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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科学视野下的规则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某种意义上讲,规则等同于游戏规则。规则与经验事实的关系是,规则制约和管制经验事实。在社会领域,所谓行为规则,是指在某一环境条件下人们的确定性行为或行为倾向。规则必然依赖于具体条件,没有明确的条件不可能存在规则。它们是个体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现实,个体和集体行动由规则所组织,并且社会关系也经由规则协调。“规则”的根本地位是其具有权威性。

从某种意义上讲,规则等同于游戏规则。诚如亚当·斯密将人类社会看做一个巨大的游戏体系,人们也常常把政治、经济、文化等重要的人类活动视为游戏,而将其所应当遵循的规则视为游戏规则。从这样的视阈出发,存在和运行于人类社会各个领域的数不胜数的规则,都能视其为游戏规则。因此,对游戏规则的本体考察,也就能相应地置换为对规则的形而上探究。

自然现象讲规律,人类社会讲规则,规则同游戏一样,具有人类性。而人类是以其劳动和活动来获得其本质的。所以,对规则的考察,一般集中在行为科学当中。我们知道,规则经常告诉我们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或者什么事该怎么做[19]。所以,可以看出,规则同人类的行为有关,同做什么、怎么做密切相关,同人与自我、人与他人,及社会、人与自然和世界的关系有关。规则决定和影响着行动者的决策、选择和行为,并通过行动者行为的合力形成了相对稳定又纷繁多彩的社会文化状貌。

规则是主体间性的产物,是流动的制度,是一种“边际约束”。它不仅对行动者产生作用,也对经验事实产生作用。规则与经验事实的关系是,规则制约和管制经验事实。它不是来自对经验事实的认知和反映,而是在事实之先的先验规定。规则是一种意识内容,但它是对经验事实的规定而非对其的反映。规则的规则性在于它的普遍性,即它对处于它影响下的所有人都有效,对它引发和导致出的经验事实都一视同仁。

那么规则是什么?

一、何谓规则

有无数的研究者对什么是规则做出了自己的描述或界定。在不同的层次上,规则因研究者的视野不同而获得了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在以语言符号的方式呈现出来时,规则一般表示为“如果……那么……”一类的句式。在经验事实领域,规则可以定义为不完全的非预见性的互动和动态地产生的决策点。存在于个体领域时,规则指某人认为确定的一种行为关联[20]。从组织的角度讲,规则是社会组织的已被感知到的思维模型——是社会行为者回首往昔、想象未来时,存留心中的短暂的指示物[21]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规则是自利行动者之间一些“元游戏”的解决方法,而且认为这些规则在追逐效率的过程中被发现以至占据支配性地位。新制度社会学在很大程度上认为规则是给定的,而且主要关注规则扩散从而创建出一组同质性制度的方式,这种方式独立于任何技术性驱力[22]

在社会领域,所谓行为规则,是指在某一环境条件下人们的确定性行为或行为倾向。规则必然依赖于具体条件,没有明确的条件不可能存在规则。这个具体条件指什么?它主要指某种社会现实,或某类社会性事件,不管社会现实还是社会性事件都是人的行为的结果,因此规则可以视作行为(或事件)之间的关系。当然“规则”一词着重于行为的角度,把视线转移到关系上来后,我们一般使用“秩序”一词。也就是说行为规则和社会秩序只在描述者着眼的角度上相区别。就更广的视角而言,规则由调节个体行为以及个体之间互动行为明确或隐含的标准、规章和预期所构成。它们是个体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现实,个体和集体行动由规则所组织,并且社会关系也经由规则协调。事实上,规则是人类组织的一个基本特征,既是文明的基础,但也是文明生活的毒素。……它们渗透于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23]

丹尼·桑德斯认为规则是一切社会与文化关系在不同的程度上得以制度化、引导化与管制化的方式。他还认为,规则可以在许多层面并按照不同功能予以解释。我们确认显性(explicit)规则,尤其当它们对调解我们自身的目的与行为具有直接后果之际,远比确认隐性(implicit)规则或曰“底层”规则(ground)容易,后者可以说为互动建构了更广更大的边界与框架[24]。所以,不管是人类社会准则也好,还是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好,这些都是规则。

对规则的理解和研究遍布很多人文社会学科,尤其是那些被称为行为科学的学科。行为科学(behavioral science)是以人类行动为课题的科学,一般包括社会学、社会和文化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生物学的行为问题、经济学、地理学等等。例如,像美国学者詹姆斯·马奇、马丁·舒尔茨和周雪光在《规则的动态演变——成文组织规则的变化》一书中所论述的那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类行为基于规则的这种观念是有关人类行为的社会学观点的特征(Durkheim,1933;Merton等,1952;Douglas,1985;Shils,1975)。然而,近年来,它对于心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观念的重要性也变得显著起来(Nelson and Winter,1982;Anderson,1983;North,1990;Zhou,1997)[25]。作为规则集合的制度以及作为基于规则和基于身份之行为的观念实际上在政治学(如,March and Olsen,1984)、社会学(如,Meyer and Rowan,1977;Zucker,1997)、经济学(如,Hodgson,1994),以及人类学(如,Douglas,1986)中成为所有“制度主义者”有关行动观念的基础[26]。詹姆斯·罗尔也认为,基于它的普遍性和重要性,规则在一些学术领域如人类学、语言学、社会学、政治学和传播学中作为一种中心的理论概念就十分自然了[27]

