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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隐私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隐私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个人对自己隐私的控制和免于社会干扰的权利,是社会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尽管隐私权已纳入了许多国家的法律保护范围,但是隐私权尚无统一的定义。信息秘密说认为,隐私权就是保护个人的信息秘密,使其免受公开、传播的权利。综合各家之说,本研究认为,隐私权就是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私人领域一切事务的绝对支配、保护使其免受侵害的权利。

隐私古来有之,人类最早以兽皮、树叶遮羞,这就是隐私的起源。隐私的产生与发展是与人类文明的发展紧密联系的,隐私的内涵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不断扩展。原始社会时期人类过着群居生活,隐私仅仅限于人类自身的特殊部位以及两性生活;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隐私的内涵逐渐从人体特殊部位及两性生活扩展到个人的生活方面;近现代社会,特别是工业革命以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交往越来越广,“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封闭时代一去不返,个人私生活领域需要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今天,个人隐私的需要已经发展成为隐私权利的保护,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西方社会对此尤其重视。大众传媒快速发展,让隐私和公开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隐私权保护因此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社会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也显得更加迫切。

隐私与隐私权。隐私是一种个人需要,我们每个人都需要隐私来保护和发展一种自我感觉。没有隐私,就不可能有文明的生活。隐私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个人对自己隐私的控制和免于社会干扰的权利,是社会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隐私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而隐私权则是近代社会大众传媒发展之后提出的法律概念,隐私是隐私权的客体。

关于隐私的含义及其内容。隐私在中文的语境里似乎是一个贬义词,好像意味着有什么不光彩的东西要隐藏起来。而在英文的语境中,隐私(Privacy)不包含任何贬义的意思,甚至是一个很有尊严的概念。隐私到底是什么?显然不是一个容易统一认识的问题。比如,有学者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47];也有学者认为“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48]。国外对隐私的理解更是五花八门,国内介绍较多的主要是美国学者的一些观点,比如: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教授阿米泰·艾兹奥尼(Amitai Etzioni)在《隐私范围》一书中指出,“隐私的意思是法律和社会承认每个人都有权利在自己周围筑起屏障,使外界无法看到、听到,或了解你在做什么。”[49]菲利普·帕特森(Philip Patterson)等在《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一书中,从秘密与隐私的区别的角度解释隐私:“秘密可以被定义为故意隐蔽信息,以防他人获知、拥有、使用或揭露。秘密确保信息不出现在任何公众视野中。隐私并不意味着信息永远不会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而是指个人可以对公开哪些信息以及向谁公开进行控制。”[50]

尽管学者们对隐私的理解不完全一致,但是对于隐私的具体内容还是有基本的共识。这些共识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诸如姓名、肖像、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号码、收入、病患、经历、生理缺陷、残疾情况等;(2)私人生活,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私人活动、家庭生活、社会交往、夫妻性生活等;(3)私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卧室、领地、身体的隐蔽部位、旅客行李、学生的书包、日记、通信等。”[51]凡属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都是个人隐私的范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隐私的内容还会逐渐扩大。

关于隐私权的概念及其特征。隐私作为一种法律意义的权利首次被提出,是在1890年的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和塞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52]此后100多年来,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成为学者们的研究课题,而且被许多国家的法律逐步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时至今日,隐私权已经成为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也是一项最为重要的权利,因为它是与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紧密相关的。

尽管隐私权已纳入了许多国家的法律保护范围,但是隐私权尚无统一的定义。根据对相关文献的梳理,目前关于隐私权的概念主要有信息秘密说、独处权说、私生活自由说、私密关系自治说等四种说法。信息秘密说认为,隐私权就是保护个人的信息秘密,使其免受公开、传播的权利。“隐私就是保护一个人在其不愿意的情况下不被其他人接近或者接触,无论是实际的身体接近或接触,还是对个人信息的接触。”[53]独处权说认为,隐私权就是一种独处不受他人或者社会干扰的权利。私生活自由说认为,隐私权就是个人有绝对权力支配自己的私生活不受他人或者社会干扰的权利。“说简单些,就是公民按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隐私。”[54]这种支配意味着可以自由地隐瞒自己的隐私,也可以自由地披露自己的隐私。私密关系自治说认为,“隐私权不过是法律赋予个人的一种是否允许他人对私人事务知晓或干涉的选择权”[55]

