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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正义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该案背后所折射出来的,却是当下中国在整个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正义问题。据邓明建当庭供述,由于家庭贫困的原因,母亲中风后,指示在乡卫生院请医生用中草药治疗,或者购买一些止痛药,大医院里面的正规治疗是这个家庭无力负担的经济开支。在当下社会转型期,这个特殊的弱势人群的生存状况和生存的压力,迫使他们做出选择。
当下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正义_转型中国的正义研究

通过上述两小节的分析可以看出,“孝子弑母案”中的“法律暗区困境”,通过一系列可以称为法律“开放结构”的司法技术得以解决,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该案背后所折射出来的,却是当下中国在整个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正义问题。

在本案中,有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是:李术兰所患疾病(类风湿、中风、摔伤)都不是现代医学无法治疗的绝症,和那些动辄花费几十万、上百万的“昂贵”疾病相比,不至于造成如此之大的经济和生活拖累,以致非要走上这条不归路不可?对于这个疑问,我们必须结合整个社会和医疗保障变迁的背景,才能予以一个比较丰满的解答。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结构的中国,医疗保障一直面临着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困境。在城市地区,由于有较好的工业基础、就业体系和配套基础设施,医疗保障一直都有较好的制度设计和操作实践。相比之下,在农村地区,尽管早在1979年12月15日,中央政府就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是由当时的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但是,该草案只是一个指导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只是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25]而已。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开始在全国农村普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瓦解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集体经济模式,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乡村“赤脚医生”医疗保障模式,就逐渐失去了资金来源。[26]在整个80年代,农村医疗基本上处于地区不均衡的发展之中。在许多地区,农村居民的疾病就基本上都变成了自费医疗,据统计,到1989年,全国农村的合作医疗覆盖率下降到了4.8%。[27]尽管在90年代,农村合作医疗有所发展,但是基本上还是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在许多中西部的农村地区,因病致贫或者连一些常见病都看不起的情况比比皆是。[28]

在这样的背景下,就不难理解对于邓明建位于四川阆中市一个小山村的家庭而言,1991年李术兰中风瘫痪之后,会给这个原本贫困的农村家庭经济造成怎样的负担和不利的影响。当时邓明建两个姐姐早已出嫁,而弟弟尚未成家,因此,按照农村习俗,赡养母亲、养家糊口的重担要由邓明建来承担。在电视采访中,按照邓明建胞弟邓明仁的说法,“我们这儿的风俗习惯赡养父母都是由儿子负责”。他家这样的情况,赡养义务只有落在邓明建身上。为此,记者向邓明建求证,

记者:有时候你是不是觉得你自己其实也挺需要他们的帮助的,都是亲姐弟,会有这样的时候吗?

邓明建:没有这个想法。

记者:那有没有你自己觉得力不从心的地方?

邓明建:反正自己也要撑下去了,没办法,撑不了也要撑。[29]

而对于两个已经出嫁的姐姐,按照农村的习俗,也不负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据邓明建当庭供述,由于家庭贫困的原因,母亲中风后,指示在乡卫生院请医生用中草药治疗,或者购买一些止痛药,大医院里面的正规治疗是这个家庭无力负担的经济开支。后来弟弟长大成人,成家之后,由于母亲性格乖张,致使弟弟与其第一任妻子离异,或许也是为了躲避性格反复无常的母亲,弟弟选择入赘别家,致使赡养母亲的责任全部都落在邓明建的肩上。

记者:就是你的兄弟姐妹有四个人,但是你觉得他们不管?

邓明建:他们家里面也有老的,有小孩,他们都出去都顾他们家,怎么去叫他,叫他付什么钱,所以都不可能的。

记者:那他们不愿意管原因是什么呢?比如你的两个姐姐。

邓明建:她说她们是打发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什么都不管了。

记者:那你的弟弟怎么看母亲呢?

邓明建:因为他取了两个媳妇什么都跑了,心里面什么都空了,到外面去给别人上门,就跟嫁出去的女儿一样,嫁给别人了。所以就跟那些女孩子嫁出去一样了。

记者:一般都是邓明建一个人来扛的话,他有没有跟你们也说过,说你们这俩姐姐,包括邓明友你们也给我帮个忙什么的?

邓明珍:他晓得我们在农村就是女子出了嫁,(赡养父母)就是儿子的责任了,我们农村就是这样。我们要赡养我们的公公婆婆。

邓明芳:他说我结婚那天母亲中了风,他说我就该尽这个责任。他从来没有抱怨过这个事。

在2003年,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开始试点执行,但是直到2010年才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而且尽管如此,目前的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30]据邓明建在采访中的说明,虽然“新农合”每月缴纳费用不高,但是李术兰的病不属于报销范围,因此就没有参保。后来邓明建到番禺打工,实际上存在异地打工缴费不便、难以享受医保服务等诸多问题。这也是为何对于身患常见病的李术兰,却因为家庭贫困、农村医保水平不高、保障力度不够等原因,而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疗或护理,从而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经济、生活和心理上的负担。

