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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商事立法的不统一,给国际商事交易带来诸多不便。1896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成立,以致力于海事私法的统一。1919年国际商会成立,由国际商业组织和企业组成,主要从事贸易与银行惯例的编纂和研究工作,这被认为是商人们国际意识复归和商人们要求制定国际商事统一法的集中体现。

第二节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

当人类进入到20世纪,尤其是随着20世纪末期开始出现的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已经成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方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支柱。与此相对,国际商法也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并逐步壮大的过程。

不过,国际商法究竟何时产生,目前尚无定论。著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教授认为国际商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中世纪商人法时期(1l—17世纪);商人法被纳入国内法时期(18—19世纪)以及新商人法时期(当代)。[7]但是,国际商法也可以追溯到更远的年代。早在远古时代,人类的祖先就已经开始了贸易和航海活动,并逐渐产生了某些习惯和规则。公元前9世纪前后,希腊南部罗得岛逐渐成为地中海沿岸贸易与航海的中心,许多海事案件都在此裁断和解决,这样经过几个世纪的汇集后,逐渐形成了一部航海习惯法“罗得海法”(Lex Rhodia)。《查士丁尼学说汇编》中就记载了“罗得海法”中有关抛货的共同海损的规定。这一时期可以称为国际商法的萌芽阶段。

到了中世纪,欧洲大陆和地中海沿岸的贸易和航海活动更加频繁,商人阶层也逐渐壮大。商人(包括商人自治组织)在商业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习惯性规则或做法,这被称为商人自治法。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已经包含诸如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及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习惯性规则,成为当时调整各国(地)间商事交易关系的交易基础和行为规范。例如,在地中海、大西洋沿岸相继形成了三大海法,即“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海事裁判例”(又称康索拉度海法,Lex Consolato)以及“维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这三大海法被认为是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并成为日后各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立法的立法基础。中世纪商人法是自发形成的,是一种商人自治法,而且它还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跨国性或国际性),因此这一时期通常被认为是国际商法的产生阶段。

自16世纪起,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各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干预本国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体系。[8]中世纪商人自治法也被这些国家的国内商法所继承并得以不断发展。这一时期国际商法主要是以各国国内商法的面目出现的,与此同时,中世纪所自然形成的国际商事法的统一状态也被打破。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制定了独立的商法典,另一些国家则制定了大量的单行商事立法和法规,用来调整越来越庞杂的商事交易关系。

各国商事立法的不统一,给国际商事交易带来诸多不便。因此,19世纪末以来,要求各国商事法律统一的呼声日趋强烈。各国、国际组织以及民间组织纷纷投入到国际商法规范的制定和创立之中,直接规定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约和习惯便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国际商事统一公约首先在知识产权领域产生,具体成果为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6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成立,以致力于海事私法的统一。1919年国际商会成立,由国际商业组织和企业组成,主要从事贸易与银行惯例的编纂和研究工作,这被认为是商人们国际意识复归和商人们要求制定国际商事统一法的集中体现。进入20世纪,国际商事实体法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以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惯例、普遍性格式合同为渊源的国际商事实体法已形成体系,涵盖了国际商事交易的许多重要领域。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国际代理、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支付、国际融资租赁的一系列公约。国际商会和其他机构制定了多种国际惯例,涵盖贸易术语、托收、信用证、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海上保险条款、国际保理、国际特许经营等领域。在21世纪,随着科技与生活的不断前进,相信国际商法也将会有更大的发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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