实际上,隐私权从法理上说是一种纯粹体现为精神利益的人格权,在性质上讲是一种绝对权。但是,隐私权的最初提出是与大众传媒的影响相关的。1890年的美国正是黄色新闻泛滥的时候,大众传媒对于私人生活的侵犯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程度,两位法学家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是作为一种不被打扰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保护。今天对隐私权的认识,早已不是免打扰的消极权利,而是对自我信息的主动控制权,是一种积极的权利主张。

综合各家之说,本研究认为,隐私权就是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私人领域一切事务的绝对支配、保护使其免受侵害的权利。私人领域的事务是指这个领域的事务与社会、与他人都没有利益关系或者利益冲突,这其中包括了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领域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隐私权作为一项积极的个人权利,有三个方面的明显特征:第一,绝对性。隐私权涉及的范围仅仅是与社会、与他人完全没有利益关系的私人领域,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对自身私人领域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这是不容置疑的。因此,个人的隐私权只涉及个人的私人领域,与社会、与他人毫无关系,任何人、任何力量都不能加以干涉,隐私权也就具有绝对性。第二,可被放弃性。隐私权是一种可以被放弃的权利,权利主体可以自愿披露自己的隐私,允许社会、他人的力量进入自己的私人领域。正因为隐私权具有绝对性,个人对自身的隐私权也具有绝对控制权,因此放弃隐私权也是绝对不能被干涉的。第三,限制性。隐私权只涉及与社会、与他人无关的私人领域,这就是对隐私权最大的限制,它仅仅存在于私人领域。一旦这种权利的范围扩大到社会领域,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他人利益联系到一起,就不能作为隐私而存在。

隐私保护的意义。隐私保护是人们精神需求的重要部分,体现了人格尊严的价值,是人的个性发展的需要。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一个私人的时间和空间,去释放自己的身体和心理,真正体现自我获得尊重。“当我们的隐私被非法地暴露于公众面前时,我们的自尊也被摧残了,我们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也受到了损害,这就是法律为什么要保护隐私的原因。”[56]

首先,隐私保护满足人的个性发展需要。隐私保护是满足人的自然属性的需要,是为人的自然发展开辟空间。爱德华·布斯坦(Edward.J.Bloustein)说过:“当一个人被迫无时无刻都要与他人分享他的生活,而其需要、想法、欲望、幻想以至爱好等都一一受到公众的审视,他的独特个性和做人的尊严已被剥夺。这样的一个人与群众融为一体。他的意见由于会公之于众,所以大都难脱传统的窠臼;他的情感由于会公开展露于他人面前,所以大都欠缺个人独有的热诚,与其他人的情感并无二致。这样的一个人虽然有知觉,但是随时可被替换;他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57]。可见,隐私的保护是人成为独立个体的条件。

显然,人作为独立个体都需要自我发展,隐私保护正是人的个性发展的需要。人的自然属性中有独处的需要,需要与其他人分开,处于一个只属于自己的时间和空间之内,隐私保护正是对这种需求的保护。满足这样一种需求,设置个人与他人、人与社会的屏障,构建只属于个人的时间和空间,就是为人的个性发展创造条件。人的个性发展“需要空间和时间进行保护性的试验和检验,需要空间在思想和行动上做好不怕被嘲笑或惩罚的准备,需要时间赢得在公开观点前进行修正的机会”[58]。隐私的保护就是为人的个性发展提供了这样的时间和空间。如果世间人人均无隐私可言,完完全全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那么人人都会选择从众即按照社会主流去行动和思考,这样的个人肯定没有个性可言,这样的社会也将毫无生机。换言之,社会中所有的个人都不用去思考,也就不会去创新,社会就不可能进步了。“完全在公共领域、在其他人在场的空间里度过自己的一生,正如我们或许会说的,是浮泛的,尽管像这样度过的一生保持了它的可视性,但它却失去了从某个较黑暗的地方跃升至人的视界之内的性质,如果它不想失去其非常实在的、非主观意义上的深度的话,这个黑暗的地方就必须一直隐藏起来。”[59]这个“黑暗的地方”就是隐私,这是人的发展的必需品。

