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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次的国家义务履行

时间:2022-03-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的权利要求国家履行不同形式的义务,每一个国家,其履行国家义务的社会条件是存在巨大差异的。如何分层次地履行国家义务,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针对国际人权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等各项内容,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义务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其目的就是敦促各国政府更好地履行保护人权的义务。在全球化时代,国际人权法除应继续调整国家与其国民、居民之间的关系外,还应调整国家与非本国国民、非本国居民之间的关系。
分层次的国家义务履行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我们说正是由于人权内容的复杂性,使得国家在将人权纳入法律规范时,需审慎地进行权衡。在对人权进行审慎的权衡时也对国家义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不同的权利属性要求不同的国家义务,权利对人的重要性所具有的轻重缓急程度的不同,导致对国家义务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就像在早期的自然权利思想中,霍布斯将和平与共同防卫的义务看作国家最为重要的义务,是个人最为基本的自然权利,因此其它权利在与这一权利进行比较时,其对国家的约束力就会相应地出现变化。

同时,除了权利自身对人的重要性之外,在对权利的保护过程中,国家履行义务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比如早期自由权,特别是其中许多与公民人身自由相关的权利,像思想言论自由等权利,其对国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国家的不干涉,只有在个人的此项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才作为仲裁机构履行义务。而像现代的公民权利思想中所普遍具有的社会权观念中的许多权利,则要求国家的积极作为,比如国家应向无力接受教育的群体提供最低限度的教育,对没有生活能力的人提供最基本的物质帮助等。不同的权利要求国家履行不同形式的义务,每一个国家,其履行国家义务的社会条件是存在巨大差异的。落实到由国家加以保护的人权,其权利的实现程度必然取决于其所生活和居住的国家,超出国家的承受能力仅强调权利的重要性,无异于纸上谈兵,其最终的结果只是损害了权利的效力,无益于权利的保护。因此,各国在人权保护的过程中必须以各国国情为依据,尽其最大可能保障人权。在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可以审慎地选择权利的优先顺序,并采用各种途径、分层次地履行国家义务。

如何分层次地履行国家义务,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针对国际人权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等各项内容,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义务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其目的就是敦促各国政府更好地履行保护人权的义务。如《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许多权利,公约中则规定为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步骤的义务。

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义务,人们将国家义务进行分类,如有些学者将国家义务分为道德义务、法律义务和国际义务;依据人权的属性将国家义务分为尊重应有权利的义务、保护实有权利的义务和及时制定法定权利的义务;以及国际上最为普遍的尊重、保护和促进(实现)义务。尽管我们说不同的权利属性对国家义务的要求不同,分层次的国际义务履行有助于各国结合具体的国情制定适宜的国家义务履行步骤,有利于人权的保护,但对于每一项权利来说,其真正的实现可能都同时包含了所有类型的国家义务的履行,此时人权才能得到全面的实现。

此外,地理上的疆域划分区分了各国不同的主权范围,但在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这一疆域上的划分并不必然决定国家的义务范围。在全球化时代,国际人权法除应继续调整国家与其国民、居民之间的关系外,还应调整国家与非本国国民、非本国居民之间的关系。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还具有一定的域外义务。应当根据不同层次的国家义务分别确定域外义务的义务范围。尊重和保护的义务具有域外性,实现的义务没有域外性。国家应当尊重一切人的人权,无论这些人是否在其领土内或是否在其管辖下。保护的义务属于程序性积极义务,国家应当为声称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提供程序上的救济,无论受害人受到侵害时是否在该国领土内或在其管辖下,只要国家与相关案件有充分联系并在国际法上有权处理此案。从人权条约机构和国家实践来看,域外人权影响评价和母国采取措施对跨国公司进行规制已经成为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趋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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