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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反映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意义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价值是一个简单而又深刻的话题,也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对价值的不同认识及其缺陷。而价值只能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是对主体的积极意义。所以,本研究认为从哲学意义上可以这样认定价值:价值建立在客体属性基础上,是满足主体需要且反映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意义。

价值是一个简单而又深刻的话题,也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在日常生活中,价值最简单直接的含义就是好的、有用处的、有积极作用的、珍贵的东西;在经济意义上,指具体某物的价值时,实际上是指交换价值;在新闻实践中,价值约定俗成地变成了某一事实是否算得上新闻的衡量标准。而当价值被延伸到哲学研究更为广泛的领域时,其含义就不仅仅是善、美德、意义等可以表达清楚的。揭示价值最本质的属性,是价值哲学一直探究不止的问题。

对价值的不同认识及其缺陷。对于价值的本质认识,存在多种不同观点。西方学者更倾向于把价值当作先验的意义、主体的选择、感情的产物等;或认为价值是抽象的信念、理想,评价某一事物就是源于并反映抽象的理想价值;或认为价值是天生的,是人类本性固有的,是本能的而非后天获得的;或认为价值是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觉地赋予客体的属性;或认为价值的源泉在于情感等等。中国学者更倾向于认为价值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这是我国价值哲学的一个重要特点。但具体到如何界定价值,仍然存在着分歧。

我们学术界对价值本质认识的各种不同观点,大体上可以用以下三类看法作为主要代表:一是“属性说”,认为价值是事物的某种属性,最主要的是事物的“有用性”。二是“需要说”或“关系说”,以人的主体需要为纽带说明价值的关系范畴,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需要与想要的欲求不同,需要是客观的。三是“意义说”,认为价值就是事物向主体呈现的意义,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意义。用意义指称价值,正如西方学者把价值视为好或善,贴近价值的通俗本义,是最容易被认同的观点。

这三种类型的观点各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上反映出价值的某些外部或内部特性,深化了对价值的哲学本质的认识,但都有不可克服的缺陷。一是“属性说”,这类观点强调有用的属性,但是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以有用性界定价值,就是用使用价值界定哲学价值,用特殊价值界定一般价值,实际上是将哲学的一般价值实用化,这将导致无法理解精神或文化方面的价值,比如真理、道德、审美等价值。二是“需要说”或“关系说”,这类观点虽然将价值的客观性与主观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但同样面临自身的困境:首先,远离人们的日常经验,把现实的价值抽象化了。虽然价值无法脱离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但在人们的经验中很难将价值仅仅看作是一种关系,而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范畴。实际上,即使某一主体与客体的直接联系不存在,该事物的“价值”仍然存在。其次,对价值的说明建立在主体需要的基础上,而主体需要并非就是天然合理的,比如,需要有健康的与不健康的之分。价值的本义是好、善,而满足不健康需要是不好、不善,那这种满足就无价值,也就是说满足有时有价值,有时无价值,这就自相矛盾了。三是“意义说”,这类观点认为事物的价值体现在主体是否直接感受到或者承认事物的某种意义,这就揭示并肯定了价值所包含的主观性或主体色彩。但价值和意义是不能完全等同的,意义更强调一种主观的感受,是由个体引发的,是可以脱离个体或客观对象而存在的,而价值则蕴含于或依附于客观对象;关于意义的感受可以是瞬时的,也可以是持续的,但瞬时显现的意义则不能用价值来衡量,比如一时之乐在长远来看对人生是没有价值的。

价值的本质内涵。从哲学意义上揭示价值的本质,至少应该把握价值这几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价值是总体概念上的、抽象意义上的一般价值,不能用特殊价值或实体价值去界定;价值不是实体,是在世界的普遍联系中体现的,是在关系中显示出来的;价值要能确证自身的客观性,并能解释特殊价值和实体价值。

从以上各种观点可以大致归纳出价值几个方面的属性。首先,从构成上看,价值是由主体的需要和客体的属性两个因素构成的。人的需要或者价值物本身,任何单一因素都不能构成价值范畴。其次,从关系上看,价值包含主体(人)与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事物)之间的一种关系,表达的是一种人与物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即客体(事物)能够满足主体(人)的一定需要。具有某种属性的客体(事物)只有在满足了主体(人)的某种需要时,这种客观事物的价值才会表现出来。主体的需要是产生价值的源泉,客体的属性是形成价值的基础。如果没有主体对客体的属性的需要,或者客体不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和功能,或者客体即使具备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和功能但并没有满足主体需要,三种情况都不能形成价值关系。再次,从作用上看,价值体现的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一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二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这其中,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不是价值。例如,人穿衣服,人把衣服穿破了,人对衣服的这种作用,就无所谓价值。衣服给人带来温暖,衣服这种满足人御寒的作用,才是价值。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也并不都体现价值,从人的需要出发区别两种情况,一种是客体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对主体有积极作用;另一种是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对主体起消极作用。而价值只能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是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例如,一个病人需要吃药,药治病满足病人需要的积极作用,才称为价值;药有副作用,造成了另一种病,这种消极作用,就不能称为价值。

所以,本研究认为从哲学意义上可以这样认定价值:价值建立在客体属性基础上,是满足主体需要且反映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意义。这样,就在肯定事物的客观存在即价值客观性的同时,又较为充分显示了主体的价值取向,而且又表达了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

价值的主观超越性。价值是标志着人与事物关系的一个范畴,包含着两个互相联系的方面:一是事物的存在对人的作用或意义;二是人对事物的有用性的评价。换言之,价值是客观事物对人的积极作用和意义,从本质上说价值是客观的,其客观性在于事物的客观实在性。同时,事物的这种积极作用和意义是对人而言的,包含着人对事物的这种作用和意义的评价,又有其主观的反映形式。辩证唯物主义在这里的分析是充分而有效的,如果价值只是客观的,或者说价值只有其客观的存在形式而没有主观的反映形式,那么价值不能被人类所认知,就会陷入不可知论的泥潭;如果价值不是客观的,或者说价值只有其主观的反映形式而没有客观的存在形式,那么价值认识是完全主观自生的,这就会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

事实上,价值观就是价值的主观反映形式,是人对于价值本身、对于世界或具体事物的价值的总体看法或基本观点。价值观决定着人的价值倾向、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价值判断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面对的认识活动,人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事物和现象持有什么态度,做出什么反应,采取什么行动都是以价值判断为前提的。正是因为人的价值观,因为人具有价值判断的能力,人才能在与物的对应关系中体现价值的主观性,才能超越具体事物的价值而追求精神的价值,才能追求真理,追求美德,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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