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应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监测预警系统。首先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其次,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并做好信息传报和处置工作。简明的政府应急预警程序如图6-2所示。
(一)信息收集、传报和处理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收集、监测、预测系统,为应急响应提供依据。收集的数据信息内容主要包括:①主要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②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③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城市建设档案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历年和实时的气象信息资料,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④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⑤可能影响应急行动的其他不利因素。
图6-2 政府应急预警程序框架图
信息收集机构收集的信息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对于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可直接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或其他通信途径及时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有关动态情况。
政府各职能部门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对于影响到辖区以外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由辖区政府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二)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不同级别预警一般由相应级别的政府来发布,如表6-1所示。
表6-1 政府应急预警级别发布
续表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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