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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克对自然权利的反思

时间:2022-03-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霍布斯与洛克无疑是那个时代对社会契约及自然权利论证的最为出色的思想家,形成了整个17、18世纪政治思想主流的个人主义传统,并对现实的政治进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柏克在否定了天赋的、自明的自然权利后,用传统、感情以及理念化的历史来填补空白,用对社会的崇拜取代对早前启蒙思想家自然权利思想对个人的崇拜。柏克对社会契约和自然法的看法,实际上是否定了传统的自然法学派将国家看作是人们
柏克对自然权利的反思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的观念是18世纪最为流行的一种政治思潮。霍布斯与洛克无疑是那个时代对社会契约及自然权利论证的最为出色的思想家,形成了整个17、18世纪政治思想主流的个人主义传统,并对现实的政治进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也正如黑格尔所称,“一种哲学只有当它的主要原则被视为当然时,才得到充分全面的发展和应用,但达到那样的程度,又变成它理论发展的障碍[19]。最早对这一理论进行反思的要数同样以社会契约思想进行政治论证的思想家卢梭,在对社会契约构建政治秩序的论证中,卢梭对自然权利的理解不同于霍布斯和洛克开创的传统,也不同于与他同时代的所有启蒙思想家,正如列奥·施特劳斯在其《自然权利与历史》中所说,现代自然权利的危机出现在卢梭的思想中,并在柏克的思想中得以论证,最终由黑格尔得以系统阐述。

卢梭在18世纪被视为启蒙运动的“捣乱分子”,在19世纪被看作法国大革命的鼓动者和浪漫主义运动的奠基人,在20世纪被誉为西方民主传统的缔造者或被诬蔑为极权主义的先驱,对卢梭的评价如此分化,只能说明卢梭的思想不能被简单地归纳为某一单一思想范畴,卢梭同霍布斯一样都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深邃、最复杂的思想家之一。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部分,社会契约的目的也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人们要寻找出一种组成共同体的形式,使这一共同体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组成共同体的成员的人身和财富,并使人们仍然像从前一样自由”[20],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将每个缔约者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集体。所有人在缔结契约时都是平等的,人民是这个道德共同体的主权者,是国家的立法者。主权是人民摆脱各种枷锁、实现自我管理的必要工具,它是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人民有权随时解除契约,在民主性和革命性上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远远高于霍布斯和洛克。卢梭设计的社会契约理论较为抽象,由契约产生的国家也更趋于理想化。卢梭有关自由、平等、天赋人权以及主权在民的思想成为那个时代人们反对封建主义革命最有力的思想武器。

卢梭作为社会契约思想的重要阐释者,不同于同时代的其他启蒙思想家,在以社会契约构架政治社会时,卢梭反对当时流行的理性主义。在人的本性中,究竟什么是天赋的,什么是人为的?卢梭的回答是超越于自利思想之上的,社会交往的基础是感情而不是理性。人是天生性善的,其它学说中的利己主义并不存在于自然界。知识的增长、科学的进步本是启蒙运动的重要精神,而卢梭则崇尚友好和仁爱的情感,生活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人们有共同的情感。启蒙运动将信仰寄托在理性和科学的基础上,而卢梭则将整个政治哲学引向与传统相反的道路上,他从针对理性的情感入手同传统的自由主义——不论是天赋人权,还是功利主义——背道而驰。卢梭要使自己摆脱将社会哲学视作系统化的个人主义,这一传统是由霍布斯和洛克开创的,他们认为国家的价值在于保护其成员享有和行使固有的财产权利,政治社会本身是功利的产物。卢梭则开启了一个古典经典著作对政治哲学发挥影响的新时代,并延及整个黑格尔主义。

卢梭接受了柏拉图的见解,将社会作为道德感化机构,将法律和权力视为第二位的,个人是从社会得到精神和道德能力的。正是因为有了社会才使“公正代替了本能,并赋予人们的行为以以往所没有的道德,离开了社会,就不会有用以评断幸福的价值尺度”[21]。“自然法所归结给人类的个人权利,诸如自由、平等和财产权,其实都是公民权利。人类之所以平等,照卢梭的说法,那是通过‘约定和法律权利’所取得,而不是像霍布斯说的那样,是因为人的体力大体一致。人类在社会中首先得到的是法律规定的个人自由,这种自由是一种道义权利,而不仅仅是‘天赋自由’;所谓‘天赋自由’,是属于孤单的动物的。”[22]卢梭思想的渊源是对于集体抱有浪漫色彩的崇拜,这也是他同个人主义哲学的基本分歧所在,理性论强调个人的独立判断与进取,而卢梭则强调参与所带来的满足和对非理性的崇拜。启蒙时期理性的作用本来是将人从传统和权威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这是整个自然法体系的含义,而卢梭却用感情主义将这一切搁置在旁,卢梭最明显的缺陷就是其概念的抽象性,而这一缺陷很快由柏克所解决。

