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水土流失治理发展阶段

水土流失治理发展阶段

时间:2022-03-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防治水土流失的长期实践中创造了丰富的经验。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形成与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之后,以支毛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在黄河流域蓬勃发展,并逐步影响到全国。由此,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概念正式进入水土保持行业的视野。
水土流失治理发展阶段_湖南水土保持与生态安全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防治水土流失的长期实践中创造了丰富的经验。在这些经验中,一条非常宝贵的经验是20世纪80年代总结出的小流域综合治理。所谓流域是指以分水岭为边界的一个由河流、湖泊或海洋等水系所覆盖的区域以及由该水系形成的集水区。小流域通常是指二、三级支流以下,以分水岭和下游河道出口断面为界,集水面积在100km2以下的相对独立和封闭的自然汇水区域。小流域综合治理是指以小流域为单元,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预防、治理和开发相结合,合理安排农林牧等各业用地,因地制宜,因害设防,优化配置工程、生物和农业耕作等各项措施,形成有效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达到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实现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水土流失防治活动。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形成与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萌芽与探索阶段(1950—1979年)

20世纪50年代,为探索有效的治理方法和途径,山西、陕西等省的一些地方,就在支毛沟流域进行了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治理试验。这实际上就是小流域综合治理的雏形。1956年,黄河水利委员会肯定了“以支毛沟为单元综合治理”为方向性的经验,并部署在全流域推广。之后,以支毛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在黄河流域蓬勃发展,并逐步影响到全国。我省在水土流失严重的江河上游设立了宁乡沩水、安化沂溪河、平江汨罗江、岳阳新墙河、衡阳井头江等17个水土保持试验站和工作站。进入60年代,水土保持工作转入以基本农田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时期,把水、坝、滩地和梯田确立为主攻目标,大大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但由于没有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治理,有的地方东治一坡、西治一沟,单纯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单纯开展生物措施治理,结果未能形成综合防治体系,治理的效果并不理想。20世纪70年代中期,水保工作者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逐步认识到以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的效果比较好。

这一阶段,从总体上来讲,面上治理措施的配置比较分散,效果不理想。但通过曲折的探索,人们对水土流失规律的认识实现了螺旋式的上升,这为后来小流域综合治理概念的正式提出和确立做了思想准备。

(二)确认与试点阶段(1980—1991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中央到地方的水土保持工作都得到了加强,水利部不失时机地召开了多次分片、分区水土保持工作座谈会,推动工作。在中南五省区和华北五省区的两次座谈会上,水利部把小流域综合治理作为一条重要的经验推广出来,要求各地积极借鉴和推广。由此,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概念正式进入水土保持行业的视野。 1980年4月,水利部在山西省吉县召开了十三省区小流域综合治理座谈会,对小流域综合治理进一步作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小流域治理是水土保持工作的新发展,符合水土流失规律,能够更加有效地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并要求各省区认真予以推广,加快小流域治理。从此,水土保持工作扭转了单项措施分散治理的局面,走上小流域综合治理的轨道。这一治理思路的确立,也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惑水土保持工作的方法论问题,为实现各种措施的优化配置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它很好地解决了工程规划设计的单元问题,指导我们可以一个单元、一个单元地实施治理,取得最好的治理效果。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以水土保持为主导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为探索水土保持快速治理的途径和不同类型区综合治理的模式,水利部、财政部安排在黄河、长江等六大流域开展了小流域综合治理试点工作。 自1989年开始实施的“长治”工程,始终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技术线路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在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群众收入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通过试点,我国在小流域治理的选点、规划、措施布置、治理标准、经费使用、检查验收、试验示范和组织领导等方面积累了经验,为后来开展大规模的生态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小流域综合治理成效显著。三十多年来,全国累计综合治理小流域3.8万多条,治理水土流失总面积达92 × 104km2,修建基本农田2.3 × 108亩,营造林、果用地10× 108多亩,建设治沟骨干工程4900多座,修建了长达数十万千米的乡村道路和田间道路,以及数以百万计的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这些水土保持设施,每年可增产粮食180多× 108千克,拦蓄泥沙18 × 108 t,增加蓄水能力250 × 108立方米。通过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发展高效农牧业,治理区约有2500多× 104亩陡坡耕地退耕还林,稳定解决了4000多万人的吃粮问题,有效地控制了水土流失。同期,受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响,户包治理小流域应运而生,全国掀起“千家万户治理千山万壑”的小流域治理高潮。但由于当时投入能力的限制,这一阶段小流域治理依然停留在较低的层次上,治理的成效也相对有限。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发展阶段(1992—1997年)

到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的小流域治理无论在量的方面,还是在质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相当的治理规模,而且有了一批效益显著的建设典型。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小流域治理又出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集中地体现在治理效益偏低、措施配置不尽合理、工程质量不高、管理跟不上等方面,小流域治理开发的经济效益不明显,群众参与治理开发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

这种情况下,各地在总结多年小流域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提出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小流域治理同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发展水土保持特色产业的思路,并积极付诸实施。各地把小流域治理纳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积极运用价值规律供求关系指导治理开发,调整土地利用和产业结构,走出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治理开发路子,提高了治理开发的效益。同期,山西吕梁地区又率先推出了拍卖“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力量治理开发“四荒”的积极性。这条经验也很快走向全国,很快掀起了新一轮的小流域治理高潮。

经过15年的实践,我国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向多目标、多功能、高效益的方向发展,小流域治理的经验不断丰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情况下,1995年7月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小流域综合治理专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专门对小流域治理开发的标准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在总结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标准》(保治〔 1996〕 6号)。该标准对以前的五条标准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内容更具体充分,后又印发各地广泛征求意见,作了补充修改。

(四)大流域规模防治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以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国家全面加大生态建设的投入,小流域治理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每年仅中央安排的水土保持投资就达20多亿元,全国每年治理小流域4000多条,水土流失初步治理面积连续每年超过5×104km2

这一阶段,各级水保部门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对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出发,按照中央的水利工作方针和水利部党组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把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引入以大流域为规划单元、小流域为治理设计单元的规模化防治阶段。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全面加大了封育保护的力度,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恢复植被。在工程布局上,着力推进水土保持大示范区建设;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水利水保部门统一规划,分部门实施,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在建设内容上,以调整土地利用和产业结构为中心,以节约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优化配置水土资源为主线,努力推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

2001年9月,长江流域正式启动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第一批试点工程,在长江流域10个县(市)实施。这标志着水土流失治理从传统水土保持向现代水土保持转变。生态修复新思路的提出,不是对过去水土流失防治经验和做法的否定,不是要降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地位,更不是要用其代替人工治理,也不意味着要减少投资,而是基于对人与自然和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辩证关系的新认识,是在认真总结我国过去几十年水土保持工作经验,加深对水土流失防治规律认识基础上,水土保持理念的创新。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水土保持法》进一步要求加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力度,扩大林草覆盖面积,预防和减少水土流失;同时在强化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强化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突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强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