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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宗族集群

时间:2022-03-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汉人宗族有两种性质不同的集群方式:一种是同姓宗族集群;一种是异姓宗族集群。两个以上实体性的同姓宗族,可以构成一个地域性的同姓宗族集群。族人对族长的隶属关系,绝对以本宗族为界线。异姓宗族之间也能根据某种原则和需要组成集群。关于“九族”的确切含义,中国古代经学家们曾反复讨论过。妻族二者,妻之父为一族,妻之母为二族。一姓为一族,九族为九姓。
两类宗族集群_中国宗族史研究入门

汉人宗族有两种性质不同的集群方式:一种是同姓宗族集群;一种是异姓宗族集群。

两个以上实体性的同姓宗族,可以构成一个地域性的同姓宗族集群。我们在前面曾提到过的许多宗族,如涟源刘姓、双峰陈姓等,即是这种性质的一些宗族集群。同姓宗族集群间的关系比较松散,互相间没有严格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关系;除非自愿,一般也没有财产间的联系。族人对族长的隶属关系,绝对以本宗族为界线。集群可以有一位出于政治和其他功能性目的而公推的领袖,他对集群事务的发言权,主要是为了实现这些功能性的利益,并且这种“发言人”的角色也须经组成集群的各实体性宗族的首脑认可和授权。一旦涉及各宗族内部的具体事务,他就没有什么实质性影响。组成同姓宗族集群的目的,基本上是功能性的,如前引牧野巽所说的那样,是为了“使族人的生活获得安全和稳定”,其“最具体的效果表现在,当人们在邻近地区有一个强大的同族时,即使本村内同族居于少数,它也能不受轻侮和迫害,营建出一个安稳的生活环境”。因此,同姓宗族集群的规模(指构成集群的实体性宗族的数量),可以是无限的,只要是同姓就行。被历代道德家传为美谈的所谓“大家族”(散见于宋、元、明三史和《清史稿》中的《孝义传》或《孝友传》,以及清修各省通志),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这类同姓宗族集群。

异姓宗族之间也能根据某种原则和需要组成集群。就“需要”而言,大致上亦如同姓宗族集群一样,是为了加强对本族安全和稳定的保障,颇似于“集体安全体系”;至于组成原则,则比同姓宗族集群的随意性严格得多。这里,我们要讨论一个长期争论的很有趣味的问题,那就是“九族”问题。

关于“九族”的确切含义,中国古代经学家们曾反复讨论过。本书第一章在分析《尔雅·释亲》时已初步提到过古文经学家的“同宗九世说”,和今文经学家的“异姓有服亲说”。以下继续介绍“九族”的讨论情况以及该范畴所体现的人类学意义。

说到“九族”的“九”,一向有两种说法。

一是认为“九”非实数,《黄帝内经素问》卷六《三部九候论》:“天地之至数,始于一,终于九焉”,“九族”即可指许多族,确切数目亦不必细究。班固《白虎通义》也认为“九族”不是指一个确数:“族所以九者何?‘九’之为言‘究’也,亲疏恩爱,究竟也”〔14〕。按此说法,作为名词的“九族”,并不一定指“九个族”,而可以理解为“探究宗族关系”这样一个动宾结构的词组。

二是认为“九”在秦以前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实数,但汉代以后,特别是汉高祖“置宗正官以序九族”以后,却真有其数了。汉代经学家论到“九族”时一般都要落实一个实数,古文经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凡九世”的本宗亲属为九族,今文经以父族为主兼及异姓有亲属关系者为九族。即便是班固,在说了“九之为言究也”之后,也要详尽地列出一份有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的清单,就是证明。

