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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少数民族传播权研究

时间:2022-03-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雷水圳摘要:台湾“原住民族电视台”于2005年7月1日正式诞生。然而,却引发社会各界有关原住民族媒体权利的热烈讨论,因为这不单牵涉到“原住民族电视台”纳入“公广集团”是否失却其主体性,也涉及原住民族的传播权是否受到侵害的议题。而后文化事业基金会通过了《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设置条例》,规定“原住民族电视台”应纳入“文化事业基金会”,“原住民族电视台”由此条例似乎可重获其主体性。
台湾地区少数民族传播权研究_以“原住民族电视台(_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信息传播与社会发展论丛(2013年刊)

雷水圳

摘要:台湾“原住民族电视台”于2005年7月1日正式诞生。这是台湾原住民族各个族群及社会各界共同的愿望,不单满足原住民族的基本权利,使原住民族拥有媒体使用、发声及诠释权,也象征台湾的民主与进步。然而,按照《政府采购法》,原住民族电视台必须公开招标委办,以致原住民族电视台一开台即由具浓厚商业色彩的电视公司中标,一年一标高度变动的结构性问题和产生的无法累积经验的症结,不少媒体工作者和观察者对此大加挞阀,请求党政势力退出原住民族电视台。

关键词:原住民族电视台;公广集团;新传播帝国主义;多元文化主义

一、台湾当局对少数民族的政策

台湾当局对原住民实施同化政策,主要目的是“促进山地平地化”,直至1988年后,开始逐渐抛弃同化与融合心态。1997年,“国民大会”于《宪法》第四次增修条【注:洪泉湖:《从公平正义观点论台湾原住民族教育》,《第六届孙中山与现代中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国父纪念馆印,2003年11月,483页。】中正式将“原住民”改为“原住民族”,宣示了“多元文化主义”时代的来临,1998年的“原住民族教育法”中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使“原住民”拥有通过正式教育体制传承并发杨其“民族文化”的权利。“原住民”由于未能享受妥善的教育资源,以致无法面对现代社会冲击,成为社会不公平竞争下的牺牲者,是当前原住民社会问题的根源;尽管原住民与现代化社会仍有甚多格格不入的地方,政府仍应更积极地以教育促使原住民有能力、有权力,伸张社会公义落实原住民公益,台湾的人权价值才更有实质内涵。【注:李泰康:《面对冲击教原住民找出路》,《联合报》,2004年7月11日,第15版。】

台湾当局对原住民教育责无旁贷,目前已尽力作到给予充分的教育资源:如履行国民义务教育、奖助学金发放补助优待、入学考试加分等,使学成后的原住民能面对社会公平竞争,履行其义务回馈社会家园,推动原住民的民族教育,使其族群文化得到复兴与发展,恢复“原住民族”自尊心,建立自我认同与归属感,方能拥有公义的社会可言,对民主的诠释更开展,台湾当局对“原住民”的照顾与维护也更周延。依“原住民族”意愿,本着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权利。2004年12月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委托台湾电视公司创立原住民电视台。2005年7月1日,“原住民电视台”开播。2007年以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先后委托台视文化公司、东森媒体集团代为经营原住民电视台。2007年1月,“原住民电视台”改名为“原住民族电视台”,正式加入“台湾公共广播电视集团”(简称公广集团),转型成非商业性的“原住民族公共媒体平台”。除了教育的功能外,也是呈现“原住民族”的新认同体。

二、“原住民族电视台”定位

《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原住民族电视台”之节目必须移拨到“公视基金会”来制播,开始了“原住民族电视台”寄寓于“公广集团”的命运。然而,却引发社会各界有关原住民族媒体权利的热烈讨论,因为这不单牵涉到“原住民族电视台”纳入“公广集团”是否失却其主体性,也涉及原住民族的传播权是否受到侵害的议题。而后文化事业基金会通过了《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设置条例》,规定“原住民族电视台”应纳入“文化事业基金会”,“原住民族电视台”由此条例似乎可重获其主体性。然而,社会各界亦提出相关的质疑,认为这种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所主管的“文化事业基金会”无法摆脱政府的介入,未符合“党政军”退出媒体的精神,主张“原住民族电视台”应留在“公广集团”才能保障原住民族媒体近用权的主张。

