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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的选举制度

时间:2022-03-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工会的选举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则进一步强调:“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是对工会委员会成员资格的限制,旨在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企业工会的选举制度_工运事业改革创新与民生工会建设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工会的选举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

2.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力。《工会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则进一步强调:“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是对工会委员会成员资格的限制,旨在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是指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如厂长(经理)。“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会员代表、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必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自下而上的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委员候选人名单必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有效。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5.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范围进行选举,获得超过选举范围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6.会员代表、委员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7.从委员中增补常委或主席、副主席,一般要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不是委员的先要增选为委员。

8.企业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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