我相信第二种说法。我们应该对“九族”的实际数目和确切内涵尽可能地予以落实,并给以合理化的解释。因为这是有关一种特殊形态的汉人宗族集群规模的概念,不可不仔细对待。

古文经学家关于九族的观念影响极大,这与郑玄在对经典文本的诠释上所居权威地位有关。郑玄认为“九族”是“上至高祖下及玄孙”,父、子、孙三代为三族,所以九族就是九代。这样的理解显然有问题,“族”与“代”不能等同,一族必含若干代,一代却不能构成一族。如果以为一个人活着的时候,他的直系亲属就可以有九代,那就离谱了。一个人绝不会在生时就既有高祖又有玄孙,无论怎样早婚也不行。“以三为五,以五为九”的意思当然是“上至高祖下及玄孙”,但这只能是世系学上的追叙,而绝非现实记录。九代直系亲属如果要在现实中落实,实则只有五世,从己往上数,父、祖、曾、高;往下数子、孙、曾、玄,上下合并,共为九类亲属关系,而世代则仅为五。

有趣的是,郑玄的理论也出现在摩尔根的巨著《古代社会》中。在该书的第三编第二章中,他引述了“一位中国古代作家”的话简述了“中国的九族关系”:

天下人都有九族的关系。我自己一代为一族,我父亲一代为一族,我祖父一代为一族,我曾祖父一代为一族,我高祖父一代为一族,因此,在我之上共有四族;我儿子的一代为一族,我孙子的一代为一族,我曾孙的一代为一族,我玄孙的一代为一族,因此,在我之下也有四族;连我本族在一起,共为九族。这些人全都同宗,虽然每一族属于不同的支系或家族,但都是我的亲属。这就是所谓九族关系。〔15〕

这位“古代作家”是谁不得而知,但其理论却无疑是郑玄的。唐、宋以后,九族古文说在国家法律中获得正式确认〔16〕,也许是哪一位传教士到中国后,记录了这种十分流行的亲属观念,结果被摩尔根作为“中国的亲属制”而采纳了。由此可知,郑玄的九族理论影响之深远。

古文经学所阐释的“九族”最核心理念是“异姓不在族中”〔17〕,九族(含三族、五族)都是同姓宗族内部的划分,与异姓无关。

作为郑玄古文说的对立面,是经许慎整理和倡导的今文说,班固《白虎通义》也持此说:

谓父之姓为一族,父女昆弟适人有子为二族也,身女昆弟适人有子为三族也,身女子适人有子为四族也。母族三者,母之父母为一族也,母之昆弟为二族也,母之女昆弟为三族也。母昆弟者男女皆在外亲,故合言之也。妻族二者,妻之父为一族,妻之母为二族。妻之亲略,故父母各一族。〔18〕

今文经学关于“九族”的核心理念是“九族不得但施于同姓”〔19〕,《左传·桓公六年》“亲其九族”,杜预《集解》与此略有不同,但基本原则一致,可看作以上说法的简明归纳:

九族,谓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及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并己之同族,皆外亲,有服而异族者也。〔20〕

这套理论的要点有三:

1.族以姓分,非以代分。一姓为一族,九族为九姓。所谓外祖母、妻母为族,是指外祖母、妻母未嫁前之族,既嫁从夫,不得单为一族。

2.一族有五属,即包括五种服制的亲属。

3.所谓“九族”,是由与自己有直接(父、母)和间接(妻)关系的若干家族组成的亲属群,其规模大大超过了九族古文说所涉及的范围。

从原则上讲,九族今文说比古文说要合理得多。它不但充分体现了“族”为父系单系亲属集团的基本定则,没有将“代”或“辈分”作为划分“族”的依据,而且,眼光从同宗同姓移向了异宗异姓,与所释经文原意也较贴切。如《诗·序》“弃其九族”,只有将之理解为以本族为中心的各亲族均遭毁弃才好,如果是“上至高祖下及玄孙之亲”,高祖如何弃?玄孙如何弃?《左传·桓公六年》“亲其九族”与此同理,孔颖达《正义》说:“为昏必三十而娶,则人年九十始有曾孙,其高祖玄孙无相及之理……九族皆外亲有服而异族者也。”今文说把“九族”理解为异姓族之间的一种联合在历史上是可以找到证据的。社会经济状况一定程度的改观,不仅使得宗族有可能供养众多的人口,而且使得这种现象在贵族豪门中成为必然。由于两类亲属关系——由世系决定的血亲与由婚姻决定的姻亲——在辨明其不同性质的基础上(这一点在以前是无法做到的)被组构于一个庞大的世系—血缘—婚姻集团中,核心家族与其卫星家族的关系从父子、兄弟扩展为更加复杂的甥舅、翁婿、姑表、姨表、连襟等亲戚关系。所谓“父党、母党、妻党”,就形象地描绘了这样一种集群形态。

