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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社会责任理论视角下的新闻正义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实际上是传媒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的修正。对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贡献最大的,当属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40]这个报告被视为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诞生的标志。新的社会责任思想在动摇自由至上主义的观念的过程中生长。显然,社会责任理论相对于自由至上主义理论而言,强调了个人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

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实际上是传媒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的修正。它在20世纪40年代末的美国产生,一直到80年代都在缓慢地发展。自由至上主义思想付诸社会制度实践以后,极大地推动了传媒的发展,同时也逐渐产生了一些问题。传媒是被保证了自由权的产业,而传媒的私人拥有者却运用自由的权利为自己谋利,只传播他们自己认可的观点,损害了反对者的意见;传媒在商业经营过程中日益集中甚至出现了垄断,报纸的发行量在提高而报纸种数在减少,广播电视节目被几家大的广播电视网控制,观点的自由传播受到威胁;传媒在自由的旗帜下侵犯个人隐私娱乐的内容远远超过严肃的内容,犯罪和暴力在报纸版面和广播电视节目中泛滥,危害了社会公德等等。这些问题提醒了传媒自省,也引起了社会反思,传媒的社会责任因此被提出来。

对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贡献最大的,当属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个委员会出版了很多著作,发表了一系列报告,致力于推动传媒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行为。新闻自由委员会是芝加哥大学校长罗伯特·M·哈钦斯(Robert M.Hutchins,1899—1977年)于1944年初邀请12位著名学者组成的,后来常被称作“哈钦斯委员会”。这个委员会1947年3月完成了名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报告,今天看来,这个报告的地位、影响和对于整个传媒业发展的重要性,是当时始料不及的。报告开篇就明确指出:“本委员会打算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新闻自由是否处在危险之中?我们的答案为:是的。委员会之所以得出新闻自由处于危险之中这样的结论,原因有三:首先,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对于人民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同时,作为一种大众传播的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大大地降低了能通过新闻界表达其意见和观点的人的比例。其次,能把新闻机构作为大众传播工具使用的少数人,未能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服务。最后,那些新闻机构的指导者不时地从事受到社会谴责的种种活动。这些活动如果继续下去的话,新闻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或控制。”[39]报告开篇就指出了新闻界妨害新闻自由的问题,也指明了新闻自由陷入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社会责任的约束。“新闻自由之所以面临这种危险,部分是新闻界的经济结构所致,也是现代社会工业组织所致,同时是因为新闻界的主管未能意识到一个现代国家的需要,未能估计出并承担起那些需要赋予他们的责任。”[40]这个报告被视为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诞生的标志。

社会责任理论与传媒担当。传媒从自由至上到社会责任的修正过程,首先是人们对于自由至上和人性天生就能修正传媒的观念动摇的过程。第一,达尔文(Charles Darwin,1809—1882年)的进化论和爱因斯坦(Abert Einstein,1879—1955年)的相对论动摇了自由至上主义天赋自由权利的观念。自由至上主义的观念是从牛顿等人的科学发现中获得资源的,牛顿认为,宇宙是一个永恒不变的空间。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人类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人,因此每个人都有天赋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达尔文进化论认为,宇宙是不断进化的,推广到社会领域的价值判断的标准也随着社会的进化而不断变化。特别是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的提出,人们开始意识到宇宙万物都是相对的,权利也是相对的,绝对的自由权利是不可能的。第二,现代心理学的发展动摇了自由至上主义的理性的根基。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1939年)提出的潜意识行为理论认为:人的行为主要受潜意识的支配,生活的目的不在于寻求而在于满足个人直接的需要和愿望。20世纪以来,大量的心理学研究发现,人类并非完全是理性动物。此外,资本主义经济大萧条动摇了自由至上主义的自由经济信仰。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资本主义世界经历了经济大萧条时期,美国通过国家干预的“罗斯福新经济政策”才得以拯救,这证明自由的市场经济存在缺陷,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也会失灵。

新的社会责任思想在动摇自由至上主义的观念的过程中生长。自由至上主义认为,人是理性的,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分辨是非善恶。所以任何观点都可以自由表达,因为只有自由地表达出来,才可以通过理性的作用去伪存真,去恶存善,从而实现对真理的追求。自由是人们表达自己观点的重要保障,自由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社会仅仅是个人的集合,个人就是目的,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而不能干涉个人自由损害个人利益。社会责任论者否认这样的观点,认为人类并非完全的理性存在物,即便能够运用理性,人类的懒惰也会弱化人类的这种能力。自由是与责任相伴而生的,是一种附带义务的道德权利。社会本身虽然没有目的,但是它代表了所有个体的整体利益。国家的存在,不仅要保证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而且要促进社会自由和社会公益。

显然,社会责任理论相对于自由至上主义理论而言,强调了个人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在这种哲学原则之下,传媒与其所属的社会的关系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大众传媒不再是一种独立于政府的中立者,而成为国家和社会运转的责任承担者。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传媒私有,除非政府为确保公共服务而不得不接管;传媒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若非如此,需要有一种力量迫使它去承担;对传媒的控制通过社群意见、消费者行动和新闻的职业伦理而实现;对公认的个人权利和重要的社会利益的严重侵犯是传媒的禁忌。

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对传媒的行为提出了要求。“我们的社会今天需要的是:第一,一种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第二,一个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第三,一种供社会各群体互相传递意见与态度的工具;第四,一种呈现与阐明社会目标与价值的方法;第五,一个将新闻界提供的信息流、思想流和感情流送达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途径。”[41]这五项要求合起来就构成检测传媒行为的标准。传媒的社会责任行为要通过自身、公众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改善:传媒自身应该具备专业精神;公众应该通过非营利性组织、研究机构和独立评价机构改善传媒承担责任的状况;政府虽然承认传媒必须私有,但是应该努力提供公众需要的传播制度。

传媒社会责任理论的新闻正义主张。新闻自由仍然是传媒社会责任理论主张的基本的新闻正义。但是这里的“自由”不同于传媒自由至上主义的“自由”,后者是从消极自由中引申出来的,亦即“免于……的自由”,或者说是“不受外界限制的自由”。而社会责任理论的新闻自由是积极自由的意义,即“从事……的自由”,它需要依靠必要的手段来实现既定的目标。[42]

新闻自由是一种附带社会责任的道德权利,它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而是一种以承担社会责任为前提的权利。一方面,任何个人包括传媒所有者和社会公众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这个责任是不能自由放弃的责任,是个人良心上负有的责任;另一方面,任何想要表达观点的人,都要将自己的观点自由地表达出来,因为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良知负有责任,每个人的观点都对促进社会公益负有责任。新闻自由对社会公益负有责任,社会公益优先于新闻自由的权利,这样的新闻自由,才是新闻正义主张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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