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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犯罪学对犯罪学描述的视角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现代犯罪学对犯罪学描述的视角从词源分析来看,“犯罪学”一词是由拉丁文“crimen”(犯罪)和希腊文“logos”(学说)组成的,意思是犯罪的学说。现代犯罪学是研究一定历史阶段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广义的犯罪学已经成为犯罪学的主流,其内容体系包括了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三部分内容。

二、现代犯罪学对犯罪学描述的视角

从词源分析来看,“犯罪学”一词是由拉丁文“crimen”(犯罪)和希腊文“logos”(学说)组成的,意思是犯罪的学说。通常认为,犯罪学一词是由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尔(1830—1911)于1879在巴黎出版的《人类学》一书中第一次提出的。而最早正式使用“犯罪学”一词的是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1852—1934),他在1885年出版的一本研究犯罪的著作,书名就叫《犯罪学》。此后,犯罪学这个概念便被普遍地采用了。从那时算起,犯罪学的发展也不过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许多国家的不少学者认为,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1738—1794)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就已经包含有丰富的犯罪学思想。因此,认为犯罪学在那时就已经诞生。即使如此,犯罪学的历史也只有200多年。

现代犯罪学是研究一定历史阶段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犯罪学从其诞生时起,由于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独特性,以及犯罪学家研究视觉的差异性,使得犯罪学的研究领域十分宽泛,但是从现代犯罪学的理论建构的共同性来看,可分为狭义犯罪学和广义犯罪学。

(一)狭义的犯罪学

狭义的犯罪学,是指以科学方法,将犯罪行为和犯罪者及其相关问题作一个整体性跨学科研究,从而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故又称犯罪原因学。狭义犯罪学下面又分为两大分支,一是犯罪生物学,一是犯罪社会学。每一分支下又包括若干学科(详见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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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狭义犯罪学

犯罪生物学,又称为临床犯罪学,是利用生物学的观点,采用类似医学的方法,研究犯罪者的各种人格特质对犯罪的影响。意大利的人类学派代表加罗法洛、菲利等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人。法国、德国、奥地利的学者倾向于犯罪心理学、犯罪精神病学研究,也属于狭义的犯罪学研究。

犯罪社会学,是用社会学观点来研究犯罪这一社会病态的规律的。此外,犯罪社会学还研究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生活等诸条件对犯罪的影响,如家庭、学校、社区环境以及职业、婚姻、经济状况、文化等社会因素与犯罪的关系,甚至也关注季节、气候、地理等自然环境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二)广义的犯罪学

广义的犯罪学,是指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加以系统研究的活动,从而进一步探索处理和预防犯罪的有效对策。就是说,广义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防治)论两部分。广义的犯罪学已经成为犯罪学的主流,其内容体系包括了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三部分内容。当然,对广义犯罪学或者狭义犯罪学所包括的具体内容,西方犯罪学者在认识和表述上也不完全一致,甚至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见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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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广义犯罪学

中、英、美、日等国多采广义犯罪学的概念,这是他们推崇“实用主义”原则的结果。与一些探究犯罪原因的学者们做法不同的是,英美法系的学者们更勤于寻找消除犯罪的对策。他们针对犯罪提出了花样繁多的对策,甚至还将大陆法系一些学者刚刚提出,还未来得及在实践中验证的理论性对策也抢先拿来试用。比如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美国一治安法官将违法少年与巨蟒关在一个笼子里共眠,经过极度惊吓,鲜有再次犯罪者;还有人将少年犯投入恶臭熏天的垃圾场,其目的也在于通过恐吓,抑制其犯意的再度萌生。而有了此段“难忘”经历的少年犯,大都也会恶念尽消,改邪归正的。虽然手段不足取,但其翻新的花样,足以令人瞠目结舌。

法、德、意等欧洲国家多采取狭义犯罪学的观点。这也是和他们擅长理论思辨的传统分不开的。可以这么说,欧陆法系以理论见长,而英美法系则以实践,即操作见长。

(三)我国犯罪学的概念

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中一般认为,犯罪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法学和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基本方法,探索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揭示犯罪现象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和特点,研究预防、减少乃至消灭犯罪的措施和途径的科学。简单地说,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我国的犯罪学则是具体研究我国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导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预防犯罪的科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

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初始阶段受苏联理论的影响较大。20世纪20年代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苏联犯罪学,明确提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原因,研究犯罪人的特征、预防犯罪现象的措施”的科学,“是社会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是社会法学”。(3)

但笔者觉得犯罪学是法学与社会学的综合性知识体系。研究犯罪原因不仅是为了寻求犯罪现象赖以发生的根据,而且是为了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只有找到了产生犯罪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地制定预防犯罪的措施。预防犯罪是研究犯罪原因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犯罪学应该是一门既研究犯罪现象,寻找犯罪原因,又研究预防犯罪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我国的犯罪学概念应该属于广义的犯罪学概念。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犯罪学不仅是法学和社会学的综合,而且还综合了心理学、生理学、人类学、遗传学、教育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知识,是一门名副其实的综合性、交叉性学科。它的研究内容一方面可以帮助人们客观地认识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国家制定同犯罪作斗争的政策、法律直接提供基础性的理论指导,而且也可为刑事法律科学的发展提供现实的实证基础。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学是指通过系统研究现阶段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探求同犯罪作斗争的方法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以期为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提供依据的一门基础性科学。

(四)现代犯罪学的概念

什么是现代犯罪学?在有关“现代”的文献中,“现代”以及相关的一些概念至少具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的不同涵义。

广义的“现代”一词,是被用作“目前”、“现在”、“今天”的代名词,泛指人们正在经历的任何一个当前的时间阶段。从这种含义上来理解的“现代”概念,具有一种相对的意味。按照这种理解,人类历史演变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时间区域在相对于以往都可以称之为“现代”。人类历史的演变过程就是无数的“现代”不断地转变为“过去”或“往古”,同时又不断地产生或迎来新的“现代”时期的过程。而狭义的“现代”一词则主要指的是大约从17或18世纪以来(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的这一段历史演变时期(在这之前的历史演变过程则被称为“古代”和“中世纪”或者广义上的“古代”)。例如,巴瑞(J.B.Bury)在他的《进步的观念》一书中就十分明确地宣称“现代历史开始于17世纪”。

综合起来,可以说,人们通常所说的“现代”,实际上包含人类思想和行为一切领域的变化,其组成部分至少包括工业化、城市化、专业化、高水平的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科层化、参政范围的扩大、文化的世俗化、行为的理性化等,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普遍发生的社会变迁过程。

我国进入改革开放以后,大量吸收和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犯罪学理论,这对我国犯罪学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目前来看,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平常所论述的犯罪学,从时间上和社会发展历程上看,恰如其分地处在现代犯罪学阶段。主流观点认为,现代犯罪学不仅是法学和社会学的综合,而且还综合了心理学、生理学、人类学、遗传学、教育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知识,是一门名副其实的综合性、交叉性学科。它的研究内容一方面可以帮助人们客观地认识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国家制定同犯罪作斗争的政策、法律直接提供基础性的理论指导,而且可为刑事法律科学的发展提供现实的实证基础。因此,笔者认为,现代犯罪学是指通过系统研究现阶段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探求同犯罪作斗争的方法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以期为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提供依据的一门基础性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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