正是因为规则普遍存在又举足轻重,既关涉实践又关涉意义,既与行为有关,又与关系有关,而且经由能动者为中介,规则导致行为与变化。所以在有记载的历史中,对规则以及它们在人类社会中地位的思考非常普遍,人们对规则及其不同的面貌也渐渐进行较为多方面的了解和掌握:一些规则非常清楚明确,而另一些规则则含混不清;一些规则是针对某些具体情况的,而另一些则应用得更广泛一些。规则本身也随表述的重要程度和解释的严重程度的不同而变化。它们是有等级性的,有些人可以违背某些规则,而其他人则不行。有些规则相对而言是没有异议的,而其他的一些却是经常有争论的;还有一些规则与另一些规则是相抵触的[28]。“规则”的根本地位是其具有权威性。规则影响力的核心就在于它们与意识形态观念如何如此紧密,并且是形成权威的来源。另外,规则还是正在形成的意义结构以及依赖于已经产生的理论和社会框架而存在发展的社会关系的参照体系[29]。但也并不是完全刚性的,一成不变的。在某些情况下,规则可以创造性地阐释和利用,有时甚至直接违背制定者的初衷或规则的普遍意义。

二、个体行动理论中的规则

根据其性质和范围的区别,我们可以分别在不同的层次上讨论规则。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对行动者个体来说规则意味着什么。

在《规则的动态演变——成文组织规则的变化》一书中,詹姆斯·马奇、马丁·舒尔茨和周雪光指出,在相当程度上,大多数人类行动基于规则。规则为适当性行为施加了认知和规范限制。个体采取行动以实现其身份期望,后者(身份期望)定义了某个特定身份所暗示的内容或者在一个特定情境(Situation)中什么行动被认为具社会性或道德性。就对行为的不确定后果的预期和行为偏好而言,它们更多是受到在规则结构和身份定义中所反映的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的驱动(March,1994a)。慎重的行为个体被假定为按照身份和情境相匹配的方式而行动。他们问自己:我是什么类型的人?这是怎样的情景?像我这样的人该如何在类似这样的情境中行动?[30]

由此可见,规则的含义绝不仅仅是要求、限制和命令。它们是人们用于选择一定行为方式的图式[31]。在摄取各种不同的规则、习俗时,人们……拓展并采用这些图式和规则。每次运用规则都在某些方面涉及对某种新情况做出反应。这样,就不应该将图式和规则的运用看做是一种机械操作,好像行为是由它们严格规定的。而且,对规则和图式的运用也常是某种选择和判断的创造性过程,正是在这一应用过程中图式和规则被修改或转变(约翰·汤普森,1990:148-149)[32]

可见个体与规则之间,有着影响制约、认识调适和相互作用的成分。个体通过观察、教导、实践和训练认识到在某个情境中何种行为适合何种身份[33]。虽然个体有选择的可能,但规则是先验的,遵照规则,我们构建“与其他日常生活模式一样被人知晓并一样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日常生活模式”(加芬克尔,1967:35)。而正是这种“理所当然”包含了深刻的,常常是无意识的对社会规则的接受[34]

在对个体产生作用的过程中,规则涉及三种建构。首先是自我的建构——哪种是我与之相关的身份;其次是现实的建构——我如何编码包含我自身的情景;再者是这两者之间匹配性的建构——在我已定义的情境中,我的身份告诉我应该做些什么。自我、现实以及这两者之间匹配性的建构涉及个体对身份的追求、对现实的社会性解释以及连接它们的适当方式的协商之间的交互作用。这些交互作用部分是经由某个组织中正式的、成文规则和定义了身份、情景以及两者之间匹配性的规则所协调[35]

三、组织理论中的规则

所谓组织,就是高度结构化、等级化的正式群体,是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在统一的意志之下根据各自不同的角色分工从事协作行为的持续性体系。詹姆斯·马奇、马丁·舒尔茨和周雪光在《规则的动态演变——成文组织规则的变化》中,对组织与规则尤其是成文规则之间的关系做了深入的研究。

他们认为,成文规则的章程是正式组织的显著特征。它们是组织内部行动的框架,是组织历史的产物。规则详细规定了应当遵守的程序和与未能遵守的行为相关的惩罚措施[36],它们携带了从历史中习得的经验教训。作为经验教训的记忆,规则是知识的“储藏所”[37]。组织规则不仅是行动的模板,而且它们也是一个组织、其成员和过程的象征(Douglas,1973)[38]。基于这个原因,组织理论——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当代的——经常是有关规则、规则制定以及规则遵守的理论。

