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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视域的新闻正义分析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福利论的伦理理论对行为的关注只在结果,看行为是否应该、正当与否,就看行为带来的最大福利,行为的后果决定行为的善恶或对错。义务论不是一个单独的伦理理论,是包含众多成员的理论家族。罗尔斯正义论是义务论的。康德的责任伦理学更是义务论中标志性的理论。从义务论的视域看新闻正义,义务论道德规则可以为我们提供方法论的指导,找到有章可循的方法。

福利论的伦理理论对行为的关注只在结果,看行为是否应该、正当与否,就看行为带来的最大福利,行为的后果决定行为的善恶或对错。与此相反,义务论的伦理理论对行为的关注在于行为本身内在的道德价值,不管行为可能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或者说,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不是由它的后果决定的,而是由行为本身正当与否决定的,行为本身正当与否在于行为是否符合某种道德义务或道德原则的制约。简而言之,正当优先于善。

义务论不是一个单独的伦理理论,是包含众多成员的理论家族。罗尔斯正义论是义务论的。在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精心构筑的正义理论体系中,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表述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公正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总体上说,体现了正义优先原则,正义优先于善,社会正义优先于个人义务。正如中国当代伦理学者何怀宏对罗尔斯的评价,“他相当成功地在正义理论的领域里做出了一种使义务论取代目的论,取代功利主义而更占优势的尝试。”[30]自由至上主义也是义务论的。它认为,自由是人的能力,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我们每一个人都拥有自由权—用自己所拥有的事物去做任何事情的权利,假设我们尊重他人也这样做的权利。自由至上主义者并不是以经济效率的名义,而是以人类自由的名义,支持不受约束的市场,反对政府的强力管制。因为自由的义务只是不妨碍他人的自由。

康德责任伦理学更是义务论中标志性的理论。康德也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他认为,人是理性的存在物,值得拥有自由和尊严。他的推理如下:当我们像动物一样追求快乐或避免痛苦时,我们并不是真正自由地行动,而是作为欲望和渴求的奴隶而行动。因为无论何时,我们是在追求欲望和满足。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某种外在于我们的目的。为此,康德提出了他的道德形而上理论。他认为,一个人的道德行为是遵守义务的行为,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可以从唯一的“绝对命令”中推演出来,这个绝对命令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换言之,一个行为选择应当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这个选择能够成为普遍规律。

义务论的优势。“义务论,顾名思义,是把行动的对错建立在是否履行义务之上的。一个义务,简单地讲,就是做某个行动或者不做某个行动的一个理由,也可以被理解为一项约束行动的道德要求。”[31]义务论给出的行为理由就是道德规则,是通过提出道德规则去指导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道德的约束力,具有严谨的形式,具有可普遍化的特点。

从义务论的视域看新闻正义,义务论道德规则可以为我们提供方法论的指导,找到有章可循的方法。比如,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把社会个人的特殊情况屏蔽从而使社会人变成自由平等的个人,照此办法模拟,在面对达官显贵的诉求和无权无钱农民工的诉求时,如何选择才能达到新闻正义呢?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只需把二者放到无知之幕背后去虚拟化就知道怎么对待了。比如,自由至上主义的主张:我们有权利做任何事,只要我们尊重他人做同样的事情的权利。按照这个主张,新闻自由是新闻正义首要的主张,只要新闻自由不妨害其他的自由。

再比如,在康德看来,绝对命令是最高的道德准则,可以判断任何一个行为在道德上的对错。这个判断就是一个普遍化检验:首先看行为依据的准则是什么,然后看行为者是否愿意这个准则成为普遍法则,如果能成为普遍法则,这个行为就是正确的,应该的。照此办法检验,为了获取新闻事实而撒谎是不道德的,因为这样的行为在新闻实践中不可能普遍化,假如社会全体撒谎,最终获取的事实也不可信,因此即使是为了新闻真实的理由而采取隐性采访手段也是不可取的。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言:“道德法则使用于所有有理性的人,有人可能因为符合自身利益而违背诺言,但如果所有的人为合自己的心意都不遵守诺言,诺言也就不再有任何意义,社会秩序就会被破坏。”[32]在新闻实践中,新闻从业者要面对更多具体的追寻真相与保护隐私之间的矛盾,问问康德,他可以提醒你应该选择什么放弃什么,尽管他的道德法则过于绝对,但是对于一个新闻正义的实践而言,他提供了一致的方向和可遵循的原则,新闻从业者可以在不断接受道德命令的过程中增强正义感。

义务论的困难。罗尔斯设计的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是为了公正平等地分配个人权利,但是这种普遍主义的正义观是空洞的、虚假的,因为无知之幕背后的无差别的自然状态是不可能的,人们需要的是走出无知之幕之后将怎样生活?这种理论设想用于新闻实践上,也会出现方法论上的困难。同样,比如面对达官显贵的诉求和无权无钱的农民工的诉求,无知之幕能够屏蔽所有的差别就能让新闻从业者公正平等地去对待吗?因为新闻从业者对对象的屏蔽过程中不能屏蔽自身的善观念。

自由至上主义主张,一个人的自由权利的限度就是必须不妨碍他人的自由。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一种广泛的权利,也是一种不容易精确的权利,那么这个笼统的限度如何准确把握呢?事实上,任何有助于解决该问题的一般性原则至今没有出现,现实的指导原则是一些特殊规定,而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这就是自由面对的现实困难。新闻实践中就会有这样的困难:新闻自由以不妨碍其他的自由为限,各种观点都应该在观点的公开市场自由地表达公正地阐释,新闻媒体就是这样一个观点市场,但是媒体的资源是有限的,给一方表达的机会,就会减少其他各方表达的机会。简单的个案是,央视新闻联播只有30分钟,国内新闻多播报1分钟,国际新闻就要少播报1分钟。这又如何才能做到公平正义呢?

康德道德法则的可普遍化检验,是一个绝对命令,是无条件的,是与行为结果无关的,是没有任何例外的。这至少与辩证法相冲突,辩证法认为所有规律都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在现实生活中,也有正确行动依据的准则不能通过可普遍化检验的事例,这就是康德绝对命令的困难。伦理学者程炼举了这样一个事例:“我住在一栋公寓楼的高层。众所周知,高层住户经常面临水压不够、无法洗澡的问题,因此我避开用水高峰期,每天在子夜时分洗澡。这无可厚非,甚至值得鼓励。我的行动依据的准则W:每天子夜时分,我将打开水龙头洗澡。可是,如果我愿意W成为一个普遍法则,那么我实际上意愿的是一个矛盾:我既愿意我将在子夜时分洗澡,又愿意(由于大家都在此时用水)我在子夜时分无法洗澡。根据康德的理论,由于W不能通过可普遍化检验,我在子夜时分洗澡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这个结论太过分了。”[33]在新闻实践中也可能存在类似的困难:正确行动依据的准则不能通过可普遍化检验。比如,现在的城市交通拥堵现象很普遍,为了克服这个困难,城市新闻媒体发起一个话题倡议下班以后错过交通高峰返家。我响应新闻媒体倡议,每天五点半下班,六点才开车回家。这是正义之举,但是这个行为与上述高楼子夜洗澡的行为一样,是不能通过普遍化检验的,因为我如果愿意我的行为成为一个普遍法则,那么我的意愿实际上是一个矛盾:我既愿意六点回家,又愿意(大家六点回家同样塞车)无法回家。因此,新闻正义在这里是不可期望的,这就显示了康德道德命令的困难,可普遍化检验可能会误判一个正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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