比较可信的资料仍然是《尔雅·释亲》。

第一章第二节论“族、党同一”时已经提到,《尔雅·释亲》名为四章,实际却包含了五种类型的宗族,即父族、母之父族、妻之父族、媳之父族、婿族。这是一个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联结起来的拥有五个姓氏的宗族集群。但《释亲》的内容还不止这些,我们至少还可以发现以下四族(确切地说,应为四类)。

(1)姑夫之族。《释亲》“宗族”章:“父之姊妹为姑”;“妻党”章:“姑之子为甥”。

姑妈未嫁时与“己”为同宗亲属,所以《释亲》将之列入“宗族”。但出嫁以后就不同了,她进入了丈夫的宗族,所生子应该与丈夫同宗,而不能算“妻党”。这虽然可以算是《尔雅》的一个失误,然而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在《释亲》四章中尚无一个恰当的位置安排这位“甥”。所以,在上述五族之外至少应有第六族:姑夫之族。

(2)姊妹夫之族。《释亲》“宗族”章:“男子谓女子先生为姊,后生为妹”;“妻党”章:“姊妹之夫为甥……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谓出之子为离孙。”

姊妹未嫁时与己为同宗亲属,故《释亲》将之归入“宗族”。但出嫁后即进入丈夫之宗族,所生之子、孙,应和其夫同宗。《释亲》把甥、出、离孙视作“妻党”,其失误的性质与上例相同。所以,在上述六族之外至少应有第七族:姊妹夫之族。

(3)姨夫之族。《释亲》“母党”章:“母之姊妹为从母。从母之男子为从母昆弟,其女子子为从母姊妹。”

从母即姨母,未嫁时与外祖父母为同宗亲属,故《释亲》将之列入“母党”。但出嫁后即进入其丈夫(即姨夫)之宗族,所生子女应与其夫同宗。《释亲》把从母以及从母昆弟姊妹全都列入“母党”是错误的。所以,在上述七族之外至少应有第八族:姨夫之族。

(4)连襟之族。《释亲》“妻党”章:“妻之姊妹同出为姨”;“婚姻”章:“两婿相谓为亚”。

“姨”即妻妹,“亚”即连襟。姨未嫁时与己之岳父母为同宗亲属,故《释亲》将之列入“妻党”。但出嫁后即进入其丈夫的宗族,《释亲》列亚为“婚姻”是不妥的。因为所谓“婚”是指“妇之父”,“姻”是指“婿之父”,而亚既不属妻党,也不属婿党或妇党,应为一独立宗族。所以,在上述八族之外至少应有第九族:连襟之族。

综上所述,我们就可以对“九族”的规模作出明确的指认。

所谓“九族”,首先是指九个独立的父系宗族,它们是:父族、母之父族、妻之父族、媳之父族、婿族、姑夫之族、姊妹夫之族、姨夫之族和连襟之族。

第二,如按主要关系人的性质再作一区分,则父族为四:父族、婿族、姑夫之族、姊妹夫之族;母族为二:母之父族、姨夫之族;妻族为二:妻之父族、连襟之族;媳族为一:媳之父族。

第三,以上九族的规模还是系谱意义上的,实际的数量也许不止这些。因为父亲的姊妹、自己的姊妹、母亲的姊妹等,都不会仅限一人。如果有二人以上,并且不是二女共适一夫,那就不止九族了。所以“九族”的确切含意,应指九种亲属范畴。

第四,“九族”所包含的世代数量远远不止九个,仅父族中的父系直系宗亲,就包括九代(由己上推至高祖父母为五代,下推自子至玄孙为四代);旁系宗亲有五支,每一旁亲都至少有四代。这就说明,“九族”之“九”确实与世代的数量无关。