本文认为,形式上,“原住民族电视台”移拨至“公广集团”,要将其所架构的价值即所谓的“公共化”、“公共价值”作为核心价值。然而,原本要推动“党政军”退出媒体,并以“公共化”为价值的“公广集团”,若以此套用作为“原住民族电视台”的核心价值却是陷入了另一陷阱。因为所谓的“现代民族国家”是立基自由主义价值和所谓普遍主义的意识形态,这对原住民族是一种被同化被吞噬的黑洞,对原住民族而言,这是一种所谓的“新文化帝国主义”或“新传播帝国主义”。

要建构具有原住民族主体性之电视台之正当性,要从有关台湾原住民族传播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来探讨设置一个原住民族自主、自治的“原住民族电视台”的适法性和正当性;也要从多元文化主义有关媒体论述之进路,探讨“原住民族电视台”和“公广集团”的关系。因为对于“原住民族电视台”和原住民族而言,“公广集团”不单是一种新形式的“新传播帝国主义”,且其实践的是一种同化性质的意识形态。最后,为符合“党政军”退出媒体,并维护原住民族电视台的自主性,可借鉴国外设置“原住民族电视台”的经验,提出“原住民族电视台”单独立法的建议,以建构一个专属原住民族的公共频道。

然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原住民族电视台”必须按法律规定公开招标委办,以致从2005年7月1日起,“原住民族电视台”先由台视文化公司依招标程序取得营运权,而后自2006年1月1日后,又由具浓厚商业色彩的东森电视集团得标,一年一标高度变动性之结构性问题和产生无法累积经验的症结,也因其间因为有关新闻和节目的产制有污名化原住民的问题[1][2],以及政府的置入性节目和新闻,招致不少原住民媒体工作者、学者和媒体观察者对此大加挞阀[3][4],因此开始呼吁媒体应公共化,“党政”势力应退出“原住民族电视台”[5][6]。

所以,因上述媒体公共化的运动主张,自2007年1月1日,借着《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股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法的通过和相关规定【注:《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政府编列预算招标采购或设置之客家电视、原住民电视、台湾宏观电视等频道节目之制播,应于本条例公布施行后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视基金会办理。”此法律规定即一般所称“公股条例”。】,“原住民族电视台”的节目必须移拨到“公视基金会”(公广集团)来制播,从此,开始了“原住民族电视台”寄寓于“公广集团”的命运。

虽然“原住民族电视台”因此摆脱商业电视台和政治力箝制的命运,符合“党政军”退出媒体的精神,然而却因当时新遴选的台长是非原住民籍,造成社会大众和媒体有关“原住民族电视台”台长是否应具有原住民身分或是应以专业为考量的讨论甚是沸腾[7][8][9][10][11][12][13]。

当时,原住民族社会反对非原住民籍者担任台长的声浪甚是巨大【注:由原住民族部落青年所组成的“乌玛它文化工团”,2006年9月2日曾在公视门口抗议由非原住民人士担任原民台台长,要求把原民台还给原住民(http://blog.roodo.com/f1222113/archives/2097538.html)。】,更重要的是,具有教育和启发性意义的,透过这事件激发社会各界有关原住民族媒体权利的热烈讨论。【注:事实上,国内探讨有关原住民族传播权和媒体近用的讨论并不多,除了参考书目中孔文吉出版的书籍外,近来有几篇较直接讨论原住民族传播权的论文:(1)陈楚治:《原住民族传播权益之探讨:以原住民族传播政策为例》,发表于《2007全国原住民族研究论文集》,“财团法人台湾综合研究院”主办,2007年1月,台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2)林福岳、陈楚治:《原住民族传播权利探源及诠释》,《台湾原住民族研究季刊》,2008;(3)陈楚治:《台湾原住民族传播权利之理论与实践——以台湾原住民族电视台为例》,国立东华大学民族发展研究所硕士论文,2008年(未出版)。】因为这不单牵涉到“原住民族电视台”纳入“公广集团”是否失却其主体性,也涉及到原住民族的传播权是否受到侵害的议题【注:师大地理系邹族原住民汪明辉教授表示:原民台台长是领导者,对民族的走向有想法,有自主的论述,才符合“民族自决”的概念。只强调专业,却不给原住民空间,原住民如何形成专业呢?他希望在明年之前台长能换成原住民,在经验中累积专业,从做中学,才能够代表原住民的主体性。汪明晖也批评,公共化是否就等于公广集团化呢?公共化应该是原住民公共化,而不是公广集团化,这样原住民仍然没有权力与空间。(参杨峻杰,2006)】[14][15],因此,有部分原住民族社团就自主性地发起呼吁要维护“原住民族电视台”的主体性。继而,2007年12月21日,《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设置条例》于立法院通过,其中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文化事业基金会之业务范围包括“原住民族广播、电视专属频道之规划及普及服务”,规定“原住民族电视台”应纳入此“文化事业基金会”管理,原住民族电视台由此条例之规定似乎可重获其主体性,但也有人认为原住民族电视台处于“公广集团”和“文化事业基金会”拉锯之尴尬角色,甚至有“原住民族电视台”有两个主管机关的疑议【注:当时“原住民族电视台”的“部落面对面”的新闻谈话性节目即以“原民台有两个爸爸?”作为探讨的主题。】。

