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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制度正义的社会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要想追求积极转型,就要依靠制度来实现正义,换言之,就是迈向制度正义的社会。正义的多元论,即戴维·米勒的正义理论是其主要指导。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的正义原则就是底线正义的展现。迈向制度正义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方向。
迈向制度正义的社会_转型中国的正义研究

任何社会都会经历转型。但是,我们追求积极的转型而不是消极的转型。积极转型与消极转型(positive and negative transformation)是我们提出的两个重要概念。当然,这两个概念包含着很强的价值和情感。在我们看来,凡是能够通过正义实践避免社会撕裂的制度建设,就是积极转型的体现;反之,一旦社会转型日益导致社会的撕裂、对立甚至整体性的毁灭,制度失去了任何调节和挽救社会危机的功能,则是消极转型。

要想追求积极转型,就要依靠制度来实现正义,换言之,就是迈向制度正义的社会。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概念。

一是正义区间(span of justice)。正义区间在劳动制度上的体现就是阶级之间的利益妥协,效率与公平的双重保护。戴维·米勒在《社会正义原则》一书中其实已经提出了区间正义的观念。他提出了一种新的界定正义的方法论,即人类关系的模式(Modes of Human Relationship)。他说:“人类之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关系,首先通过观察我们的关系的特殊性,我们能最好地理解别人向我们提出的正义要求。当然,现实世界里的这种关系常常是复杂的和多种多样的,但用少数基本模式去分析它们仍然是可能的。如果我们的目标是去发现社会正义对现代自由社会中的居民意味着什么,我们需要分析三种基本的关系模式,我把它们分别称为团结的社群(solidaristic community)、工具性联合体(instrumental association)以及公民身份(citizenship)。”[7]我们把不同群体中的人提出的正义标准组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所谓的区间正义。锻造正义区间的主要方法是:确定正义理论适用的域,根据该域的特征选择正义原则。正义的多元论,即戴维·米勒的正义理论是其主要指导。

二是底线正义(bottom-line justice)。当我们提出如下的问题时,其实就已经触及底线正义。要不要给予残疾人以保障?要不要给予老年人以保障?要不要给予女性以优先保障?要不要给予留守儿童以关爱?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的正义原则就是底线正义的展现。他提出: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既(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依靠差别原则、补偿原则、互惠原则、博爱原则等实现底线正义。(2)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是重叠共识正义(justice of overlapping consensus)。要不要给农民子女以高考权?北上广要不要取消户籍制度并在社会保障方面给予所有人以同等待遇?要不要全国高考统一命题?统一命题之下各地分别划线是不是最公正的?这些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就是因为大家在这些问题上难以达成重叠共识正义。持不同观点的人们都以合理的态度彼此相待;不同价值的人们从各自角度出发或通过采纳彼此视角而支持共同的规范;以及,目前持有不同观点和立场的人们,努力寻求未来的彼此理解乃至“视域融合”。“重叠共识”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实践问题;重要的不仅是在政治哲学中讨论重叠共识,而且是在政治文化中寻找重叠共识,尤其是在政治实践中构建重叠共识。[8]重叠共识正义是社会得以整体性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四是制度正义(institutional justice)。一谈到制度正义,我们就会很自然地想起如下的问题:要不要保障司法的独立性?要不要公开政府三公消费?要不要取消官员公费医疗?要不要提升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要不要统一标示政府公务用车?要不要公开政府官员财产?所有这些问题,包含的是制度正义。可能大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已经达成了高度共识,但就是因为缺乏制度性保障,而难以实施。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已经包含着制度正义的思想。

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正义转化为一种通过社会制度安排的首要美德,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它关乎所有的社会价值。“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基本结构(the basic structure),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9]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反对这样一种论点:制度的安排总是有缺陷的,因为自然才能的分配和社会环境的偶然性因素是不公正的,而这种不公正不可避免地必然要转移到人类的制度之中。这种思想有时候被用来作为对不公正熟视无睹的借口,仿佛拒绝默认不公正的存在和不能接受死亡一样。他认为,自然地分配无所谓公正不公正,人们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公正。这些只是一些自然事实。公正不公正在于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贵族与种姓社会不正义,是因为它们使出身这类偶然因素成为判断是否属于多少是封闭的和有特权的社会阶层的归属标准。这类社会的基本结构体现了自然中发现的各种任性因素。但是人们不是必然地要听命于偶然因素的任意支配。社会体系并不是超越人类控制的不可改变的体制,而是人类活动的一种模式。在公平的正义中,人们同意相互分享各自的命运。他们在设计制度时,只是在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利用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两个正义原则则是一种对待命运中的偶然因素的公平方式;即使在别的方面无疑存在不完善,但满足了这两个原则。所以,我们可以形成这样的判断:正义的实践,从根本上来说,是依靠制度性正义得以保障的。迈向制度正义(institutional justice)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方向。制度性正义是对制度性歧视(institutional discrimination)、制度性特权(institutional prerogative)、制度性排斥(institutional exclusion)等一系列因为制度本身衍生出来的“非正义”现象的根除。

基于此,在迈向制度正义的进程中,我们选择了如下五个领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一是劳资领域中的制度正义,它涉及的是对中国经济民主的考察;二是以央企制度为视角对转型中国制度正义的探索,它涉及的是如何迈向“强国家—强资本”与“权力—资本平衡”的时代;三是对转型中国教育问题的关注,其关注点是如何迈向以公平为基础的正义;四是在政治与法治关系视野下对司法制度变迁的研究,其关注点是转型中国的司法正义;五是从福利制度的角度,关注转型中国的正义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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