这个“九族”制和古文经学的“九族”说不同,和今文经学的“九族”规模——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也有一些差异(其中七族相合)。最大的区别,一是组合不同;二是把今文的母族三改为母族二(内涵也不同);妻族虽然同为二,但今文将岳母单为一族显然是错的;今文“九族”中没有媳族,现在则补上了这一个重要的“婚”族。但以上这些差异还只是表面的。更深刻的差异在于,经学家们(无论是今文经学还是古文经学)对“九族”的论证全都建立在主观理念的基础上,虽然他们不可能伪造亲属关系,但他们对一个人为的亲属系统的论证过程,却表现出了严重的主观随意性,本质上是武断的。而以《尔雅·释亲》为根据的上述“九族”制,从原则到细节都获得了合理的解释,并且在最大的程度上恢复了“九族”的本来面貌。

这一“九族”系统就是本节所说的异姓宗族集群,它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将其与古文经学的“九族”理论作一比较,则可以明了其在人类学研究上的价值。

古文经学所说的“九族”,按性质说,相当于人类学研究中一个独立的父系“世系群”(lineage),其中不包含任何异姓男子在内。很显然,它非常接近于中国传统的“宗族”概念。只不过古文经学家们并不认为它只是一个“族”,而是一个“九族集团”。笔者曾经在一篇论文中指出,“九族”古文说的基础建立在“自然生成的父权家族”之上〔21〕。这一方面是指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人类亲属集团以同宗为构成原则是一种相当普遍、因而也是相当自然的方式;另一方面则是指古文经学家完全是用了对一般宗族组织的了解,来依样画葫芦地解释“九族”的构成,在理论上没有任何超越宗族规范的创见。但是,对这个观点应该有一个补充说明。所谓“自然生成的父权家族”,并不是说它对人类的家庭血缘关系采取了一种“听其自然”的态度,恰恰相反,宗族世系关系是以裁剪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之上的、自然形成的人类血缘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当古文经学家在一个被看作包括了人类所有最重要的亲属关系的“九族”范畴中排除了一切与母亲、妻子有关的“姻亲”后,就充分表现了这一学说的非自然性和狭隘性。笔者目前虽然还不能充分解释古文经学“九族”理论的目的性,但有一点是能肯定的,这个理论的制定是为了更有效地强化父权,强化宗亲一体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和宗族祖先崇拜、宗族伦理规范一起,构成宗族的意识形态体系。

而我们根据《尔雅·释亲》再现的“九族”理论(今文经学的理论也包括在内),内涵就要比古文经宽泛得多,因为它是建立在婚姻联系基础上的一种异姓宗族集群,相当于人类学研究中的“戚属世系群”(cognatic lineage)〔22〕

这一类型的集群的结构原则和功能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构成集群的每个族都是一个独立的父系宗族,族与族之间不存在实际的约束关系,因而也没有固定的集群成员资格和界域。需要多少世系群方能构成一个“戚属世系群”,没有严格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它可以是九族,也可以是七族。在这里,重要的不是具体的数量,而是应当遵从组成集群的原则。

(2)联结集群的原则是已经实现了的婚姻关系,互相间没有婚姻关系的世系群不会组成这一性质的集群。当然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几个世系群之间会形成固定的互婚关系,如同“胞族”(phratry)一般。即使有这种关系也是因为具备了某些特殊的历史原因。从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发生的一般情况来推测,世系群间结成的大多数的婚姻关系都不是固定的,换言之,集群成员的组合将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动(发生、取消、增加、减少)而变动。同样可以肯定的是,这类集群的成员大致上具备相同或至少相类似的社会地位(经济水平、文化背景)。

(3)“戚属世系群”与实行“双边世系”(bilateral descent)的血缘集团不同。在后一种集团中,每人都属于两个世系群,一个是父系的,一个是母系的,集团成员的资格分别承自父亲和母亲。在主要发现这种制度的非洲,父系群体一般掌管土地和其他资源,而母系群体是宗教参与和知识的所在地。“戚属世系群”则不具备这种特征,也没有这种具体的功能。在这类集群中,每一个人都只属于他(她)的父(夫)族,而没有双重身份。即使出现身份的转移(如妇女未婚时属父族,婚后属夫族,夫亡无子或离异后还可再属父族),也是以父(夫)族为范围,以放弃一种身份为前提的。母系、妻系亲属加入这个集群,并不意味集群将具备某种母系世系的因素。这是因为集群中所有世系群都是父系宗族,所有的行为规则都遵守父权制原则;同时,集群内各世系群间也绝不是平等的,父权制原则本身已经决定了宗亲与姻亲的地位、权利具有一系列系统的差别。