然而,让传播学界及推动媒体公共化运动人士疑虑的是《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设置条例》第九条第一项,针对基金会董事、监事的组成遴聘,要由主管机关,也就是由台湾“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来主导执行。针对这个争议,已有议员和媒体观察基金会提出相关的质疑【注:如属无党联盟的原住民籍“立委”高金素梅已在“立法院”提出《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设置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有关基金会董、监事的组成遴聘之修正案,董、监事的组成遴聘之主管机关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修正由“公共电视基金会”来主导执行。】[16][17][18],认为这种遴聘办法无法摆脱政府的介入,未符合“党政军”退出媒体的精神,以致于提出“原住民族电视台”应留在“公广集团”才能保障原住民族媒体近用权的主张【注:针对频道的整合以及扩建问题,东华大学民族传播系助理教授林福岳以“原住民族电视台”的发展历程为例,指出目前原住民族自有自营电视台的条件并不成熟,透过“公广集团”的资源共享才有发展茁壮的可能,而公视亦应扩大咨询原住民族的意见并鼓励参与(张十三,2008)。陈彦龙、刘幼璃则从(1)涵盖率与接收;(2)营运所需基金;(3)合乎法律规定以及(4)族群主体性等四个层面分析探讨客家和原住民族电视台纳入“公广集团”是未来发展最适当的模式(陈彦龙、刘幼璃,2006)。】[19][20],甚至在最近于七八月间“公广集团”、“文化事业基金会”有关董监事会的遴聘过程,已有传播学界和原住民族团体质疑其间的黑箱作业和原民会的介入,并质疑董监事会有些成员的代表性[21]。再加上“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于2008年12月9日通过国民党政策会执行长林益世所提决议,要求公共电视等单位执行新年度预算时须逐项报请主管机关核可同意始能动支[22]。这提案直接冲击“原住民族电视台”和“客家电视台”的自主性,让人直觉党政霸权又要重新复辟侵害第六权,染指介入媒体的经营主导,特别是标榜“公共化”的“公广集团”,因此造成“公广集团”、传播学界和媒体观察社团的强烈反对。形式上,“原住民族电视台”移拨至“公广集团”,实际上还要以其所架构的价值即所谓的“公共化”、“公共价值”作为核心价值。

而且,原本要推动“党政军”退出媒体,并以“公共化”为终极价值的“公广集团”,以此作为原住民族电视台的核心价值却是陷入另一陷阱。因为所谓的“现代民族国家”是立基自由主义价值和所谓普遍主义的意识形态,这对原住民族是一种被同化被吞噬的黑洞,对原住民族而言,这是一种所谓的“新文化帝国主义”或“新传播帝国主义”(新媒介帝国主义)。当面对台湾电视媒体的高密度,媒体市场超高饱和的状态,面对一个全面依赖资本主义运作逻辑来营运,商业媒体激烈竞争垄断和恶质操纵的媒体环境,一再侵蚀公共意识和民主价值的当代媒体结构中【注:今日,媒体已是最重要的权力垄断工具,就如美传播学者Robert McChesney在其《富媒体、穷民主》(Rich Media,Poor Democracy,1999)的研究表明,私有化媒体在积累财富的同时,削弱了民主的根基。】,以及不断深化及腐蚀原住民族主体性,并被视为正确正当的“公广价值”的媒体新霸权系统中,“原住民族电视台”该怎么办?

