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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已经成为20世纪的学术经典,在当代伦理学著作中被广泛引用。罗尔斯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并非选择建立某一种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沿着契约论的思路假设了一种立约的原初状态,这种纯粹假设的原初状态与现实社会状态被无知之幕隔开。[24]罗尔斯认为,只有当忽视一切社会差别时,正义才会出现。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已经成为20世纪的学术经典,在当代伦理学著作中被广泛引用。他力图构建一种全面而细密的正义理论体系,这种体系在继承了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洛克、卢梭以及康德等人的社会契约论传统的基础上,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以合理的社会基本结构来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利益分配方面的正义问题。他代表了真实的道德哲学传统的回归,从而提供了功利主义以外的选择。他清楚地表明了一种正义的观点,即在“无知之幕”之下所进行的平等协商社会契约时,我们必然选择保护弱小一方的利益。

无知之幕。罗尔斯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并非选择建立某一种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沿着契约论的思路假设了一种立约的原初状态,这种纯粹假设的原初状态与现实社会状态被无知之幕隔开。在无知之幕背后,社会参与者消除了各种社会现实的条件差异,被抽象成为社会的平等的成员,他们彼此不知道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善的观念、生活计划等具体情形,也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24]罗尔斯认为,只有当忽视一切社会差别时,正义才会出现。所以,他假定各方都处在无知之幕背后,“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25]

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无知之幕背后的虚拟的社会契约中,罗尔斯提出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26]第一个原则用于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个原则用于分配除平等自由的基本权利以外的所有社会利益和负担。这两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在坚持地位和职务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的基础上,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利益与负担,只有当这些社会利益最有利于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才允许不平等分配。概而言之,正义原则只允许能给最小受惠者带来最大利益的不平等。或者说,我们承认的权力、财富、收入的不平等,必须有利于那些生活得不如我们的人。这就是“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

关涉新闻正义的道德根据。虚拟的无知之幕为现实的道德生活提供了一种方法论的选择,我们评判一个行为是否应该、是否正当,可以假定排除行为对象的社会角色、地位等各种现实差异,通过平等的考察再做出行为选择。比如,追求新闻正义的过程中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揭露社会丑恶现象难免遭遇强权,如果新闻从业者从生活中的角色差别退回到无知之幕背后的平等状态,就可以增加不畏强权的勇气。而“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对于指导新闻实践中的事实和行为选择具有更直接的意义,新闻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符合正义原则。给社会的弱势群体更多的话语表达机会,实际上是在新闻资源的使用方面给予最小受惠者补偿性的利益,这是正义原则支持的方式。对于社会中那种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名去行侵占小部分人的利益之实的行为(比如强行拆迁),进行舆论监督,同样是正义原则支持的新闻实践,是正义的新闻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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