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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原则和基础

时间:2022-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再深入研究就会发现,这一分类及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内容体系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在此基础上组合而成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体系必将成为一盘散沙,无法回应社会实践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提出的要求。
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原则和基础_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体系构建研究

由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阶段所决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实体内容在各个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表现,其涵盖内容的丰富性无法简单地从义务对象划分角度充分体现出来。从义务对象观察,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涵盖的主要内容仅仅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范围,较以清晰地反映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代性、中国现实的特定内容,具有一定的不周延性;而且,这种分类因为源自西方,其划分过于平面化和静态化,不能很好地反映我国不同企业类型在社会责任承担能力上的差异,也不能反映我国与西方社会责任承担领域和关注范围的差异。这种分类除了不能很好地体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体内容外,还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范围缺乏一定的科学阐释力和适应性。再深入研究就会发现,这一分类及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内容体系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首先,按义务对象的标准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分类虽然有助于在实践中了解企业社会责任所涉及的具体领域和针对的不同主体,但是,各个不同主体之间缺乏强有力的逻辑联系,而“一个体系内容及结构若违背逻辑,则其基石就会动摇”。在此基础上组合而成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体系必将成为一盘散沙,无法回应社会实践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提出的要求。其次,这一做法仅仅是对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对象进行了简单列举,没有揭示企业社会责任更为广阔的开放性内涵,容易造成对企业社会责任实体内容理解的片面性。同时,这种列举也会因为新的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内容的出现而变得失去逻辑上的立足点。

因此,只有立足于企业生存的具体的社会现实,满足其永续发展需求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体系才具有真正的适应性和生命力,在此基础上建构出来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才具有科学性和实践参考价值,才能被企业真正认同和接受,才能充分推动整个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于我国而言,要想较为客观和全面地反映企业社会责任实体内容的全貌,必须立足于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关注当代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实践,把企业作为社会大系统的重要成员,真正融入社会发展的大循环系统中,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具体环境中充分发掘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特性,才能真正了解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实体内容,才能建构出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体系。基于此,如何以动态的视角看待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如何对当代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体内容作出分类,如何建构出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体系,才能把我国企业真正融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系统中去。

基于此,我们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要较好地实现应满足如下的原则和基础。

2.3.1 有利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原则

任何一个企业的首要责任就是生存与发展。为生存和发展,企业履行市场经营主体的职责,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获取利润,实现其各项营运目标,为进一步发展积累资本和财富。工商业的主要目标和动力就是利润,企业尽其所能谋求利润,由此维持其效率,并利用机会进行技术革新,加速发展。市场竞争使企业自始至终追求其自身的利益,而又使利润保持在一个合理或适当的水平,并在不知不觉中增加了公共福利。如果是因为承担了社会责任,而使企业不能获得利润,就是企业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企业的最根本目的是实现自身的利润和为社会提供保证质量的物质产品和高层次的服务。假如企业连这个最根本的目的都没有达到,那么企业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首要原则就是生存与发展原则。

2.3.2 基于企业自身能力的原则

任何一个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都要以自身能力的局限为前提。由于企业的经营行为产生的社会问题,企业应该是积极地承担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责任。但对那些不是由企业经营行为产生的社会问题,其责任的承担要受企业自身能力的限制。另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不可避免地增加经营管理成本,这种成本的增加要在其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如果因为承担社会责任引起的成本增加而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以致丧失,这表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过多。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该是有限制的,企业只能承担某些自己力所能及的社会责任。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途径和方法要根据自身的现实情况,不能超越自身所能承受能力的限度。

2.3.3 不超越企业职权限度的原则

权力和责任密不可分,任何人要求职权就意味着承担责任,而任何人承担责任就要有相应的职权。因此,承担社会责任就必须有一定的职权做保证,企业也不例外。如果企业没有某项职权,它就无法承担与此相适应的社会责任,自然地企业就该拒绝承担这样的责任;否则,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是企业社会责任应有的基础。权利到位则是这种责任铁律的逻辑前提,权利缺位或不到位也就必然构成企业保持道德缄默的逻辑理由。在政府领导企业的体制内,市场经济容易变成“仕场经济”。在“仕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发展总是受到官员权力的干预,失去了自主权利的企业及企业家们也就因此容易丧失承担责任、讲究道德的自律精神和自主意识。另外,如果为了解决某些社会问题,而要求企业超越法律或道德伦理的范围进行不法或不道德的经营,违反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也是不允许的。

2.3.4 企业不同发展时期应承担不同社会责任的原则

企业在刚成立时期与成熟发展时期承担社会责任的途径和方法有所不同。斯蒂芬卫·罗宾斯(Stephen. R. Robbins)和玛丽·库尔特(Mary. Coulter, 1997)在其《管理学》中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四阶段模型认为:作为一个管理者,在追求社会目标方面,你所做的一切取决于你认为对其负责任的人,即利益相关者。处于第一阶段的管理者,将努力通过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来提高股东的利益;在第二阶段,管理者将承认他们对雇员的责任,并集中注意力于人力资源管理;在第三阶段,管理者将社会责任扩展到具体环境中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即顾客和供应商;在第四阶段,管理者感到他们对社会整体都负有责任。笔者虽然不敢苟同罗宾斯的这种阶段论,但他提出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多少和范围必须与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观点值得我们借鉴。根据企业不同发展时期的情况来确定企业怎么承担社会责任,也是确保企业所设定的社会责任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条件[1]

[1] 黎友焕.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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