本文要厘清“原住民族电视台”的定位,以及重新思考“原住民族电视台”在原住民族现阶段整体社会改造工程的角色和功能。“原住民族电视台”具有原住民族主体性电视台的正当性,要从台湾有关原住民族传播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2007年甫通过的《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相关条文,探讨设置一个原住民族自主、自治的“原住民族电视台”的适法性和正当性。

此外,也要从多元文化主义有关媒体论述中来探讨“原住民族电视台”和“公广集团”的关系,因为对于“原住民族电视台”和原住民族而言,“公广集团”不单是一种新形式的“媒介帝国主义(文化帝国主义)”,而且其实践的是一种同化性质之意识形态。最后,为建构符合媒体公共化和“党政军”退出媒体,又要维护“原住民族电视台”的自主性的目标,可借鉴国外设置“原住民族电视台”的经验,提出原住民族电视台单独立法的建议,以建构一个专属原住民族的公共频道。

三、原住民族传播权的边陲化

有关“多元文化主义”的媒体应有三个层面要讨论:即所有权(of whom)、参与者(by whom),以及内容(who/what/how)[23],此处先仅就媒体所权相关课题作讨论。【注:此处所谓的媒体所权、参与者作论述:所有权是指民营、或是公营;参与者是指决策、制作、以及流通。】首先,有关“原住民族电视台”所有权的问题,我们可从目前“原住民族电视台”在“公广集团”内的权力位置来讨论,并进一步从国内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所主张的原住民族传播权来说明【注:国内较全面性探讨有关原住民族传播权的讨论可参阅:(1)陈楚治:《原住民族传播权益之探讨:以原住民族传播政策为例》,发表于《2007全国原住民族研究论文集》,财团法人台湾综合研究院主办,2007年12月,台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2)林福岳、陈楚治:《原住民族传播权利探源及诠释》,《台湾原住民族研究季刊》。】[24][25][26]。根据《公股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客家电视台”和“原住民族电视台”的节目制播应交由“公视基金会”办理。就此“公广集团”认为此举是维护媒体专业自主,追求优质传播文化,同时落实“党政军”退出媒体:“客家电视台和原住民族电视台的纳入‘公广集团’将为维护媒体专业自主,并提升无线电频率之使用效益,追求优质传播文化,同时落实党政军退出媒体”【注:引自“公广集团原住民族电视台”网站资料(http://www.titv.org.tw/)。】,而且“公广集团”也说明“客家电视台”和“原住民族电视台”纳入“公广集团”的意义。

“公视基金会”依公视法本即有传播多元节目的使命,在尊重族群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下,为保障族群传播服务的主体性,并体显公共媒体价值,促成多元媒体文化。在既有的资源下,“公视基金会”接手并规划客、原两电视频道的制播营运,同时整合集团资源,建立良好的沟通管道,让台湾土地上不同族群皆能拥有经营媒体,近用媒体的机会与能力,以达到族群关怀与传播族群。此外,更希望透过客家、原民节目的制播,培养少数族群电视制作人才,强化节目的制作品质,更达到平衡资讯落差目的。【注:引自“公广集团原住民族电视台”网站资料(http://www.titv.org.tw/)。】

如上述,“公广集团”声称原住民族电视台纳入“公广集团”是“在尊重族群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下,为保障族群传播服务之主体性,并体显公共媒体价值,促成多元媒体文化。”但如果真的是为尊重族群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以及为保障族群传播服务的主体性,应在其权力结构和电视台实际运作上呈现原住民族的主体性才是。然而,若从“原住民族电视台”在“公广集团”的组织架构(参图一)中的所据的低阶权力位置即可看出“原住民族电视台”是远离权力核心,而且是受制于绝大多数是非原住民的“公广基金会”董事会的主导。

