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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伦理的建设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为什么需要专业伦理随着传媒的功能从单一走向全面,大众传播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所产生的渗透和影响也日益深远。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新闻专业伦理作为调节各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准则,从来没有被如此迫切地需要过。发达国家在大众传媒领域大多已形成了成熟的职业道德规范与准则。

一、为什么需要专业伦理

随着传媒的功能从单一走向全面,大众传播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所产生的渗透和影响也日益深远。人们有理由要求大众传媒成为社会的“守望者”,以公共利益为宗旨,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全面地向公众报道社会的真实情况,并努力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公众对媒体活动中的专业伦理规范的要求正式浮出水面。

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媒体身兼 “喉舌”与 “企业”双重角色,大众传媒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独立的利益主体,与社会其他成员、组织之间有着复杂的联系与纠葛。以政治话语为主要内容、适应特定历史情境的传统媒介伦理,已经难以应付转型社会中日趋复杂的媒体环境及媒体与社会中个人和组织间的关系了。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新闻专业伦理作为调节各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准则,从来没有被如此迫切地需要过。

在西方国家,大众传媒作为司职社会传播的专业组织,在100多年来专业化进程的努力中,已经逐步形成了符合自身职业特点的、操作性很强的专业伦理规范体系,并有专业组织阐述和执行这样的行为规范。它的理论基础是新闻专业主义。如前文所述,新闻专业主义是以公共利益为归依的,它衍化出一系列对媒体的相关品质与职业行为规范的特定要求,如准确、公正、及时、全面、平衡、深刻等,建立了合理的社会形象,并较好地调节了媒体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我国之所以需要专业化的媒介伦理,不仅仅是为了防止道德失范和赢得受众,也是媒体功能改进与角色转型的必然要求。进行舆论监督突发事件报道、公共领域的构建等,都需要专业伦理的辅助与支撑。媒体的功能正由单纯的 “宣传引导”向全方位信息传播转化,单一的 “喉舌论”将无法在媒体角色转型过程中取得内部认同和公众信任,专业伦理规范是媒体顺利转型必不可少的保障,更是其在转型后获取社会合法性的支撑。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立一个符合时代需要的、遵循职业规律的、切实可行的专业化的媒介伦理体系,是一个现代社会对于社会公共传播机构的内在要求。

二、专业伦理建设的路径

要想让职业道德规范真正有效地制约从业者的新闻实践,除了从文本上增强规范的有效性,并强化执行和监督之外,还必须以制度改革推动传媒生态改良,以获取新闻工作者坚持职业操守的可持续动力。

(一)厘清往日混为一谈的政治话语与职业规范要求

必须使媒介伦理回归常态并具体化,同时强化媒体的主体意识,引进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建设以专业规范为基础的媒介伦理。

发达国家在大众传媒领域大多已形成了成熟的职业道德规范与准则。它以公共利益为宗旨,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而且很注意对一些关键概念,比如 “私人场所”等,进行清楚的界定,对于重要的例外情况加以说明,这一切均有助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相较而言,我国新闻道德规范的职业特点不够鲜明,条文也不够平实具体。它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之需,需要加以改造。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媒介伦理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引进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其实,专业的媒介伦理和操作规范与意识形态并不必然矛盾,这一点,从意识形态在西方的客观性体制里的渗透和自觉执行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在我国的媒介伦理建设中,可以大胆引进专业主义理念,确立职业化的道德规范条文,以公共传播和专业规范的外壳包含意识形态的内核,提高传媒职业规范的水准,重建媒介伦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同时也要注意规范条文的具体可操作性。从这一角度来看,2009年对 《准则》的修订中,最大的进步当属全文最后新添的附则:要求各媒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这短短的一句话看似不起眼,实则找准了原来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准则》作为全国统一的职业道德条例,原则性较强,偏于抽象,和从业者的个人行为之间难以发生直接关联,大大削弱了其有效性。新版 《准则》明确要求各媒体制定实施细则,形成了 “统一规范——组织细则——个人行为”的完整链条,有利于 《准则》的贯彻实施。

(二)严格内部执行,强化社会监督

媒体组织有必要成立内部的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监督和受理投诉。投诉一旦被受理,媒体必须启动专业委员会程序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要予以公布,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从业者,必须严肃处理,加大新闻从业人员的违规风险,弱化其违规冲动。

