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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权—发展型国家与韩国的劳工抗争

时间:2022-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发展型国家与威权政府在从日本的殖民统治中光复以后,韩国面临着快速工业化的任务,以抵制工业化基础好得多的北方邻居的“赤化”。然而这些研究没有明确区分发展型国家的构成要素和促使发展型国家有效运作或取得成功的要素。产业政策是发展型国家的一个要件,但要让产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却需要一系列的条件配合。发展型国家的其他要件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不能夸大威权体制推动经济增长的优势。
威权—发展型国家与韩国的劳工抗争_社会冲突与制度回应 转型期中国政治整合机制的调适研究

(一)发展型国家与威权政府

在从日本的殖民统治中光复以后,韩国面临着快速工业化的任务,以抵制工业化基础好得多的北方邻居的“赤化”。[42]但是长达35年(1910—1945)的殖民统治,再加上朝鲜战争的极大破坏,韩国的“家底”很薄,政府主导是这一时期包括韩国在内的大多数面临快速工业化任务的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模式。[43]它要求企业不折不扣地贯彻和实施政府的决策。社会主义国家是通过组建国有企业和实施计划经济来实现这种“控制”的,但是韩国处于冷战格局中美国战略圈一方,要实行私有经济和资本主义,韩国的实际情况又要求政府不能成为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守夜人”,而要积极地介入工业化的进程,推动工业化的跨越式发展。包括韩国在内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发明了很多后来被证明非常有效地推动经济增长的新战略。这些战略连同这一时期这类国家和地区的其他制度特征被结合起来,用“发展型国家”的概念来表述。

莱夫特威奇(Adrian Leftwich)将“发展型国家”界定为“那类政治上已经积聚了充分权力、自主性和能力来塑造、追求和鼓励明确发展目标实现的国家,不管这类国家是通过建立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条件和方向,还是通过直接组织,或者两者不同程度的结合。”[44]朱天飚指出,发展型国家有四个特点:持续的发展意愿,具有高度自主性的核心经济官僚机构,紧密的政商合作,有选择的产业政策。[45]吴玉山(Yu-shan Wu)列举了发展型国家的四个特征:国家相对于社会的自主性、精英对发展的共识、官僚对社会的渗透、一个世界性的市场导向型的产业政策。[46]科利(Atul Kohli)将韩国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模式称作“凝聚性资本主义”,它有三个结构性的特征:“高度威权、深入社会的政治组织;国家与统治阶级建立起紧密的、生产趋向的工作性联盟;并创造出一个国家控制下层阶级的完善体系”。[47]

这些论断已经成为发展型国家研究的基本共识,不同论点间能够相互印证。例如,尽管并非所有的总结都如科利那样直白地将控制下层阶级作为发展型国家的一个核心要件,但他们的论断中或多或少表露或者暗示了这一点(比如对于国家自主性的强调)。然而这些研究没有明确区分发展型国家的构成要素和促使发展型国家有效运作或取得成功的要素。产业政策是发展型国家的一个要件,但要让产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却需要一系列的条件配合。产业政策如果是选择性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就能缩小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有助于推动经济官僚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少数产业和领域中,减少政府干预经济出错的概率。“一个世界性的市场导向型的产业政策”则强调了产业政策的目标定位——增进市场和出口导向。发展型国家的其他要件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

“威权是个坏东西”,“它迟早会向民主转型”,这是很多西方理论家研究发展中国家民主化和政治转型的一个前提或者价值预设。不妨看看他们对于“威权”的定义方式,他们是以民主/极权为尺度来丈量这些国家的政治特征的,威权体现出的是民主政治特征的缺失或者不完备,体现出的是残存或者松动的极权要素。比如,林兹(Juan J.Linz)对威权体制经典的定义是:“有限的,但并非负责任的政治多元主义;没有一套提炼过的主导意识形态,但有相当清楚的特殊心态;除了某一发展时期外,没有广泛深入的政治动员;威权领袖个人(或由少数人组成的集团)的权力行使虽然不受限制,但实际上却是在完全可以预测的范围之内”。[48]亨廷顿为威权体制加上了另外的特点:没有一个政党或只有一个脆弱的政党。与缺乏深入的政治动员相应,这些国家不试图重造社会和人性[49]作为威权政权的一个子类,奥唐奈(Guillermo A.O’donnell)将“官僚威权政体”的内涵总结如下:得到军队支持的小集团掌管政治统治的运作;政治统治者依赖一大批技术官僚,这些人掌管着大量控制这个社会日常运作的权力;致力于促进社会的经济增长;对社会中的各个阶级,尤其是对处于上升势头、不断扩张的中产阶级进行全方位的压制。[50]这样一种“坏”体制如果有好的一面,对于很多具有“道德洁癖”的学者来说是不可忍受的。尽管这些学者拼命地拒绝承认威权政权与发展型国家间存在某种制度上的联系,但是东亚的发展型政权要么存在于一党独大时期(比如日本),要么存在于典型的威权统治时期(比如韩国、中国台湾),这一事实还是不断地诱使人们得出这样的结论:起码是在东亚,威权政权对于发展型国家可能起到了支撑作用。从逻辑上讲,这样的支撑作用既体现在威权政体拥有的压制下层阶级再分配要求的便利,从而使得国家能够将精力和资源集中到经济发展目标上;也可能体现在政府相对于经济精英的权力和地位优势,一旦设定了工业化的战略,政权就有足够的权势迫使或诱使私人经济精英的配合。