在人类行为中,规则无处不在,但它们在正式组织中尤为显著,并经常被认为是进行组织工作的模式化工具。我们知道,如前所述,规则可以以多种样貌存在。一些规则非常清楚明确,而另一些规则则含混不清;一些规则是针对某些具体情况的,而另一些则应用得更广泛一些。规则本身也随表述的重要程度和解释的严重程度的不同而变化。从规则之文本化呈现的角度,它可以分为基本的两类:成文规则和不成文规则。潜在的、隐藏的、未经明确表达的规则在整个规则的集合中占了不小的分量。例如,习惯、风俗以及惯例(Practices)大多由非正式、不成文规则组成。虽然成文和不成文的规则都有助于社会结构的再生产,但是,非正式规则的有效性受到群体规模和任务复杂性的限制。而成文规则在作为组织品性的信号或象征方面被认为具有一些优点。它们是吸引外部世界的象征性符号,并且可能与信念或内部运行没有丝毫关系[39]

由于组织的本质是高度结构化、等级化的正式群体,是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在统一的意志之下根据各自不同的角色分工从事协作行为的持续性体系,所以现代正式组织以集体行为的结构化和稳定的模式为特征,这些模式得到惯例、程序、规章、传统以及其他形式的组织规则的维系和反映。规则定义了组织的身份以及边界,并且使之与其他组织的联系得以稳定。每个人都遵循为其承担的角色设定适当的行为规则[40]

成文规则作为组织话语的焦点而起作用,它们是组织经验教训的“储藏所”[41]。规则被有意识建构用以解决已经识别的问题,这种建构包含利益冲突以及政治策略的全面安排[42]。所以对组织而言,它们提供了一种去人格化的组织记忆以及一个组织知识的仓库

组织与规则的关系是,一方面,组织行动基于规则。通过将注意力集中在现有和潜在的规则上,组织对问题做出反应。通过解决问题的组织、分配注意力以及追逐知识的学习过程,成文规则的历史得以形成。另一方面,当规则被创建、改变或废除时,它就记录组织面对内部或外部压力时所做出的反应。外部环境的变迁通过设定问题和提供可能的规则范例影响规则。与规则相关的直接经验及其后果影响了规则。内部结构和资源的变化也影响规则。问题流以及对它们的反应创生了规则稳定性和变化的模式[43]

四、人类社会理论中的规则

规则之于人类社会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在于,规则以及基于规则的行动是所有我们已知人类社会的主要特征。人类行为以规则为基础组织起来,这些规则组合、创建并维持了社会系统[44]。但是由于规范性规则已深深植根于日常社会交往中,所以,只有当它们所包含的不言而喻的要求被违背时,人们才会意识到规则的存在[45]

规则在社会与文化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从最早期的人类历史记载开始,规则体系就被视为文明的基础[46]。共识的视角往往强调的是规则的整合(构成)方面的社会功能,即把规则的存在解释成某种证据,表明社会生活归根结底是个大家共享的组织有序的统一体。冲突的视角则强调管制与控制问题以及规则所蕴含的权力关系问题,这种关系分布于基本属于统治者集团与多少已被成功统治的被统治者集团之间[47]。在人类社会中,起源于生理差别的权威等级层次深深地植入公共领域之中[48],体现权力制度化渊源的规则成为一类十分重要的规则。规则在形成、宣传和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权威的边界,能揭示社会等级及它们权力的表现形式。这些等级层次或以铁腕型的人物为代表,或以不同类型的社会联合为代表,或以更大、更抽象包罗万象的理据为基础。无论是从共识的视角还是冲突的视角来看,在某种程度上,规则的中心性源自它们作为集体生活之象征性产品的地位。

长期以来,有关行为的规则都被视为霍布斯无政府状态难题的解决方案(Parsons,1982)[49]。规则能加强人与人之间内在与外在的默契,促使社会行为模式的形成[50]。当代的等级制、市场以及国际关系都由以正式和非正式规则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制度所支配。当规则被广泛了解,而遵守它们成为一种共同的价值观之后,规则就“规定‘正确的’或‘得体的’(社会)秩序,而与之相伴的社会则以它为依据对社会行为进行评估”(克勒特,1977:8)[51]

之所以遵守一定的规则能成为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就在于规则把意识形态的表征形式与权威联系起来,由此形成并促成主导意识形态。这是许多社会规则的本质特征——具体思想和行为方向的发展与协调暗含着特定意识形态地位,它们的有效性取决于政府机关的可信度[52]

费斯克认为,形形色色的规则组织社会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控制我们所理解的意义;这些规则不但决定了行为与判断,而且执掌我们理解世界时所凭借的那些社会范畴[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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