笔者认为,通过大力促进媒体组织内部的专业伦理建设来推动整体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因为从推动职业道德建设的主体来看,主管部门离从业者太远,行业协会又失之于软弱无力,从业者所供职的媒体组织才是最佳的推动主体。西方媒体的采编人员在入职培训之初,都会拿到厚厚的媒体内部规章条例,这些条例对他们的职业行为作了很具体的规定。一旦记者触犯职业道德准则,将会被公司开除,机会成本非常之高。媒体机构作为自律的主体,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

从 《财经》杂志等媒体的运行经验来看,严格、规范的内部控制流程和标准,的确可以对违规行为发挥比较有效的防范作用。《财经》杂志不仅要求员工遵循美国财经编辑记者协会发布的 《财经编辑记者行为守则》,还根据大陆地区现实状况作了诸多补充。如规定:“收到价值200元以下的纪念性赠品,个人可接受并保留”“收到价值200元以上的赠品,如不便退回,交回单位行政部,由单位登记收存,用于集体活动”等。(张志安、陆晔,2008)从业者就可以按这些规定,照章操作。

而且,在媒体转型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已经开始从内部产生对专业伦理的需求和探索,某些专业水准较高、专业意识较强的媒体,比如 《南方周末》《财经》杂志、中央电视台的 《新闻调查》栏目等,已经在编辑部内部形成了以专业主义为基础的较为明晰、可操作的职业道德规范,并通过这些标杆媒体的示范和从业人员的流动逐渐扩散开来。当然,这种专业化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建立主要还是一个民间自发生长的过程,并没有上升到体制化的表达。但我们可以借助这一发展趋势,将已经积累下来的民间资源有效利用起来,充分发挥各媒体 (集团)的主体意识,强化其内部的专业伦理规范的建设,以切实有效地推动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

在强化内部执行力的同时,要增加媒体的开放度、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当前,我国新闻媒体的内部运作还是较为封闭的,普通民众既不了解,亦很难介入。在一些发达国家,有许多活跃的受众俱乐部,也有很多与媒体批评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它们对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行为规范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促进作用。中国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日渐提高,媒介素养有所增强,我们完全可以吸收国外的经验,将新闻媒体的工作流程和职业规范向社会公开,“阳光作业”,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比如成立松散的民间媒体批评组织,将公众对媒体的批评进行定期整理后予以公布,一可密切媒体与受众之间的关系,二可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北京市网络评议会在对互联网上的黄色低俗信息的治理中,就起到了非常有效的作用。

当然,只从职业道德建设着手,是解决不了职业道德问题的。优化现有的制度环境,才是让职业道德规范能够真正渗透到实践操作中去的坚实基础。

(三)完善媒体退出机制,提升媒体服务质量

吴敬琏先生曾指出,现在的问题,不是由于市场改革造成的,而是由于市场改革不到位造成的。这句话完全适用于新闻职业道德领域的状况。

“一元体制,二元运作”下的新闻媒体,用国家所有制赋予的政治优势在市场上获取经济收入,又用市场上赚取的经济收入来保证宣传任务的完成,在制度设计中就埋下了媒体寻租的隐患 (胡正荣,2008)。

另外,媒体市场的进入门槛由国家垄断并实施总量控制,新闻传播领域实质上是 “特许式”的垄断。在多数地区,新闻传播的资源由一两家传媒机构垄断,且媒体兼具行政权力外延的性质,造就了传媒及其从业者的特权地位,形成了巨大的寻租空间。

而且,传媒退出机制付之阙如,使新闻媒体只生不死,即便有部分媒体退出,大多也不是市场原因,而是行政集中整治的结果。没有市场竞争力的媒体为了生存和获利,会采取各种办法,利用手中的传播资源来 “设租”或 “寻租”。这导致此类媒体中常出现采编与经营合一,向记者下达创收任务等做法,许多违规行为甚至直接以媒体组织的名义实施,这部分媒体的行为,大大影响了新闻界的道德风气。

要杜绝以上现象,最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在必要的监管和活跃的社会治理之下,推进传媒领域资源的市场化分配,由市场竞争来制约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行为,防止现在这种 “半市场化”状态导致的权钱交易。媒体如果以市场化的方式生存,就会更加依赖客观、公正、专业的报道能力,也会更注重自身的公信力建设。这对推动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是有利的。