“公广集团”最高权力核心是董事会,“原住民族电视台”的营运计划及重大营运方针、管理及业务执行等重要规章,以及台长、副台长,甚至连一级主管的人事都要由“公广集团”董事会来决定和任命,最基本的象征“原住民族电视台”主体性的人事自主都无法维持,这不单远离“原住民族电视台”立台的自主、自治的宗旨,也违反原住民族在文化范畴的自决、自治的基本权利标准。尽管“公广集团”声称会尊重“原住民族电视台咨议委员会”的决议,而且董事会内也有所谓“族群之代表性”,原住民籍董事有一位可为原住民族代言【注:但“公广基金会”这一届董事会本选出两位原住民籍董事:孙大川和利格拉乐·阿女乌,但阿女乌因担任““原住民族电视台”“部落面对面”之节目主持人,为利益回避原则请辞董事一职(参罗世宏,2008)。】,然而,深究之,在“公广集团”董事会11至15人的组织中仅有1位原住民籍董事仅具形式意义,何况在董事遴选过程的遴选标准,是依据公广价值来遴选,并非依据原住民族主体选出,更何况该名董事是遴选委员选出并非由原住民族选出,其代表原住民族代表性就值得质疑,因此不能充分彰显原住民族的主体性。其次,从实际运作过程观察,“公广集团”也声称有关原住民族的事务会尊重原住民籍董事以及原住民族电视台咨议委员会的意见,“公广集团”团董事会11至15人中就只一位是原住民籍董事,若只以一位原住民籍董事的意见作为原住民族电视台的政策方向岂非是某种形式的寡头式领导,未能有原住民族充分的政策参与,违反民主最基本的原则。其次,再看《财团法人公共电视文化事业基金会原住民族电视台咨议委员会设置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有关对原住民族电视台咨议委员会的组成有如下规定:“本会董事会推举两位董事参与原住民族电视台咨议委员会,并分任召集人与副召集人,召集人应以原住民籍为原则。”从“原住民族电视台”咨议委员会组成的相关规定就可得知,“原住民族电视台”咨议委员会的组成中公视董事会仍派有两位董事担任咨议委员会的召集人与副召集人,就此,咨议委员会要如何在实际会议中审议和执行具原住民族主体性的议决事项?

四、原住民需要属于自己的电视台

谈到“原住民族电视台”主体性本文认为有两点可以探讨。第一点是制播的节目是否很原住民化,如果确实落实执行“文化事业基金会”的业务内容,相信九不离十会是“原住民媒体”;第二点涉及人的问题。节目离不开其制作人的喜好、个性和知识,因为这些因素会影响编采人员在取景、表达与论述时节目的内容具不具有“原住民观点”。台湾原住民族虽然都是属南岛语系的民族,但是,文化内容和民族特性还是有很大的差异性,一个人要通盘的了解14族原住民族是有些强求,但是年轻的编采人员从业人员连自己的民族也不是很了解,尤其甚者跟非原住民对原住民的认识相差无几,我们就很难期望他会用“原住民观点”去制作节目,这样的媒体其原住民成分就不多了。因此“民族正确”固然重要,原住民文化内涵更是原住民族媒体显现民族特色最不可缺少的素质。

“原住民族电视台”主体是该台的基本特质,为原住民所有、原主民所用。而独立自主是一个媒体在社会中的基本要求,才能发挥媒体的社会功能。公共服务则是对于原住民媒体较佳的定位方式,才能在超然的环境中提供最好的传播服务。

关于原住民族主体性,最基本的就是决策和管理单位,必须是以原住民为主,因是这个最高的单位,其成员和产生的过程,就必须能够保障乃是出自原住民自我的决定。其决策单位的成员都强调原住民的多数和主导权,用意就是为了让原住民了解这个电视台是属于全体原住民所有。

“原住民族电视台”媒体的独立性,这是“原住民族电视台”运作最为困难的部分。因为属于标案性质,经费乃是来自“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在性质上,其实是政府电视。在台视文化和东森期间,并无所谓的独立性可言,完全就是依照合约的内容运作,以符合“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的要求。到了公视基金会时期,这中间产生了一些变化,公视基金会将原住民族电视台视为公共媒体的一部分,所以也将公视法的规范适用在“原住民族电视台”上,如此所产生的问题是,委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理念并不一致,原住民委员会希望是一个能够为政府服务的媒体机构,但公视基金会却希望运作成为一个公共媒体,具有独立媒体的性格,致使合作期间偶有争议,甚至有“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不给付金额的状况。

