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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象的表现性构成要素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犯罪现象的表现性构成要素犯罪现象的表现性构成要素是指:客观地、综合地反映了社会中以往犯罪总和现象的态势或现实表现的因素。与犯罪现象的生成性构成要素不同,犯罪现象的表现性构成要素是社会中已经产生的整体犯罪行为客观呈现出来的事实,而不是犯罪行为产生阶段的事实。犯罪现象的表现性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犯罪黑数的客观存在,直接影响到犯罪状况的准确性。

二、犯罪现象的表现性构成要素

犯罪现象的表现性构成要素是指:客观地、综合地反映了社会中以往犯罪总和现象的态势或现实表现的因素。与犯罪现象的生成性构成要素不同,犯罪现象的表现性构成要素是社会中已经产生的整体犯罪行为客观呈现出来的事实,而不是犯罪行为产生阶段的事实。它说明犯罪行为呈现为什么样的态势,而不说明犯罪行为是在什么事实组合下发生的。

目前,国内理论界关于犯罪现象包括哪些内容,在划分上十分混乱,存在不同的划分结果,甚至连统一的概念名称都没有形成。不过,现有的划分内容中,几乎都属于犯罪现象的表现性构成要素。犯罪现象的表现性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犯罪状态

犯罪状态,也称犯罪状况,是指犯罪现象在数量方面的静态表征,即一定时空内犯罪的发生量及其比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犯罪状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表现:一是用一定时期内或一定区域内已知的犯罪绝对数,即犯罪总量来表示,二是根据一定时期内或一定区域内单位人口发生犯罪的比例,即通常所说的犯罪率来表现,如每十万居民中的犯罪数和犯罪人数。在这两种方式中,相对而言,犯罪率更能准确地测定犯罪现象的状态。因为犯罪的绝对数容易与人口的增长相混淆,单纯强调犯罪的绝对数有可能形成与实际不符的虚假现象。此外,除了通常的犯罪率和犯罪绝对数外,国外一些研究者或是专门机构还利用犯罪时间表(犯罪钟)来表示在单位时间犯罪发生的时间频率。这种测量方式常用于衡量主要犯罪类型发生的时间间隔比例,以此来说明社会上犯罪的具体发展状态。

犯罪状态是进入研究者视野中最为表浅的、最为基本的经验事实,也最能反映特定区域、特定阶段的社会治安状况,进而反映出该区域阶段的政治经济、法制和文化、自然等因素的发展状况与演变态势。因此,研究既往和现存的犯罪状态,不仅是探查犯罪原因的必经阶段,而且为判断、预测未来或未知的犯罪现象,及时预先提出预防犯罪对策和社会改良对策,提供了基本的事实根据。

无论哪种形式,都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于犯罪规定的变化,如刑法修订、刑事政策的调整,可能直接引起某些犯罪案件的上升和下降,所以犯罪统计中的任何一个数据,只有在犯罪规定一致的前提下才具有可比性,犯罪率也不例外,如果只从表面上看就认定犯罪率万分之十就一定比万分之五严重,是不客观的。犯罪黑数的存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犯罪统计,都难以做到绝对准确无误。在犯罪统计中经常会有一些隐案或潜伏犯罪发生,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这些案件没有被计算在官方正式的犯罪统计中,对这部分犯罪估计值就是犯罪黑数。犯罪黑数的客观存在,直接影响到犯罪状况的准确性。犯罪暗数可分三类:

(1)绝对黑数。是指那些虽然已经犯了罪,但谁也没有觉察和识别,或者谁也回忆不起来的犯罪行为;

(2)相对黑数。是指那些不能侦破、作案人不能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审判或者未被判罪的案件。

(3)犯罪生涯黑数。一位外国学者测算在20世纪70年代的西德,“每年犯罪数量应在400万件左右,而每年警局只揭露出120万嫌疑人,其中被判罚的又只有33万人”。假设每件案子都是一人单独作案,那么被揭露的嫌疑人也只占全部案件的30%,而被判罚者还不足被揭露嫌疑人的10%。据国家“七五”社科规划重点项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公安部课题组于1985年、1987年、1988年对15个省、市300余个派出所进行为期3年的刑事隐案调查,其结果显示中国犯罪暗数问题相当严重:

(1)犯罪明数最多只占实际发生的1/3,其中重特大案件的明数相对接近实际,占接报案数的2/3;

(2)各类犯罪明数与暗数的比率差异悬殊,杀人、强奸、爆炸、涉枪等严重侵犯人身、公共安全案件隐案较少,明数约占90%;盗窃非机动车、扒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黑数较大,往往只占接报案件数的10%。