(4)这种人为组成的扩大了的父系宗族集团,由于包容了当时人们所有主要的亲属关系,于是就突破了仅以宗亲范畴来规范人类家庭血缘关系的狭隘眼界,从而在父系、母系、妻系、婿(媳)系几条主线上,最大限度地、如实地勾画出了一个男子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所能拥有的亲属系统(虽然仍是不平等的)〔23〕

注 释

〔1〕齐鲁书社据清康熙乾隆间刻本影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经部第111册,第249页。

〔2〕《尔雅·释亲》“来孙”,《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称为“耳孙”。《孟尝君列传》记田文与田婴的对话:“子之子为何?”曰:“为孙。”“孙之孙为何?”曰:“为玄孙。”“玄孙之孙为何?”曰:“不能知也。”可见当时一般人对玄孙以下的宗亲关系已不了解,这显然是因为这些称谓缺乏实质意义的缘故。

〔3〕程瑶田《仪礼丧服文足徵记·丧服穷杀差等生于以三为五以五为九表》,《清经解》卷五三四,上海书店影印本,第三册,第694页。

〔4〕以上材料见《晋书·儒林传》、《魏书·节义传·李几传》、《宋史·孝义传·陈竞传》。

〔5〕《芳田高氏宗谱·序》。

〔6〕张海珊《聚民论》,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八《礼政五·宗法上》,《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一辑,第731册,第2136页。

〔7〕Maurice Freedman,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Fukien and Kwantung,London,1966,pp.6-8.

〔8〕如大量存在于南洋华侨社会中的所谓“刘关张赵”(刘备、关羽、张飞、赵云)宗亲会。

〔9〕牧野巽《广东的合族祠与合族谱(二)》,原刊于《近代中国研究》(1948年),第95页。后收入《牧野巽著作集》第六卷《中国社会史诸问题》,東京御茶の水書房,1985年,第278—279页。

〔10〕《1967年长安张家坡西周墓葬的发掘》,《考古学报》1980年第4期。

〔11〕《扶风黄堆西周墓地钻探清理简报》,《文物》1986年第8期。

〔12〕《史记·商君列传》。

〔13〕胡培翚《仪礼正义》卷二四引元代礼学家敖继公、庾蔚之语。《清经解续编》卷七二一,上海书店影印本,第三册,第710页。

〔14〕陈立《白虎通疏证》卷八《宗族》,中华书局,1994年,第398页。《疏证》引《广雅·释诂》“九,究也”;《说文》“九”部:“九,阳之变也。象其屈曲究尽之形”;《汉书·律历志》:“九者,所以究极中和,为万物元也。”可见以“究”释“九”的普遍性。

〔15〕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下册,第411页。

〔16〕参见《元典章》卷三○《五服图》、《明会要》卷一○二《丧服·本宗九族五服图》、《清律例》卷二《丧服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等。其中明、清律明定,九族专指父宗,遂成定制。

〔17〕郑玄《驳五经异义·九族》,文渊阁《四库全书》经部七。

〔18〕陈立《白虎通疏证》卷八《宗族》,中华书局,1994年,第398—399页。

〔19〕同上引郑玄《驳五经异义》引。

〔20〕王应麟《小学绀珠》释九族与杜预同,兼内外姻戚。

〔21〕《论“九族”今、古文说》,《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22〕参见谢剑主编《中译人类学词汇》,香港中文大学人类学系与社会研究中心编译,1980年。

〔23〕关于“九族”问题的讨论及其成果,除笔者前引论文外,还可参阅芮逸夫《九族制与〈尔雅·释亲〉》(《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2册,1950年7月)、钱杭《再论九族今、古文说》(《史林》1993年第1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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