其次,隐私保护体现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与尊重。人之为“人”,就要有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与维护。隐私保护正是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维护,“西方文明在界定个体性时认为包括了免受特定型态侵犯的权利。个人独处的范围和是否放弃独处是包含在个人的自由和尊严的本质中,是我们文明中这些概念内涵的一部分。若一个人的住宅可以被他人随意闯入,一个人的婚姻或家庭的细节可以被他人随意监视,则他将不是完全的人,欠缺完全的人性尊严。可以任意侵犯他人即可以成为他人的主宰。事实上,侵犯是暴君主要的武器。我认为在侵犯的案件中不法的重点并非对于故意造成精神上的痛苦,而是对于人性尊严的打击,对于个人人格的伤害。监视、窃听和未经同意侵入他人住宅,可能会导致痛苦和困窘,但这些不是造成这类行为不法的原因。不法的原因是它们贬低了个体,而不论有无造成精神伤害。”[60]

隐私保护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维护,首先体现在人的绝对主体地位。人之为“人”,因为人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人不是工具,人的尊严是不可被践踏的。隐私保护的提出体现了人对自己的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私人时间、私人事务的绝对支配,体现了人是自身的主体,是自身的主宰。隐私保护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维护,其次体现在人的自由地位。自由是作为人存在的基本条件,是保障人的尊严的重要筹码,是人格尊严的内在要求。人只有自由才能成为独立的主体,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行动。隐私保护正是排除其他干扰,让人能够自由控制自己。在个人私密的空间和时间之中,人能够自由选择生存方式、选择行为动作,自由服从自己的安排,保持自身的个性,体现人的尊严。隐私保护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维护,还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对隐私的保护是在自己与他人、自己与社会之间设置屏障,保护自身的私人领域。这也就意味着,他人无法干预自己的私人领域,自己也不能够去干涉他人的私人领域。“最贫穷的人在他的茅屋里也可以对抗国王。茅屋可能是摇摇欲坠的;它的屋顶可能会晃动;风可能会进来,雨也会进来。但英国国王却不能进来,国王的所有权力也不能跨过这破屋的门槛。”[61]这就更形象地说明了,隐私保护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维护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再次,隐私保护有利于个人和社会的和谐。隐私权只保护属于个人领域的利益,是个人的权利,标志着个人与社会区别的范畴。正如托马斯·埃默森(Thomas Emerson)教授所说,“隐私权的概念试图区别个人与集体、自我与社会。它努力确保个人的圈圈,在这里个人是单个的人而不是集体的一员。这个圈子里他可以想自己的事,有自己的秘密,有自己的生活,仅披露自己想让外界知道的事件。个人隐私权,简单地说,就是在集体生活之外,建立一个不受社会生活规则制约的范围。”[62]而隐私保护就是保护了个人这样一个圈子,这是社会对个人的保护,也是社会为个人生活划出了神圣的界限。

人是社会的人,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千千万万的人组成一个社会,离开了社会,个人也将不能成其为人,个人用自己的行动来促进社会的发展;社会是个人的社会,离开了个人,社会只能是无意义的存在,社会的存在是为了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和机会。因此,隐私保护为个人生活划出的神圣界限,是社会为个人发展创造条件,同时是个人为自己的发展主张权利,也是以个人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隐私保护有利于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隐私保护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困难。一方面,社会个人对隐私保护的认识越来越高,隐私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大众传媒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个人的隐私空间和时间变得越来越小,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中国社会对隐私的尊重和保护,远不如欧美社会那样重视。我们日常生活中免不了这样的侵犯或被侵犯:私人空间、私人时间、私人事务、私人领域,与他人、与社会,扯不清理还乱。有时候意识到隐私侵犯,也只是道德失范,很少能够达到法律制裁的地步。事实上,和谐社会的建设,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都以隐私保护为重要的前提。没有隐私保护,个人生活就没有安全感,整个社会的秩序也将因此出现紊乱。加强对隐私的保护,保障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领域的安全,才能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之,隐私保护是个人个性发展、人格尊严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但是隐私保护的意义远不止这些,它对个人、对国家、对社会乃至对于整个人类世界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隐私与我们成为‘人’、并在成为人的时候保持有某种尊严的能力相联系。只有相互尊重隐私的公民才能美其名曰自己拥有神圣的尊严。”[63]隐私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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