埃德蒙·柏克是保守主义政治理论的奠基人,其对社会与国家的看法同自然法学派有着很大的不同,他不同于社会契约者将国家看作人们理性选择的产物,也不同意将国家视为单个个人简单相加的机械结合体。柏克强调社会的有机特性,重视感情、传统、习俗等非理性因素在人类社会结合中的作用。他并不完全否定社会契约论,强调国家是人为的产物,但国家不是人们心血来潮为某些暂时的眼前利益而订立的契约,人们应该怀着崇敬之情来看待国家,国家是一种合伙关系,是一项契约,是科学、艺术与道德的完美的合伙关系。这种关系无法在一代人之间达成,是逝去的人、活着的人和未来的人之间达成的合伙关系。每一个具体的国家的每一项契约,是整个人类社会最初的伟大的初始契约中的一项。[23]

柏克接受了休谟对理性和自然法的否定,认为人类社会并非仅仅是理性设计的产物,社会得以组建的准则更多的是习俗,依赖于人类的本能甚至是偏见,由此而产生的社会是人类的本性,如果没有由此人性而引出的道德准则和政治制度,那么人也不能称之为人。所以,在柏克看来民族生活传统具有的效用并不能仅以是否具有功利性和是否具有个人权利来衡量,这些传统是人类一切文明的宝库,是宗教和道德的源泉,是理性的主宰。柏克的政治信念始终坚持,国家的政治制度形成了一整套繁杂而庞大的由约定俗成的权利构成的法律与惯例,这些约定俗成的权利及惯例产生于过去的传统,这些惯例在不打破自身连续性的情况下不断地使自身适应现在,政体和社会的传统应该成为像宗教一样能够世代被尊崇的对象,因为这些传统是人类最伟大的文明与智慧的结晶。[24]法国大革命后,柏克更是彻底地、激烈地摈弃了天赋权利观念。柏克在否定了天赋的、自明的自然权利后,用传统、感情以及理念化的历史来填补空白,用对社会的崇拜取代对早前启蒙思想家自然权利思想对个人的崇拜。

柏克对社会契约和自然法的看法,实际上是否定了传统的自然法学派将国家看作是人们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而签订的契约这一观点,进而否定了人们认为一旦政府侵犯了个人权利就可以撤回并重新签订契约的可能,这实际上也是柏克对法国大革命的否定。柏克反对启蒙运动的理性自负,认为只有从人类的经验和传统中才会有真正的理性,只有历史、传统和习俗才是政治事务的真正基础。同时柏克也反对抽象地谈论权利,认为所有的权利不过是历史传统的产物。不同于卢梭的“天赋人权”,柏克强调的是“人赋人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权利不是自然的,国家、社会、习俗和法律都是自然演化而成的,人权的观念就是在这个传统中演化而来的。我们的权利并非是生来就具有的,而是由传统塑造和形成的。柏克认为只有“从人类经验和传统中才能真正地发现并理解权利:权利是在法律规范中的自由,是深深依赖于一个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的、具体的权利,人们有权享有从社会合作以及法律规范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权利是法律规范的利益”[25]

正是柏克对抽象的人的自然权利的反对和对传统的捍卫,使得在20世纪人们对柏克的评价由直觉的保守的功利主义者到浪漫主义者甚至崇尚法律者无所不包,但二战后整体来说柏克被评价为崇尚法律的实用主义者,柏克推动了之后的思想家们反思理性在政治理论中的作用问题,为后来的历史主义实证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柏克的保守主义并不是反动的,在柏克的思想中保守与自由是紧密结合的,或者我们说柏克的保守恰恰是对自由传统的一种保守。[26]

综上所述,哲学上的理性主义以及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权利思想是整个18世纪最具代表性的创造,然而这一思想体系在18世纪却又逐渐处于衰落之中。这种对自然法体系的批判由大卫·休谟完成,休谟用自己的天才分析能力阐述了理性的局限性,为卢梭和柏克提出的价值准则提供了逻辑上的先决条件:卢梭将整个价值准则归之于良善的情感,柏克则把它归之于不断成长的民族传统。卢梭对城邦的怀恋和柏克对民族传统的尊崇是一致的,两者都以对社会的新崇拜取代对个人的旧崇拜。卢梭与柏克二人对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权利的反思对后世的政治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开启了西方社会政治思想不同的传统。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塑造了我们关于国家的想象,对后世影响深远,而柏克对抽象权利的否定奠定了后来实证权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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