中国犯罪暗数成因大致有警方不破不立、隐瞒不立、立而不统、立案不准等表现形式,以及诸如现场未获痕迹物证、作案人姓名身份不清、发案地不详、发案时间不知、案件性质不明、受案损失不准无法查证,或查而无果,于是擅自提高刑事立案标准,或将犯罪案件降格作治安处罚结案,以及受案人、知情人未报案等主客观原因。

表5-1 考虑报案率因素后我国犯罪案件的估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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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数据说明: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数据和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提供的国际犯罪受害者调查关于不同地区犯罪案件的报案率调查结果进行测算(http://www.unodc.org/ pdf/crime/forum/forum3-Art2.pdf).这里系以亚洲的调查结果为参照标准对中国的犯罪案件进行测算,具体的参照标准是:盗窃案报案率为41%,抢劫案报案率为39%,伤害案报案率为26%;其他犯罪没有报案率调查标准,仍然以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即以100%报案率进行计算).因1978—1980年、1983年缺乏分类数据,这里的1978—1980年的盗窃、抢劫、伤害案的比例参照1981年计算,1983年的盗窃、抢劫、伤害案的比例取1982年、1984年比例的中位数。

表5-2 考虑立案不实和报案不实因素后我国犯罪案件调整值和犯罪率调整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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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及说明:1979—1990年犯罪案件考虑立案不实因素的调整数据,系根据公安部课题组在全国范围对立案不实的抽样调查得出的曲线而来;1978年的考虑立案不实因素的调整数据参考1979年的立案真实度调整而来(参见《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第324页);1991—2001年考虑立案不实因素的调整值,系根据实际年均增长率,以1990年为基数进行推算;2002—2004年根据每年的实际增长率,以2001年为基数依次推算而来.这种估算与公安部该课题组的中低位预测推算结果相近,考虑报案率因素的调整值估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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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考虑报案因素后我国犯罪发案数(调整值)与公布的犯罪立案数统计值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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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考虑立案不实因素后我国犯罪案件调整值与公布的统计值比较

(1)警方原因。一是弄虚作假,缺乏犯罪统计机制。为迎合上级圈定的不切实际的硬性指标要求和公众期望心理,警方普遍在立、破案数据上弄虚作假,搞平衡,立破比率虚实难辨,造成历年破案率偏高的假象。公安机关没有专门的犯罪统计人员,犯罪统计工作缺乏规范运作和监督机制。二是保障不足,缺乏警力和经费。城市分局、县、市公安局真正用于侦查破案的警力往往只占全局总警力的10%左右,只能以有限的刑警力量突出抓大要案。中国对公安投资占国家各项投资的1%,发达国家平均为3%~5%,发展中国家达9%,经费极端拮据,不少地方因当地政府财政紧张,刑事执法办案费用几乎全靠罚没返回。这些地方的刑侦部门未能深挖细查那些只有大量耗费付出、却无所谓“好处”的刑事隐案。因热衷于罚没创收,一些由城乡派出所和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黄、赌、毒”等可高额罚款的犯罪案件,均降格作治安处罚结案。三是政法几家的相互钳制。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职能上各有侧重,往往产生法律适用和案情定性上的差异使许多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或作出无罪判决,很难一致断定。长此以往,使得警方对类似的疑难案由,仅凭惯例、负面经验作出不立案决定,成为隐案。还有一些地方,因劳改劳教场所的改造、挽救工作不尽如人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控制不严,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偏高;或因刑事看守羁押场所人满为患,压力太大,成文不成文地对凡可能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变通”做法,大都以劳教手段处理结案,甚至对类似罪案只立容易的案件不立疑难的案件,或可立可不立的则不立,造成隐案。

(2)被害人原因。一是担心名誉受损。很多被害人因碍于情面、维护隐私、或为保住名声、害怕家人亲朋或所在单位指责,忍气吞声,宁愿自食苦果,拒不报案,尤以女性、在校青少年、知识阶层、公务员和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害人最为典型。二是害怕遭到报复。因为与犯罪行为人具有同事、业务、亲朋或上下级关系的被害人,害怕打击报复,没有报案。那些被某些流氓犯罪集团、带黑社会性质犯罪或恐怖组织控制的区域、行业和单位,以及受制于犯罪行为的受害人,隐匿案情、拒不报警的案例更为多见。三是顾及连带责任。有些被害人自身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害怕暴露,或者对受侵害事实自己也有一定过错责任,因而不敢报案。四是怀疑警方能力。有些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单位、群体和个人,对警方能否破案、挽回损失持怀疑猜测心理。认为即使投诉、报案,警察也管不过来,或者因为自身已遭受的人身、财物利益损失并非惨重不堪,类似受害情形曾未得到当地警方应有的关注与重视,或者受消极舆论的影响,采取隐瞒案情,遇害不报,甚至用非法方式化解被害后果,形成大量刑事隐案。