媒体做为社会的第四权,监督政府、反映问题、沟通意见、联系社会乃是其基本职责,这些功能都有赖独立自主的特性,才可以避免政治和资本势力的干预。虽然过去的制度设计,经费乃是百分之百来自“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但是因为委托单位的不同,运作的状态也有所不同。在台视文化和东森时期,对于政治和商业力量的介入几乎无法可挡。到了公视基金会时期,因为对于独立自主的坚持态度,再加上因为有《公共电视法》做为保护伞,某种程度稍微可以抵挡对于独立自主性的侵略。

(雷水圳,男,台湾新北市人,厦门大学新闻系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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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湾媒体观察教育基金会:《拒绝染色!让原住民发声!:我们对原住民电视台“选举节目”的批判与建言》。2005年,http://www.bigsound.org/portnoy/weblog/001267.html

[4]管中祥:《让原民台走向草根、独立与公共》,媒体改造学社电子报,http://groups.google.com/group/media-reform/browse_thread/thread/314f44dc40171f6

[5]刘昌徳:《媒体公共化之路长且远:从三〇年代美国公共广播抗争史看当前的台湾公共化运动》,http://fcu.org.tw/activity/visit/pts/reference/ref03-1930-US.html

[6]罗世宏:《“传播政策ABC”监督公广集团》,台北:媒体公民行动网,http://nccwatch.netizen.tw/story/20080214/11589

[7]李伟文:《政治不正确下的公共价值——原住民电视台台长是汉人?》,http://blogger.chinatimes.com/sow/archive/2006/08/31/98093.html

[8]李伟文:《期盼建构一个公民性的原住民族电视台》。

[9]冯建三:《原住民族传播政策与原住民族电视台》,http://www3.nccu.edu.tw

[10]杨长镇:《多元文化主义和血统主义的论辩:原住民族电视台长何以必须是原住民?》,http://www.greenparty.org.tw/publication.php?itemid=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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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孔文吉(尤稀·达衮):《原住民吁天录》,台北:台湾原住民族生存发展协会。2007年。

[14]杨峻杰:《主体性或专业原住民族电视台的难题》,http://www.new story.info/2006/09/post_9.html

[15]孔文吉(尤稀·达衮):《前瞻跨世纪原住民传播权益之蓝图》,《山海文化双月刊》,1998。

[16]vehicle:《原民台的未来》,NccWatch媒体公民行动网,http://www.nccwatch.org.tw/story/20071231/8328

[17]管中祥:《让原住民族电视台走向草根、独立与公共》,媒体改造学社电子报,http://groups.google.com/group/media-reform/browse_thread/thread/314f44dc40171f6

[18]林福岳:《原基会对于原视的责任》,《台湾立报》,2009年9月9日,第十一版。

[19]陈彦龙、刘幼俐:《迈向公广集团:数位时代我国特定族群专属电视频道之法制研议》,《中华传播学刊》2006。

[20]vehicle:《原民台的未来》,NccWatch媒体公民行动网,http://www.nccwatch.org.tw/story/20071231/8328

[21]迪路·督渡伊:《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与利益回避原则》,《台湾立报》,2009年9月14日,第十一版。

[22]媒体改造学社、台湾媒体观察教育基金会:《媒体改造学社、台湾媒体观察教育基金会共同声明:别让林益世伤害公视——马英九总统管管林益世,不要害公视!》。2008年12月10日。

[23]施正锋:《从多元文化主义看客家电台》,《施正锋政治学博士网站》(http://mail.tku.edu.tw/cfshih/)

[24]陈楚治:《原住民族传播权益之探讨:以原住民族传播政策为例》,《2007全国原住民族研究论文集》,财团法人台湾综合研究院主办,2007年12月,台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

[25]林福岳、陈楚治:《原住民族传播权利探源及诠释》,《台湾原住民族研究季刊》2008,1(1)。

[26]陈楚治:《台湾原住民族传播权利之理论与实践——以台湾原住民族电视台为例》,国立东华大学民族发展研究所硕士论文(未出版),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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