建议,应当作以下修正:

首先,适度扩大罚金刑的数量。相对于洗钱犯罪的高额利润而言,我国刑法对于洗钱罪规定的罚金刑处罚的数额比例太低,尽管刑法规定在没收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基础之上再判处罚金,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对犯罪人实施洗钱犯罪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进行举证。因此,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应当提高所处罚金的比例。有的学者提出应将罚金的比例扩大为1倍以上5倍以下。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实践中洗钱数额的数量都很大,如果将比例扩大为1倍以上,罚金的数额也相应地增大。虽然这样的规定足以威慑犯罪人,但笔者认为过重的罚金比例执行起来非常困难甚至无法得到执行,所以不具有任何实践意义。因此,为了便于判决后罚金刑的执行以及威慑犯罪分子,笔者建议,应当将罚金的比例作适当的扩大而不是盲目扩大。可以扩大为洗钱数额的20%以上50%以下。

其次,加大对单位犯洗钱罪的处罚力度。一般来讲,单位洗钱的数额要远远高于自然人洗钱的数额,其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远远大于自然人。另外,单位的组织性较强、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其规避法律、逃避刑法追诉的可能性远超过自然人。因此,单位犯洗钱罪的危害性程度相对于自然人犯洗钱罪而言较重,无论是对单位判处罚金还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都应当加重惩处力度。

再次,增设“情节特别严重”这一量刑档次。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的量刑情节中只规定了情节严重这一量刑档次,而没有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这一量刑档次。没有区分不同的情形规定不同的刑罚。纵观我国刑法关于其他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一般均是在规定了情节严重这一量刑档次后,紧接着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因此,对于这一立法疏漏,我们也应当予以完善。笔者认为应将其相对应的法定刑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20%以上50%以下罚金。这样的规定可以对那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或是洗钱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人适用相对严重的法定刑,实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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