(3)犯罪知情人、犯罪行为人原因。有些直接感受或间接知晓犯罪案情的犯罪知情人之所以见案不报、知情不举,大都因为害怕打击报复,顾及连带责任,怀疑警方无能,以及因其与犯罪人、被害人无利害冲突关系而持与己无关、消极观望等不作为心态。一些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人,为逃避立案和刑罚制裁,或隐姓埋名,流窜作案,制造现场假象嫁祸于人,或利用科技手段掩饰案情后果,凭借隐匿方法毁灭罪案证据,以对抗警方的发现、打击,抵赖受害人、知情人的检举、控告。因此,在分析犯罪数量和犯罪率时,要注意犯罪黑数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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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 考虑报案和立案不实因素后我国犯罪调整值与公布的犯罪统计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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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 考虑报案率和立案不实因素后我国犯罪调整值与公布的犯罪统计值比较

(二)犯罪结构

犯罪结构是依据犯罪学原理,通过对各种犯罪进行分类然后确定的某种比例关系。通过对犯罪结构的测量、分析,我们就能够对各类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比较,对犯罪成员的构成作出评价,在总体上把握住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为某一类型犯罪的预防活动提供依据。犯罪结构包含着多方面的对比关系,这些关系从不同侧面反映出犯罪现象质的规定性。

1.反映犯罪性质的比例关系

重罪与轻罪的比重;传统犯罪或新型犯罪所占比重;依据犯罪学原理所划分的各类犯罪的比重。

2.反映犯罪成员身份结构特点的比例关系

主要包括:

(1)青少年(或未成年人)与老年人犯罪的比重,这种比例关系依据对一定年龄段的划分及其犯罪年龄群和非犯罪年龄群的比较来加以确定的;

(2)男性犯罪与女性犯罪的比重;

(3)初犯(偶犯)与重新犯罪的比重;

(4)不同职业或社会阶层成员犯罪的比重。

3.反映犯罪的实施方式

从犯罪学角度看,可分为单独犯罪和有组织犯罪;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犯罪实施方式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和破坏能量的主要依据之一。近年来,犯罪行为结构的变化突出反映在高科技犯罪和跨国犯罪的增多上,随着高、新、尖技术的普遍应用,新技术领域的犯罪也越来越多,而且,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大。另外,随着国际间交流的日益频繁,犯罪的国际化趋势增强。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出现也促使犯罪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表现为传统的国内犯罪如盗窃、诈骗、拐卖人口等犯罪向国外发展,而传统的跨国性犯罪和国际性犯罪有增无减,如洗钱犯罪,毒品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就呈现了这样的趋势。因此,加强国际间刑事司法合作,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成为当务之急。

4.犯罪的空间分布

犯罪的空间分布特点表现为不同地理区域的犯罪率和犯罪类别的差异。作为测量的基本范围分布在:农村与城市、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等。德国当代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把犯罪分布研究区分为犯罪地理学研究、犯罪生态学研究和犯罪地形学研究三个方面。(2)

5.犯罪的时间分布

犯罪的时间分布是指在一天当中具体时刻上或一年的不同季节中,犯罪数量和不同犯罪类型的发生比率。大体上可以分为犯罪季节研究和犯罪时刻研究两个方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犯罪分布的任何研究,都不是仅仅描述犯罪现象在物理时空上的分布,它们在解释犯罪现象的时空分布过程中,都明显地引入了社会结构或社会文化背景因素这一变量。一方面,它们力图说明物理时空环境会影响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进而影响该地区的犯罪;另一方面,它们又力图说明在物理时空条件背后真正或者最终影响犯罪现象分布的是社会结构或社会文化因素。

(三)犯罪动态

所谓犯罪动态,犯罪动态是指犯罪现象在时间上的发展和变动,是犯罪现象的状态和结构在未来某一时期内的变化趋势。犯罪动态主要受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的影响。

第一类因素主要是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还有居民的人口变化以及生活条件、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季节气候等其他影响犯罪的社会过程和现象变化的影响。

