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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性与强制性的统一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传媒及其从业者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强制性的一面,又是主动行为的结果。传媒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与强制性的统一体现在“责任”二字中。具体来说,大众传媒在承担社会责任时,有三种责任承担形式。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规范人行为的一种形式。这是对我国传媒社会责任最根本的规定。纪律责任从强制力来说,是处于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

传媒及其从业者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强制性的一面,又是主动行为的结果。是自觉性与强制性的统一,或者说是自由性与规范性的统一。

传媒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与强制性的统一体现在“责任”二字中。美国学者路易斯·霍奇斯(Louis W Hodges)首先触及了传媒社会责任理论中的责任问题。[38]他认为,经常使用的“责任”一词有两种表述:一个是“Responsibility”,另一是“Accountability”。这两个表示“责任”的英文单词有不同的含义。若把大众传媒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理解为“Responsibility”,那“Accountability” 则是指一种外部权力,包括政府、法院或其他权力机构,对大众媒介的“责求”。顾名思义,责求隐含着有能力或有权力要求大众传媒负责,并对此作出解释。由此可见,“Responsibility”更多的是指大众媒介自发地负责,包括对自身所传播内容的准确性和传播行为的正确性负责,它规定了媒介“应该做什么”。“Accountability”强调的责任带有强制性。

具体来说,大众传媒在承担社会责任时,有三种责任承担形式。一是以社会心理意识约束力为表现形式的道德责任;二是以社会团体约束力为表现形式的纪律责任;三是以国家强制力为表现形式的法律责任。

道德责任即我们经常说的“铁肩担道义”。传媒从业者与传媒机构在从事信息采集与生产的过程中,受自身的觉悟、良知、责任心等为内驱力,自觉自愿地承担和履行责任。如2007年最早报道“山西黑窑工事件”的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及其记者付振中;2008年最早报道“三鹿毒奶粉事件”的《东方早报》及其记者简光洲都是如此。可以肯定地说,作为客观事实,“黑窑工”、“毒奶粉”早就存在,而且知道这两起事实的媒体与记者绝不止他们两家,但对于如此重大的新闻事件,有的三缄其口,有的挺身而出,这其中的原由,还在于道德责任感的差异。

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规范人行为的一种形式。它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规范人们某些积极行为;另一方面以强制对后果负责来规范人的消极行为。传媒的法律责任体现在我国众多的法律中,如我国《宪法》第22条就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是对我国传媒社会责任最根本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都对传媒进行了规范,如《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书刊、影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制规范传播行为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纪律责任从强制力来说,是处于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亦不具有道德责任所能达到的自觉性,它是人的社会性在一定程度上的自觉实现或一定程度上的强制实现,一般多体现为传媒机构的规章制度与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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