不能夸大威权体制推动经济增长的优势。正如我们看到的,世界上只有极少数的威权体制能够转变为成功的发展型国家,绝大多数威权体制不能摆脱威权者的自利倾向,这些国家的威权者要么会用其自主性充作“掠夺之手”,要么热衷于利用其威权优势创造出能够产生大量租金的“经济领地”。多数威权国家还不能“搞对干预”(getting interventions right),它们对于经济活动的干预可能被证明是适得其反的[51],而东亚国家的经济干预被证明是非常成功的:“相对于自由经济模式而言,东亚国家的政府干预不是基于市场的失灵,而是对市场发育不足的反映;相对于计划经济模式,东亚国家的政府干预则没有改变经济的市场属性。政府是用它‘强有力的看得见的手’来加强和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转的……换言之,政府虽然干预、介入市场,甚至暂时部分替代市场,但其目的是培植市场经济,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和成长,而政府干预的手法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52]。这种类型的政府经常被称作“市场维护/强化/增进型政权”,其建立的一个前提是官僚具有“嵌入型自主”[53],而多数威权体制不能抵制将行政政治化的冲动,将行政充作对追随者论功行赏的工具,因而极大地削弱了官僚体制可能发展出来的理性独立地制定经济政策的能力。

(二)韩国威权体制的合作主义控制

如上所述,政府主导、出口导向的工业化战略极大依赖于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塑造经济增长的单一目标和国家动员、引导,甚至是强制经济主体完成国家目标的能力。它要求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间结成紧密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的应有之义是对社会的压制,因为只有这样,出口产品才能具有足够的国际竞争力,才能确保企业家获取丰厚利润扩大再生产,才能抵制社会力量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诉求,也才能确保私人企业家追求财富增殖的利润动机最大程度地匹配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威权者遏制劳工的基本策略有两种模式:合作主义式的控制和市场式的控制。市场控制机制力图最大限度地削弱工会的谈判能力。集体谈判分散到尽可能低的层面上举行。尽可能地抑制罢工,比如只能在合同到期时罢工,禁止运用工会资金支持罢工,允许雇用破坏罢工者,允许工厂停工来应对罢工,指定很多的战略性领域,在这样的领域内禁止工人罢工。然而,在这样的体制下,加入工会是自主的,允许在同一个层面结成多个工会,工会民主可能被鼓励,威权者并不直接染指工会领袖产生的过程。[54]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样式,合作主义体制(corporatist system)“单一的、非竞争性的、分层命令、部门条块分割的利益组织,发挥着垄断的利益代表角色,同时接受国家的限制,包括他们选举领导人的类型,向国家提出常规要求时的范围和强度”。[55]作为合作主义的一个子类,在国家合作主义下,上述制度特征“主要是由国家自上而下地主导、诱引、强制而促成的”,而非通过“自下而上的社会团体间的竞争、联合、兼并来完成,再由国家赋予合法性并换取相应的控制权(社会或自由合作主义)”。[56]

威权时期的韩国总体上维持着一种国家合作主义体制,产业工人是体制重点针对的对象。然而“有限的政治多元主义”使得韩国威权体制本身存在一些漏洞。基于美国的外交政策及其与朝鲜社会主义政权的战争,“即便是在韩国威权统治时期,民主作为国家意识形态和终极目标的地位也没有真正受到挑战。专制者发现他们处于尴尬的境地中,要用政治权宜的托词来证明威权统治的合法性,威权政治只是建构民主所需的社会经济基础的暂时措施”[57]。因而,韩国的威权体制本质上是“在民主制度的基本框架下的威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制度的一种收缩形式”[58]。韩国的威权者至少都需要通过赢得暗地里受到操纵的选举,并维持“打折”的其他民主制度(如反对党、宗教自由等)来佐证和彰显政权的合法性。与此相应,韩国的国家合作主义控制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局限。官办的“韩国工会联合会”(Federation of Korean Trade Unions)的垄断地位时常受到挑战。早在1970年韩国就出现了独立的劳工工会。工人还在宗教领袖的指导下建立了大量的宗教性劳工组织。这种指导与合作关系也出现在工人与学生、知识分子和政治异见者间。由此,韩国的劳工运动很早就摆脱了经济工会主义的范畴,成为民主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韩国的统治者没能维系一种相对稳定的劳工体制,而是呈现周期性的“压制——放松——压制”循环。20世纪60年代晚期,韩国仿照美国建立了一套自由劳工体制。工人拥有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的权利,而且除了政党,其他外部组织没有被禁止卷入劳工事务。1972年的“维新体制”实行“三个禁止”:禁止第三方介入、禁止在一个工作场所或在公司和产业层面上组建多个工会、禁止工会的政治活动。1983年底到1984年初,全斗焕政权在经历了执政初期对公民运动的严厉镇压后采取了一系列放松举措,工人的部分权利得到默认。权利的“得而复失”与“失而复得”无疑在告诉工人“权利要靠斗争获得”。多数威权政体或脆弱的民主政权还存在一个明显的软肋,即不能将政权的更迭制度化。统治者更迭时,往往是政权最薄弱的时候,自然也就成为公民组织和公民运动最活跃的时期。从“4·19革命”到“5·16政变”[59]的一年多的时间里,韩国出现了劳工运动复苏的迹象。1960年韩国劳工纠纷的数量从1957年的45起和1959年的95起增加到227起。工人建立了315个新的工会,取得15%到50%的工资增长。[60]类似的现象也出现在1979年底到1980年初朴正熙和全斗焕政权的更迭期,以及1987年中到1988年初全斗焕和卢泰愚政权的更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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