第二类因素是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变化,主要是刑事立法对犯罪行为所规律的范围的扩大或缩小,或者是改变对犯罪的评价和分类等;同时,犯罪动态的统计状况还同侦查机关、法院是否能及时查明和登记犯罪、揭露犯罪人、保证给予公正惩罚的活动效果等司法变化有关。正确区分影响犯罪动态的各种因素,有利于准确地评价犯罪动态的实际变化状况。

犯罪动态反映出引起犯罪的各种因素的变化。通过对犯罪现象动态的研究,可以考察引起犯罪的原因,也可以预测未来犯罪的发展变化趋势,搞清某些种类的犯罪与时间的关系。在当代犯罪学中,犯罪动态问题已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专门的理论分支,即犯罪预测研究,对于人类社会切实掌握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主动权和提高预防、打击犯罪的实际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

对犯罪动态的分析,通常是通过对某种犯罪现象的统计指数的数值,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起来形成的数列,研究犯罪现象形成的高峰期的规律,以及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趋势。

1.犯罪高峰期

虽然因犯罪类型不同,其犯罪高峰期有别,但总体说来,犯罪高峰期主要有两种情形:

(1)在一定时期内,犯罪绝对数量最高的一段时间。这种犯罪高峰期的出现,往往与长期积累的诸多矛盾的相互作用,以及与某一社会当时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等状态密切相关。

(2)犯罪出现最多的年龄段。人的生长发育要经过若干个心理、生理发育阶段,最终完成社会化进程。当人处于心理与生理发育不平衡、心理发育与社会化不平衡的年龄段时容易发生犯罪。这种年龄段被称为人的生长发育过程中的犯罪发生年龄段,即犯罪高峰期。根据犯罪学研究,16岁至20岁是犯罪发生的高峰年龄段。

2.犯罪趋势

犯罪趋势是指根据犯罪统计的归纳和概括而得出的一段时间内的犯罪发展动向。包括犯罪绝对量的增减,犯罪主体结构变化、犯罪行为结构变化,某些类型犯罪的增减等。犯罪趋势是犯罪动态的客观反映,对于一定时期内刑事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有些犯罪统计还要参照其他统计数据和因素,才能真实地反映犯罪趋势的状况。如犯罪绝对数量增加率与人口增加率一致与否,犯罪主体结构变化与人口结构变化是否一致等,如果一致,便不能说明有增加趋势。犯罪趋势的变化与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文化结构的变化等有密切的关系。有时这种影响犯罪趋势的变化,要在一定时期之后才会显露出来。借助于综合性的统计资料和典型调查,可以从影响犯罪动态的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中测定犯罪趋势。

(1)随着社会中的潜在致罪因素的变化,作为社会历史和现实的直接或间接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的犯罪现象,也必然在其结构和状态方面呈现出相应的变化。如在人口结构方面:当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人口老年化时期时,青少年犯罪在居民中所占比例会趋于下降,而老年人犯罪则往往会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性问题。

(2)犯罪作为深受法律调控影响的社会现象,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的变更,会直接导致在对犯罪行为认定范围上的变化,或者改变犯罪的分类和性质评断;犯罪动态也受司法机关执法情况的影响,当司法机关加强对某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时,由于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特定实际范围得以延伸,不仅在犯罪统计中这类犯罪的数量会出现新的变化,而且犯罪成员的结构也呈现出多元化。依据这类变化,可以比较明确地标示出在未来的时期内犯罪数量或犯罪类型等方面的变化趋势。

(四)犯罪规律

犯罪规律,是指在一定的时空中,犯罪的升降、涨落与犯罪人的变化发展的一般趋势或必然趋向。即犯罪及其主体的流量、流向带有一般性的运动过程。犯罪规律是最深层次的犯罪现象,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犯罪的状况和特点,并通过后者来表征和显现自己。作为犯罪现象的犯罪规律,主要指那些凭着生活经验或积极研究所感知到的带有普遍性的现象。犯罪现象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状态息息相关,社会中的种种因素是制约犯罪,决定犯罪是否发生,如何发生,以及如何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把握社会发展中的普遍规律,对认识和发现犯罪规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犯罪现象代表着社会中存在混乱、无序的事实,但犯罪现象本身的发展,绝对不是无序的。

说到底,犯罪学研究的目的最终就在于认识、掌握犯罪规律,从而有的放矢地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只有真正认识和掌握了犯罪规律,才能真正理性、自觉和准确地判断和预测未知或未来的犯罪状况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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