这个判断,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同样得到了办案人员和律师的肯定:

公诉人:实际上这个家庭长期的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由邓明建一个人在承担。我的感觉就是他们这家的状况让你觉得很难与我们这个时代联系起来,就好像他们生活在一个被遗忘的角落里面,这一家人就是非常困顿的,在缓慢地往前走,走得非常无奈,也走得非常无力。

辩护律师:如果社会尤其是农村的社会医疗保障更好一点,更全面一点,也许他可以让他母亲去看更好的医院,得到的医治效果可能更好一些,也许他母亲这种疼痛,或者这种瘫痪的病情没有那么严重,也许她追求死亡结果的这种欲望也就没有那么强烈。

记者:本来应该社会承担的一部分责任,包括家庭承担的一部分责任,最后全都集中到一个人的身上去。

辩护律师:对,所以也许就是这个大的社会压力、家庭压力,把邓明建最终也压垮了。

记者:其实这个事情你从头到尾地看起来,纵观这个案子,它有很强烈的个人化甚至偶然性的因素在里边。但是能不能把它归结为一种偶发事件?

公诉人:我想可能对于他个人、对于他家庭来说是一个个案,一个惨剧,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他身上的那些多维度的身份,却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在当下社会转型期,这个特殊的弱势人群的生存状况和生存的压力,迫使他们做出选择。[31]

如果个体在面对乡村里的各种习俗没有能力去反抗的话,那么,至少这一部分因为习俗而造成的“赡养”空缺,应该通过相应的社会机制来进行调节。这样的道理人尽皆知,但是,对于一个转型社会来讲,最难的地方并不在于制度方面的设计,而在于制度设计出来之后的执行问题,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和地方境况角力而造成的“执行扭曲”问题。因此,这样一个貌似简单的“故意杀人案”,背后却折射出当下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复杂社会问题,正如《新闻调查》的记者所言:“一个在现实生活中尽孝多年的儿子,却成为法律上杀害母亲的罪犯,这样一个判决结果清晰地表明,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它是不可触碰的。但是是否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就可以一判了之、心安理得,显然不是。毕竟邓明建一个人背起重负的时候,他其实并没有得到来自家庭的、社会的足够的分担,而这一点也在清晰地提醒我们社会,法律制裁是底线,而在底线之前更应该考虑的是我们有哪些保障和关切是人们应该做,但是并没有做到的。”这位《新闻调查》的记者在旁白里面所说的这番话,表明了在转型社会中,在面对家庭、社会责任之时,有可能会进入一个家庭成员和社会都没有办法提供保障的“鲁滨逊·克鲁索困境”,即所有的负担,都必须由个体独立去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就变成了是独立面对生存压力的孤立个体,与生活在孤岛上的鲁滨逊·克鲁索无异。[32]

个体在这种转型社会里面所遭遇的困境,其实可以用“中介性”(liminality)来进行理论观照。这个词源自人类学家阿诺德·范·盖内普所提出的“过渡仪式”(rites de passage),盖内普认为,在人的一生里面,会有许多时刻是处在“转型阶段”(transitional stage),为了帮助我们度过危机,社会就创造出“门槛仪式”(liminal/threshold rites)来化解或者减弱这些危机可能产生的震荡效应。盖内普用了“limen”这个词汇,在拉丁文中的意思即“门槛”(threshold),盖内普在这里用“门槛”这样一个形象的词汇,来比喻这个“过渡时期”,因为这个“过渡时期”,就好比我们从一个空间进入另一个空间,这两个空间之间的过渡,就是通过“门、门槛、走廊”等连接物来进行。故此,这些仪式被称为“门槛仪式”[33]。后来,特纳引用盖内普的概念,将其改造成新的词汇,称为“liminality”[34],中文学界将其翻译成“中介性”,突出了这个词汇中所蕴含的“过渡、转型”意味。

可以看到,中国社会当下正在进行剧烈的转型,这样一种转型的状态,亦是一种全社会层面上的“中介性”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中,社会建制尚未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缺位、不到位或者在执行过程中走样,传统的家族、家庭保障体系在衰落,而新的由国家来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还没到位,于是,个体就陷落在这种“旧的尚未完全消失、新的尚未完全到来”的中间状态。显然,这样的一种状态,是亟待我们去“问题化”的一个状态,需要我们直面和正视,直至找到相应的问题解决方案[35]这样的一种“中介性”,本身也是产生“法律暗区困境”的原因,以及在中国语境中,法律“开放结构”会呈现出和英美法系不一样的特征和表现。综合我们对本案的法理学分析,我们可以将这两方面进行综合,归纳出一种针对当下中国转型社会具有普遍意义的“正义模式”:(1)在法律条文的具体实践当中,由于“生活世界的情理”而出现实施层面上的困难时,必须要引入具备一定普遍意义的非成文法原则来提供解决方案;(2)解决方案的方式,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得到了变通的实施,而不是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从而达致法律要求和社会期待之间的“重叠共识”。笔者称之为“变通型正义理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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