(四)为从业者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新闻从业者常常帮其他弱势群体维权,但他们自身合法权利的保障却不尽如人意,很多人甚至连基本的用工合同、劳动待遇都不能保障。

一项关于媒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一多半的媒体从业人员是户籍所在地与就业地点不一致的 “外来工”,60.3%的人未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61.4%的人没有在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蔡文武、刘国基,2003)。

清华大学教授李希光在谈到这些 “新闻民工”时,认为他们生活和工作的窘境不比那些在北京打工的民工好多少。

一份拥有近乎垄断性的舆论权力的工作,却伴随着朝不保夕的生存焦虑。那么,从业者最理性的选择,就是在最短时间内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而不是坚持长久的职业守望。在这种博弈中,职业道德的溃败几乎是可以预见的。

哈钦斯委员会早就给出了解决之道:“足够的报酬、充分的认同和完备的合同,是发展专业人士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新闻自由委员会,2004,57页)

业内人士都知道,《财经》杂志的记者是不拿红包的,这在中国当前的媒体中很少见。前主编胡舒立对此的解释是,我相信记者的工资要给到 “使他足以保持职业自尊心”,记者能够维护职业自尊心的时候,就会更热爱自己的职业,就不会轻易动摇。

其实红包的问题是一直有的,我们的一般方法就是都不去,因为有一些新闻发布会我们就不去,或者去的比较晚,就不拿,《财经》有一个政策就是说如果你要退红包的话,你得当着别人的面退,因为你得起码让别人知道说谢谢,我不要什么,你别到时偷偷给人家,结果被外边人拿了,你在里头弄不清楚,我们内部大概说过这么一个政策,其实我到 《财经》杂志以后已经没有这个问题。因此我1998年开始做 《财经》杂志的时候,我就问在你们这儿要记者去采访,出租汽车票能报销吗,他们说那当然可以,我说如果需要采访,比如说我需要一个采访,能不能我付钱吃饭能报销,他们说那当然可以啊。我说记者出差能坐飞机吗?他们说那当然,我说出差能住酒店吗?他说我们有个统一标准呀,好像是普通记者四百元钱以下,比较高级的像我这样就能住到四百到五百,我就觉得这足以保证自尊心,我一听,我就觉得他们没有沾染新闻界的恶习,你采访商业社会,你与商业社会的中等水平是相近的。(《杨澜访谈录》,2001)

笔者曾就职业道德问题向一位 《华尔街日报》的记者求证,他的回答是:“在我们这里,信誉比金钱重要得多。”虽然因为公司规定而无法透露薪资水平,但他承认:“可以确保记者在北京获得体面的生活。”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想从混乱无序中重建专业化的媒介伦理,也非一日之功。我们一方面要认识到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独特性,一方面也要正视现代社会对大众传媒的客观要求,并积极地吸收西方价值观念和制度设计中正确的、合理的东西,为我所用,有效推进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塑造一个以公共利益为宗旨的,受信赖、受尊重的传媒业。

参考书目

蔡文武、刘国基:《“牛”们的苦涩——媒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状况调查报告》,《中国社会保障》, 2003年第7期。

陈力丹、王辰瑶、季为民:《艰难的新闻自律》,人民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

陈力丹:《我国传媒业的职业道德意识与自律建设》,《现代传播》,2007年第1期。

胡正荣:《媒介寻租的背后》,《中国新闻周刊》,2003年第42期。

〔英〕卡伦·桑德斯:《道德与新闻》,洪伟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陆晔、俞卫东:《传媒人的传媒观与伦理观》,《新闻记者》,2003年第4期。

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与大众传媒的公共性》,《传播与社会学刊》,2009年第8期。

〔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展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喻国明:《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意识与职业道德调查报告》,《民主与科学》,1998年第3期。

张志安、陆晔:《记者 “权力寻租”中的社会资本转换及其伦理边界》,《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10期。

郑保卫、陈绚:《传媒人对 “有偿新闻”的看法——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调查报告》,《新闻记者》,2004年第5期。

周俊:《试析我国现行新闻职业规范——以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为例》,《国际新闻界》, 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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